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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废品管理制度 公司废旧物资治理制度【1】 1 目的 为了标准废旧物资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对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帐务处理的固定资产、工位器具、治理用具、产品、材料、工具等资产实物,加工造成的废料,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钢屑、铁屑等的治理。 3 治理程序 3.1废旧物资实物统一归口于生产部集中治理,全部废旧物资一律要求登记实物台帐。 3.2 废旧物资实物的入帐登记。 3.2.1 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 各物资归口治理部门,依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准时办理相关手续。 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帐务处理的废旧物资实物,应与其他物资隔离治理。 3.2.1.1提出书
2、面申请,并依据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填写“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一式三份。 3.2.1.2经鉴定部门签字后报分管经理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3.2.1.3把签批“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伴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收。 3.2.1.4把已签收的“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交财务部、物资归口治理部门、生产部各一份。 3.2.1.5财务部、物资归口治理部门依据“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做帐务处理,生产部依据“报废 帐务处理物资清单”登记废旧物资实物台帐。 3.2.2加工发生的废品材料 3.2.2.1由车间把质检部开的“废品通知单”替代“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伴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 收。 3.2.2
3、.2单据传递及帐务处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3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 3.2.3.1由车间依据实物状况填退料清单伴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收。 3.2.3.2单据传递及帐务处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4钢屑、铁屑等废料直接归生产部治理。 3.3废旧物资的处理 3.3.1生产部应准时对废旧物资进展清理,合理利用使其尽快变现。 3.3.2废旧物资清理 3.3.2.1废旧物资的清理,统一由生产部依据清理方式(销售.回收利用等)填写“清理物资清单”一式二份。 3.3.2.2清单内容包括: 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清理单价、金额、部门负责人签字。 3.3.
4、2.3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3.3.2.4把审批后的清单反财务部一份, 做实物清理,同时减实物台帐。 3.3.2.5废旧物资销售,必需经财务部收款后开出门证,方可出公司。 4考核 4.1废旧物资治理不善,按直接经济损失考核责任人。 4.2未经财务部开出门证, 废旧物资出公司的,按门卫治理制度考核责任人。 再生资源回收治理方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进展,节省资源,爱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
5、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局部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方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急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舞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舞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6、,鼓舞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讨论、技术开发和推广。 其次章 经营规章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需符合工商行政治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治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商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照实进展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照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
8、售人为个人的,应当照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觉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马上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觉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准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9、。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实行上门回收、流淌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效劳。 第三章 监视治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进展规划。 进展改革部门负责讨论提出促进再生资源进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治理。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治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视治理。 环境爱护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10、实施监视治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展惩罚。 建立、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立治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展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进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详细的行业进展规划和其他详细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治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进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立、城乡规划等行政治理部门,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据本地经济进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详细状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展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次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视执行行业自律性标准;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托付,进展行业统计、行档鞑椋夹幸敌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