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复议公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行政复议公函.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年行政复议公函 范文一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玉环县民政局 居处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康育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毅法 职务:局长 托付代理人:马学庆,男,系被申请人党组副书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恳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2.要求被申请人担当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询问费等费用共16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两份书面信息公开申请,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人
2、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邮件号码:XA44360924551,其中一份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看法等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恳求公开贵局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详见信息公开申请),然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此,申请人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并担当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询问费等费用共1600元。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2、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打印件,以证明申
3、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证据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编号,以证明申请人邮寄挂号信的事实;证据4、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证据5、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各一份以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确定书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据申请人余浩所述在2022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两份书面信息公开申请挂号信,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现经被申请人查找,没有这封邮寄挂号信,可能是保安在收件过程中丢失。 二、依
4、据申请人余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述的内容,主要是要求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被申请人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办公室或接待室接待信访群众,如有上级重大信访活动支配,被申请人会特地制定接待方案,落实相关领导和科室负责同志,支配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同时,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予以信息公开。 三、由于被申请人在收发邮件过程中的疏忽,没有刚好答复申请人余某的恳求,在此,被申请人表示歉意。在今后工作中,被申请人将加强邮件收发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余某于2022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邮政号码:XA44360924
5、551,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看法等,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2月1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作出书面答复,并已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供应的证据1、2、3、4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民政局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被申请人查找,没有这份邮寄挂号信,可能是保安在收件过程中丢失,但该理
6、由系被申请人自身内部工作问题,与申请人并无关系。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次十四条之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1月5日前)作出答复。现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应当确认违法。但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作出书面答复,并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接着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已无必要。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担当其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询问费等费用共1600元,申请人并没有供应相关证据,故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确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玉环
7、县民政局未在2022年1月5日前对申请人余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对本确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月二十八日 范文二 申请人:徐霜,男, 11011 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中保组。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22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22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确定,于2022 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恳求: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22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
8、确定。 申请人称:2022年4月7日,申请人受人欺瞒,因新奇心理在安场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惩罚。虽然申请人一时新奇吸毒,但并未成瘾,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实力,不应强制隔离戒毒。2022 年4 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到遵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确定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方法第八条第一款其次项之规定,所以,恳求县人民政府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22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确定。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 年 4 月 7 日 14 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在遵义至道真县二级马路安场镇境内路段上将吸毒的申请人抓获,
9、通过调查并当场对申请人进行检测,确定申请人为吸毒,对申请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惩罚。被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申请人吸毒已达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瘾认定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确定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量处适当,恳求予以维持。 本府审理查明:2022 年4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报警人称申请人在吸毒。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现场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询问,并对其进行检测,证明申请人具有吸毒行为。2022 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惩罚确定后,经被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觉申请人有实行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请
10、人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其次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22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确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发时仍在吸食毒品,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已经吸毒成瘾。申请人有实行注射方式吸毒的行为,符合吸毒成瘾认定方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吸毒成瘾严峻的认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其次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22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确定,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11、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确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22第42 号强制隔离戒毒确定。 如不服本复议确定,可以自收到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月十九日。 范文三 政复受_号 _(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_(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于_年_月_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机关已确定受理。现提示如下事项: 一、你本人(你单位)有权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后至20日期间来本机关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
12、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除外)。查阅后供应补充看法的,应于查阅后3日内供应;逾期无正值理由不查阅或不供应补充看法的,视为放弃查阅或供应补充看法的权利。 二、托付他人代为复议,请供应你本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托付书。复议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供应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特此通知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_年_月_日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