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炭集团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7.5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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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煤炭集团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劳动纪律,整顿和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规 范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XX煤 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员工考勤管理、假期规定、请销假 审批程序等。第三条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化原则:员工工作时间、享受假期及待遇符合劳动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二)规范化原则:要求员工按规定出勤,不能正常出勤和因公外 出必须请假。(三)分级管理的原则:员工考勤与请销假按层级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公司人力

2、资源部是全公司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的业务主管 部门。(一)负责公司机关各部门考勤的汇总及审核工作。(二)负责各单位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机关各部室是本部门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的主责机构(一)对员工出勤情况和考勤管理负总责,指定专人对考勤工作进行管理。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 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 工资报酬。第二H 条婚假(一)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 受3天婚假。(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且初婚的, 增加婚假20天。(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

3、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 程假。(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五)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六)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七)婚假期间工资按照本岗位当期工资水平正常发放,路程假期 间只发岗位工资。第二十二条丧假(一)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丧假5天(包括公休假)。(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岗位当期工资水平正常发放,路程假期 间只发岗位工资。第二十三条产假(一)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4、15天。符合晚育规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一个月产假,同时 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长效节育者,增 加一个月产假。(二)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 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 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 假。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流产的按病假处理。(三)女员工享受的90天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推迟生产, 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四)女员工哺乳期间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岗位当期工 资

5、水平正常发放,其它福利待遇不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相关 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探亲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 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以享受探亲假:(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 的亲属)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 的亲属)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三)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四)员工休探亲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五)员工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六)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6、转正后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从下年度起 享受。(七)探亲假期间发给岗位工资。第二十五条员工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的外部培训不需履行请销假手 续,但要合理安排好外出培训期间工作,其他外出培训请假审批按员工 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员工请假期间薪资按相关规定执行,员工请假期内除按 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外,一律不得作为计发效益性薪资和奖金的出勤天数 (符合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者除外)。第六章审批权限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员工请假天数和原因 进行严格审批,不得超出审批权限天数。第二十八条 基层科级以下员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本科队(站、厂) 负责人审批

7、;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各 单位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九条 基层正副科级管理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各单位分管 领导审批;1天以上(不得超出各类假期天数规定)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第三十条 公司机关助理级以下员工请假,须经部门正职审批,正职 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助理级、副职(含公司副总师待遇、正 处级及正处级待遇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各单位正职审批;1天以上 的还需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各部门行政正职(含公司副总师待遇和主持工作的副职)、公司副总师(总经理助理)请假,应事先以当面或通过电话 的方式向审批领导请假后通过0A系统履行

8、请假手续,2天以内(含2天) 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审批,2天以上的还需公司董事长审批。第三十三条公司直属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含公司副总师待遇) 请假,应事先以当面或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审批领导请假后通过0A系统履 行请假手续,2天以内(含2天)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 还需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直属党委所属党组织助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请假按照各单位、各部门助理级、副职审批程序执行。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行政正职兼任书记的,按照行政职务审 批程序执行请假。第三十五条公司副总经理(含三总师)外出,需经董事长批准,并 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外出需经董事

9、长批 准并向党委书记报告;党委书记、总经理外出需向董事长报告。公司领导 外出应向综合办公室告知,由综合办公室登记,明确联系方式并通知总调 度室。第七章员工请销假办理第三十六条公司助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含副总经理、三总师及 以上人员)、公司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通过公司0A办公自动化系统中 的请销假管理系统履行请销假手续,对暂不具备通过0A办公自动化履行 请假手续的员工,须使用公司统一制式的纸质请销假审批表。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 手续。第八章特别规定第三十八条 在1个考勤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内的,按绩效考 核管理办法进行扣分;达到3次以上的,每迟到或早退

10、3次,按旷工1 日处理。第三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一)当天或累计迟到早退4小时以内的计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 计旷工1天;(二)半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在岗的计旷工半天;(三)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开工 作岗位的;(四)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以及 假期已满不按规定时间内办理销假手续的;(五)申请调离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第四十条员工缺勤以及各种休假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 执行。第九章检查与考核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对本单位和部门的员工出勤及请销假情 况进行管理与自查。对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人员要及时

11、向公司人力 资源部报告。第四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要对各单位、各部门请销假 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违反规定,虚报、谎报考勤,请假不履行审 批流程,请假记出勤情况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XX煤炭集团员工考 勤管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并在公司范围通报批评。第四十三条对违反考勤与请销假管理规定人员的处罚(-)助理级及以上人员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已办理请假手续但 未获批准的,或未经单位通过0A请销假管理系统或纸质审批同意擅自离 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对旷工3天以内(含3天)的人员扣罚当月月度绩效年薪的50%;对旷工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人员扣罚当月全部月度绩 效年薪,并扣罚年终绩

12、效年薪的50%;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的,所任职务自然解聘,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从首个旷工之日起, 停发全部年薪。(二)一般员工旷工处理对旷工3天内(含3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对旷工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扣发月度绩效工资和年 度考核期内各类奖金;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 单位领导在规定天数外擅自批准员工请假,要追究单位 领导责任,并根据违规审批天数扣发单位领导的薪酬。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办法或细则。第四十六

13、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XX煤炭集团员工考勤 管理暂行办法(XX2011423号)和XX煤炭集团员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XX2011423号)同时废止。(二)部室对分管其业务的公司机关副总师考勤负责兼管。(三)综合办公室对公司领导的考勤负责兼管。(四)总调度室负责为综合办公室提供公司领导下基层调研、下井 检查记录。第七条所属单位是本单位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的主责机构。(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勤情况和考勤的真实性负总 责,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办法及配套处罚措施。(二)各单位经营办是本单位员工考勤主管部门,负责员工日常考 勤管理,.建立、健

14、全各类请销假台账,定期对员工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统计上报。第三章基本要求与规定第八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 退,有事提前履行请假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第九条员工要规范上岗,按要求着装和佩戴工作所需用具,言行举 止得体,注重岗位形象。第十条各单位和部门要科学进行正常的生产组织和工作安排,法定 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内,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生产单位和公司机关业务部 门要按照公司要求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合理安排值班领导、跟班领导和 值班人员;其他单位和部门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安全和生产各项工作正常运 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休假,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在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 通。

15、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员工考勤台帐,对员工请假、 出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保证考勤台帐与请销假系统、实际出勤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第十二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如实统计员工考勤情况,并在每月规定 时间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对请假的人员还要同时报送请假审批单及相 关证明。第四章员工考勤管理第十三条公司机关员工考勤管理(一)机关员工按照法定出勤天数进行考勤。(二)机关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日上班时间:上午8: 00至11:30,下午14:00至17: 30,遇法定节假日按有关放假通知执行。(三)公司机关全体员工一律实行刷卡签到制度。机关员工上班均 需在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进行刷卡签到。刷

16、卡时间为:上午6:00-8:00 之间;下午12:3014:00之间。机关部门人员由于工作原因下基层(如 调研、开会、现场协调等)无法按时刷卡签到的,要提供由本部门领导签 字确认的深入基层工作统计表。机关人员出差到异地工作无法按时刷卡签 到的,要按照请销假审批权限、程序办理审签手续。(四)各机关部门考勤管理员负责按月统计本部门员工正常出勤、 迟到、早退、旷工及休假情况,月底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对本部门出勤情 况与电子考勤系统进行对比,核实后形成本部门当月考勤表,经部门经理 签字盖章后于次月5日下午16: 00前报送人力资源部,考勤表将作为人 力资源部计发当月工资的依据。(五)各部门经理、考勤员要

17、加大考勤管理力度,严禁出现虚报、 谎报现象。对于故意提报虚假考勤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公司除将提 报虚假考勤已计发的工资、奖金全部扣回,同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部门经理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当期五型企业绩效考核中对该部门总分扣罚 1-3 分。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员工考勤管理(一)各单位员工按照法定出勤天数进行考勤。(二)各单位机关的作息时间和公司机关相同,各区队(厂、站、 车间等)工作时间按生产排班安排执行。遇法定节假日按有关放假通知执 行。(三)各单位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和机关人员考勤由本单位经营办集 中管理。其他员工由基层各区队、科室、厂站、车间自行管理。各单位应 在区队(科室、厂、站、车

18、间等)指定兼职考勤员,记录本区队(科室、 厂、站、车间等)员工的出勤情况,由区队(科室、厂、站、车间等)负 责人审核考勤员考勤记录情况后,将月度考勤表报本单位经营办,经单位 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作为发放当月工资的依据。(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区队、科室等考勤管理的监督检查,坚 决落实公司关于员工收入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员工考勤记录, 畅通信息传递机制,接收群众监督。要加大对虚报、谎报考勤人员的处罚 力度,确保考勤数据真实和准确。(五)严禁包庇、纵容或授意有关人员向公司提报虚假考勤记录套 取工资奖金。对故意提报虚假考勤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公司除将提 报虚假考勤已计发的工资、奖金

19、全部扣回,同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 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当期五型企业绩效考核中对该 单位总分扣罚1-3分。对多次出现故意虚报、谎报考勤套取工资的,除扣 回已计发的工资奖金外,对有关当事人从重处罚,直至行政问责。第十五条助理级及以上人员考勤管理(一)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是助理级及以上人员考勤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二)各单位对助理级及以上人员日常考勤记录由本单位党政办 (或调度室)负责,实行单独管理。机关助理级及以上人员纳入部门考勤 管理。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助理级及以上人员考勤台帐,对助理级 及以上人员请假、出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要保证考勤台帐与请销假系统 和实际出勤

20、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三)各单位(部门)对助理级及以上人员实行签到制,对未请假 不上班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如属本人原因擅自离岗的要通知其立即返岗,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要按规定处罚。对不服从单位管理擅离职守的助理级及 以上人员,由单位将出勤情况如实上报公司统一研究处理。(四)各单位(部门)考勤员每月3日前将单位(部门)行政负责 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助理级及以上人员考勤表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作为发放兑现年薪的依据。(五)公司助理级及以上人员请假要严格执行公司请销假管理办 法,杜绝擅离岗位不请假、请假记出勤等违规现象的发生。公司人力资源 部、内控审计部将对各单位(部门)助理级及以上人员考勤情况进行

21、不定 期抽查,如发现单位(部门)提报虚假考勤的,一经查实,公司除全部扣 回提报虚假考勤已计发的年薪、奖金,同时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管 领导、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六)对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助理级及以上人员不上班的,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人、不上班人员进行连带处罚。1 .对擅自审批离岗时间累计在30日以内的,按照不上班人员离岗 天数扣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审批人的月度绩效年薪,对不上班人员按离岗天数计算扣罚不上班人员离岗期间全部年薪。有安全生产奖的单位不上班 人员离岗期间不再计发安全生产专项奖,但要承担离岗期间单位出现安全 事故应承担的相关责任。2 .对擅自审批离岗时间累计在30日以上的,

22、除按照不上班人员离 岗天数扣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人的基本年薪和月度绩效年薪外,同时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离岗审批人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 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职务。对不上班人员按离岗天数计算扣罚离岗 期间的全部年薪。有安全生产奖的单位不上班人员离岗期间不再计发安全 生产专项奖。但要承担离岗期间单位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同 时根据离岗对单位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对离岗人员进行降职、降级处理直 至解除职务。3 .离岗人员主动要求请长假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 予办理请假手续;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返岗的离岗人员公司将与其解除 劳动关系。第五章请假类别及天数第十六条员工

23、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出勤和因公外出必须请假。员 工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因公 外出(出差)、学习等。第十七条员工请假天数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根据员工请 假类别,需相关机构出具证明的,必须由员工提供相关证明,确保请假的 真实性。第十八条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 479号),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照本人实际参 加工作年限和XXXX系统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 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医疗期标准:1 .实际工作年限

24、10年以下的,在XXXX系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 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XXXX系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 员工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 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 个月。(二)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 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 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医疗期内。(

25、三)员工非因工负伤、患病需休病假时必须持指定医院或医疗机 构的诊断书,住院治疗的还需出具住院证明,按领导批准权限及程序,经 同意确认后方可按病假处理。员工连续休病假在3个月以上者,须报人力 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组织鉴定,如情况属实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交人力资源 共享服务中心管理,并由本人或委托人每30天履行一次请假手续。(四)员工休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执行病假工资;休病假6个月 以上的改发病伤救济费。1 .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连续工龄不满七年的发70%;满七年不满十五年的发75%;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发80%; 二十五年以上的发100%。2 .病伤救济费按本人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26、给:连续工龄不满七年 的发60%;满七年不满十五年的发70%;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发 75%;二十五年以上的发80%。(五)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的,给予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 情况特殊者,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 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六)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 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 责。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所 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十九条事假(一)事假每月原则不得超过5天

27、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 (含20天),未经审批同意逾假者以旷工论,事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 日、休息日。(二)员工因特殊原因全年累计请事假需超20天的,科级及以下 员工需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助理 级及以上员工需由公司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决定(超出天数不得多于20 天)。(三)对全年累计请事假需超出40天者,由员工个人申请,经单 位或部门行政正职审核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单位或部门助理级及以 上人员需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其他人员经单位或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会议决定或审批同意的交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管理,并由人 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与其签订专项协议,相

28、关待遇按协议规定执行。(四)事假期间,执行年薪者,按日减发月度基本年薪和月度绩效 年薪;执行计件工资或日薪者,事假期间不发薪资;执行月度计时工资者, 按日减发岗效工资及超额效益工资,当月出勤不满15天者,超额效益工 资全部不予发放。第二十条年休假(一)凡与公司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 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休假日数规定如下:1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 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三)凡有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年休假:1 .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 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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