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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 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 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 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条款,并
2、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 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 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 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 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 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 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 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
3、者个人信 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 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 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 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 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 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
4、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 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 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 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
5、按照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 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 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 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 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 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
6、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 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 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 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 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 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
7、当 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 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 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 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 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 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 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 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
8、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 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 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 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 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 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
9、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 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 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 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 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 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 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 个人真实身份
10、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 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 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 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 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 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 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 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 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 应当定期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