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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报 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回收利用,杜绝报废机动车、拼装车辆用于 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 态环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及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 各自职责,从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回收拆解、市场整治、路面 巡查、废弃治理、重要零部件处置利用、污染防治等环节,做好 报
2、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第三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第四条 安装有车用气瓶的机动车报废时,车用气瓶一同报废。第五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 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 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向机 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 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 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
3、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 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 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报废及注销从其相应规定。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 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未报废,机动车所有人接到通知 后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各执法部门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 规和行政强制法等规定进行处置。第七条已注册
4、登记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 故等造成灭失的,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注销登记,书面承诺灭失原因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第八条达到报废标准的以及拼装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 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对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和拼装机动车上道路 行驶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管 理,对未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车辆,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进入 道路运输市场。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提示 运输企业及时更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运输企业 应当及时办
5、理报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已在公安部门办理注 销登记的道路运输车辆注销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 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 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 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责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管 理,对承修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6、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第三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第十一条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 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 效率和服务水平。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 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有关商务执法责任发生调整的,其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 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公安、生态环境、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 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7、不得从 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 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报废机动 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 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 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 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十四条市场监管
8、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车用气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车用气瓶的报废必须由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许 可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实施,并做破坏性处理。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 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 方便公众办理机动车报废有关工作、举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 关的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企业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报 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 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的行 为。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
9、管 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 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并依法处置。第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违反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 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 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外, 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 出售报废机动车
10、整车、拼装的机动车以及出售报废车用气瓶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 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 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报 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四章报废机动车安全监管第二十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应当按照“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加强报废机动车全环节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报废机 动车专项联合执法,清理属地报废机动车。县、乡(镇、街道)政府应当经常性的开展区域内报废机动 车排查工作,引
11、导机动车所有人及时报废机动车,消除报废机动 车风险隐患。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将生 产经营单位使用报废机动车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范围。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报废机动车排 查治理;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报废机动车排查治 理;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和管辖范围内的工贸 企业场(厂)区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各地 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业园区企业范围内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民 航部门要加强机场场区范围内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铁路部门要 加强铁路站场内报废机动车排查治
12、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旅 游景区内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其他行业领域要依据各自职责加 强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工作。第一款所列检查活动中无法确认合法合规性的车辆,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抄告生产经营单位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核查认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使用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擅 自改装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活 动事故隐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督 促整改,对发现的涉及污染环境、报废机动车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移交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加强本单
13、位以及外包项目、外包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和驾驶人 资质管理,使用合法合规车辆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对车辆牌证, 驾驶人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进行登记建档并及时更 新。严禁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车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油气销售企业向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供油 供气。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报废车辆信息次日告知 制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相 关规定,将当日办理的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未报废车辆等情况 次日推送至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 管、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 村、国资委等有关部
14、门应当依据相关数据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相关 车辆日常监管工作,每月将相关报废车辆情况反馈至公安机关。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沟通, 对报废机动车拆解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情况、机动车 修理企业维修车辆记录等信息定期进行相互通报,及时准确掌握 报废车辆的动态信息以及相关企业的工作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 管职能,将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纳入自治区安全 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重要内容。第二十七条因报废机动车参与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事故的,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履行调查职责,严肃追究有关单 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拓宽安全生产举报渠道,落实安全生产 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 报报废机动车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商务厅、 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