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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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题库三、名词解禅说明:资料整理于2023年4月22日,涵盖2007年1月至2023年3月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 用于2023年7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A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 共有关系。B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C财产房金: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所粗: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包经售牧: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 面等,

2、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 告消灭。D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 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 现各自的经济利益。F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 人设立的代理方式。法律关条: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

3、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 利义务关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 民事法律行为。G个人合伏: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 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共: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国

4、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J监萨: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 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L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M民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民事法律有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行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敢利:是指

5、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菱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N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P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 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Q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i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 人对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S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 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

6、原所有人不得要 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 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 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诉讼时政: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 度。W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X相邻房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 律制度。Z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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