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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 培训治理方法的通知保监发202343 号机关各部门、培训中心,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治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为推动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培育一支具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科学进展力量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队伍,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2023 年 4 月 10 日保险机构董事、监事
2、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培育一支具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科学进展力量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1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治理公司等。第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进展的形势和特点,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力量。二分类分
3、级,按需施教。在做好综合性培训的根底上,依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职务的不同,分类分级地开展培训,增加培训的针对性。三统筹规划,整体推动。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进展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侧重点,形成整体推动合力。四与时俱进,改革创。乐观适应保险业改革进展的需要,推动培训内容、形式、方法、制度等方面的创。第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监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保险机构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完成。其次章 培训对象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承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满足相关要求;依据履职需要,
4、乐观参与所在保险机构、保险业社团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第六条 本方法所称保险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包括: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和首席风险治理执行官;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治理人员具有一样职权的治理人员。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依据不同状况参与相应培训:一在职期间更学问、提升力量的各类岗位培训;二首次担当董事、监事和相应层级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培训;三应对解决行业进展重点、难点问题的特地业务培训;四其它培训。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
5、和高级治理人员参与培训每年不少于 100 学时,其中董事,监事,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参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培训每年不少于 10 学时。第九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遵守培训纪律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中国保监会对未按规定参与培训的个人及所在机构视状况实行通报、监管谈话、发监管函等相应措施。第三章 培训内容第十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形势政策、法律法规、专业学问与职业标准等方面:一形势政策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进呈现代保险效劳业的假设干意见、保险业改革进展形势与政策、保险业进展理论、国际保险业进展趋
6、势与阅历等;二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三专业学问培训主要包括保险机构经营治理、内部掌握、风险治理、创进展等;四职业标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等。第十一条 董事的培训内容应突出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进展理论、保险业进展形势、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资本运作与战略治理、投资决策分析、董事的根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二条 监事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机构进展战略、内部稽核和内部掌握、保险机构财务报表解读、监事的根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三条 总经
7、理的培训内容应突出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进展理论、保险业进展形势、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本运作与战略治理、投资决策分析等。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业改革与进展理论、保险业进展形势、依法合规经营、国内外保险市场进展的现状与趋势、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本运作与战略治理、投资决策分析、所分管领域专业学问等。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机构标准化运作、财务报表分析、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的根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运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保险机构内部标准运
8、作、合规报告的编制、合规风险的识别和标准、合规负责人的根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七条 总精算师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风险治理和资产负债匹配治理、精算财务制度、产品开发定价原则、偿付力量治理、总精算师的根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会计核算与财务治理、财务报告编制、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与会计政策选择、偿付力量治理、财务负责人的根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九条 审计责任人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机构财务治理、保险机构审计原则与要求、审计责任人的根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其次十条 首席风险治理执行官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资产配置与投
9、融资决策、保险资金运用流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治理、首席风险治理执行官的根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其次十一条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高级治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标准运作的实务操作等。第四章 培训组织实施其次十二条 制定培训打算与实施方案,对培训工作的推动步骤与实施进度加强管控。其次十三条 统筹培训资源,针对不同的培训主题协调配备适当的课程、师资、场地、设施等各方面资源。其次十四条 丰富培训形式,综合运用讲授式、争论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其次十五条 创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乐观进展网络课堂、微学习等途径、手段。其次十六条 加强培训考核,实行
10、结业考试、随堂测验、在线测试、提交论文等多种形式,促进参训人员对培训内容的把握。其次十七条 建立培训需求调研制度,构建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培训内容更机制。其次十八条 完善培训效果评估,加强对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组织治理、教学效果等方面的测评,提升培训工作水平。第五章 保险监管机构职责其次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进展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效劳、催促检查、制度标准与资源整合,并立足监管机构职责举办行业进展形势、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培训中心是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具体担当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董
11、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的各项治理职能,并负责相关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总体规划、行业标准、实施细则、年度培训要点等;二建立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网络培训平台;三举办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与总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示范性培训,承办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举办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网络培训平台;四对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开展高级治理人员培训进展业务指导和资源统筹;五对保险法人机构开展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进展指导、考核、监视和评估;六组
12、织编写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教材;七统筹建立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师资库与课程库;八对承办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培训班的社会机构进展评估备案;九担当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的其它工作。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培训进展指导、监视,并立足监管机构职责举办相关培训,主要职责包括:一举办辖区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培训班或组织其利用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网络培训平台参与培训, 并记录相关培训信息;二对辖区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开展高级治理人员培训进展指导、考核、监视和评估;三依据辖区的实际状况,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法与
13、实施细则;四担当高级治理人员培训的其它工作。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明确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处室,做好机制建设、人员配备等工作。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可单独组织实施或托付已备案的社会机构具体承办。托付社会机构承办培训的,应做好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组织水平、收费标准等方面的监视工作。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由参训单位担当师资聘请、场地租用等相关费用,并严格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是否按要求参与培训作为
14、其后续任职资格核准的一项内容。第六章 保险机构职责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依据进展需要,围绕公司战略、治理实践、技能进展、领导力提升等内容,乐观开展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乐观利用社会优质培训资源,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水平与实效性。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档案,照实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参与的各项培训。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具备充分的工作人员、经费等。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应将培训状况纳入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考核,并作为其薪酬、任职等事项的参考。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
15、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联络人,加强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联系。第四十二条 各保险机构开展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应承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视,按期完成信息反响、资料报送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立足自身专业优势,开展相关专业技术类培训,并承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视,按期完成信息反响、资料报送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它保险组织参照执行本方法。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23 年 4 月 15 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治理人员培训治理暂行方法保监发20232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