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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79 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昌茂花园 A 号楼 2号、3 号网点 主要负责人:黄伟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营业费用的违法行为。2018 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
2、林中心支公司在营业费用项下列支业务宣传费、服务费合计 334.48 万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车险业务承保明细、平安财险吉林中心支公司 2018 年虚列营业费用明细表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作出责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
3、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2019年 11 月 29 日 船营区解放中路昌茂花园号楼号号网点主要负责人黄伟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营业费用的违法行为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营业费用下列支业务宣传费服务费合计万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车险业务承保明细平安财险吉林中心支公司年虚列营业费用明细表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作出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