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 11人力资源招聘面试 _人力资源-招聘面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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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大家具廠員工手冊 第 一 章 總 則 1、永大關係企業爲樹立制度,健全管理特依勞動基凖法及本業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凡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2、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3、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 二 章 任用、解雇處理準則 1、本準則是爲了不使人事體制之管理有所遵循而訂定凡本企業各事業單位應依本準則定辦理。2、本企業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選事宜,考選辦理另定之。

2、3、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3-1、被奪公權尚未撤銷者。3-2、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式通緝,尚未結案者。3-3、受禁産之宣告尚未撤銷者。3-4、吸食鸦片式其也代用品者。3-5、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3-6、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3-7、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3-8、未滿十八足歲者。4、應徵人員經筛選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 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並繳交下列表件。4-1、親自簽妥本企業勞動契約書。4-2、詳實填寫員工人事資料卡,不得隱瞞。4-3、其他必要文件(如學

3、曆證件、身份證件等)。4-4、相片 10 張。4-5、個人生活基本用品。4-6、試用期滿後一律由本企業統一辦理國家規定之應辦證件。4-7、經選合格後之應徵人員,未於通知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 報到手續者,視同拒絕受雇,本企業之通知因而失其效力。5、受雇員工如有親屬在公司任職應詳實填入員工人事資料卡,公 司將以下不任用在其親屬管轄指揮之單位爲原則如有隱瞞者一律解雇。6、新進人員自開始服務之日起兩個月爲試用期間,試用期滿經攷核合格方得正式任用,試用期間因試用不合格,應隨時接受停止試用或試用期滿因情況變更暫不正式任用者,應接受本企業無償解雇。7、試用期前三天,願接受企業安排之精神訓練及員工教育課程

4、(參照第十二章),此期間由企業免費提供夥食,住宿但不計算薪資。8、受雇後試用未滿七天而自動離職或經解雇者一律不發薪,但應賠償訓練費用。9、新進人員願繳交教育訓練費用人民幣壹佰元由企業分三個月自薪資中扣除,在未任職滿一年自動離職或開除者,不得求退回。10、員工有下列情事者,本企業得不經預告立刻給予解雇。10-1、試用期滿正式任用後,如未能配合企業作業要求時或未詳實填寫員工人事資料卡而有所欺瞞者或在企業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10-2、不適任本職工作者或身體狀況不良者。10-3、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11、員工自行辭職者,一般員工需於辭職前七日;職員幹部需於辭職前十五日,

5、提前辦理離職手績,若未依本規定辦理致公司遭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

6、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受損害員工應負責損害陪償責任,公司有權直接由員工薪資扣抵。12、員工自行辭職或解雇,開除者,仍需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績方得離廠,若未依本規定辦理致公司遭受損害,員工應負責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有權直接由員工薪資扣抵。13、員工未辦妥辭職手績即擅自離職者,公司有權直接保留其未領薪資,待其辦妥手績後再行發放,若在一週內未返廠補辦手績,公司有權直接在扣除公司損失額後,將員工剩餘薪資充入員工福利金。第 三 章 服務守則 1、願遵守企業規章,服從企業任何調遣及指示嚴守職務機密,愛惜公物,如有損毀企業設備財物時,願遵照企業估定之價值履行賠償羲務。2、例行維護工作環境及

7、生活環境之清潔衛生。3、互敬互愛,維護勞資雙方之和諧。4、對上級指示或限期之命令應全力如期完成。5、員工關於職務上之報告,均應循及而上,不得越級呈報,但緊急或特殊情況不在此限。6、員工應遵守下列行爲準則,違者依本規則徵罰條例辦理。6-1、員工在工作時間未經許可不得會客或與參觀來賓談話,如特殊原因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核准後在指定地點會客,時間 不得超過十五分鐘。6-2、不得私自攜帶公物或生産資料影本出廠。6-3、不得私下討論個人薪資問題。6-4、上班時間嚴禁使用接打私人電話,如確有重要事故需經主管同意方可使用。6-5、不得煽動罷工,怠工或直接間接影響阻礙生産情事。6-6、不得隨地吐痰,亂丟垃

8、圾者,賎踏草皮,隨地大小便。6-7、不得在工作埸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

9、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6-8、不得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已或他人工作。6-9、不得對同仁惡意攻許或誣害、爲證、製造事端。6-10、未經許可不得不等候接替而先行下班。6-11、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6-12、上班時間不得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6-13、按規定眷裝不得穿拖鞋,涼鞋上班。6-14、凖時參加平時集會,朝會。6-15、進入廠區應配戴工作證不得使用他人證卡。6-16、不得損毀塗改重要文件或公物。6-17、不得擅自變更工作方法。6-18、不得代人打卡,託人打卡或私自拖延時間打卡。6-19、未經許可不可帶外人入廠參觀或

10、進入宿舍。6-20、未經許可不可擅自操作機器、車輛、儀器或具有技術性之工具。6-21、不得在單位、廠區、宿舍非法聚賭。6-22、不得偷竊、侵占同仁或企業財物。6-23、未經許可不得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企業同類業務。6-24、不得吸食鴉片,毒品亦不得參加非法組織活動。6-25、不得散播不利於企業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6-26、不得爲造或盜用企業印信或冒名簽字。6-27、不得攜帶刀槍或其它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6-28、不得在工作埸所製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製造私人物件。6-29、不得故意泄漏企業技術、營業之機密。6-30、不得利用企業名譽在外招搖拐騙。6-31、不得在明示禁煙區內吸煙。第 四 章

11、 出勤管理凖則 1、爲了維護全體員工工作正常化,人員出勤管理有所遵循而訂定,凡本企業所有人員出勤管理均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嚴格執行。2、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 8 小時爲原則,若因特殊情況工作未完者,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

12、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應自動申請延長工作時間,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八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四十八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3、本企業上下班燈火,門禁管制時間如下:06:40 響早起床號 07:10 響預集合號 07:20 響 朝會號 08:00 響 早班號 12:00 響中午休號 13:30 響預上班號 17:30 響下午休號 18:30 響 加班號 21:00 響 夜休號 23:30 響預熄燈號 4、員工上

13、下班應親自打卡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雙方各曠工一日論處並記大過一次。5、員工應該按時上下班,凡上班時間後 15 分鍾內未到職者爲遲到,下班時間後 15 分鍾內離開工作崗位者爲早退。6、未經請假,無故遲到,早退 15 分鍾以上者或未上班爲曠職。7、無故曠職半天者追扣半天工資,另記小過一次,無故曠職一天者追發一天工資,另記大過一次,連續曠職二天或一個月內曠職天數累計超過三天者,追扣薪資後一律開除。8、有關上下班忘記打卡者,應於次日前辦理未打卡證明單方視同未遲到或早退。9、上下班打卡均應排隊,並由保安負責監督。10、員工因工作需要應加班者,應由主管人員提報加班申請,經核准後始可加班,未經核准加班而自

14、行加班者不發加班費。11、因工作需要,要求加班者,於接到加班通知或工作命令時,應全力配合不得無故缺席,若無幫缺席才一律記大過一次。第 五 章 薪資計算凖則 1、爲了提昇員工幹部職員素質,兼顧勞資互惠之原則,所擬訂之薪資管理規定,給予員工合理之待遇,凡本企業各事業單位均應依本辦法設定員工薪資標準。2、員工待遇分爲:本薪、津貼、獎金。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

15、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2-1、現埸生産相關從業人員(包含業務、資材、企劃、工務等)。統一採日薪制,所有人員翌月二十至三十日發放一次,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日停薪,並按日計算,除經公司明令開除之人員外,其它原因離職人員應於離職日向會計單位領取上月薪資單及當月未支領工資證明

16、單,證明未支領時限,並於次月十日後憑當月未支領工資證明單向會計單位換領上月薪資單。非現埸生産相關從業人員如會計,人事、總務、保安、伙房、報關、司機、廠長、廠醫、清潔工,屬於各單位從事品管品檢工作人員及各單位高層主管人員物別助理等,統一採月薪制,所有人員翌月二十至三十日發放一次,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日停薪並按日計算。2-2、津貼分管理津貼及技術津貼及加班津貼三大類。2-3、獎金分非生産單位及生産單位獎金兩大類。3、新資之計算方式如下:3-1、其本薪資:統一採用日薪制計算。3-2、管理津貼:對實際從事管理性工作之各階層幹部,公司提供此津貼給予鼓勵。3-3、技術津貼:對實際從事技術性

17、工作之各階層員工,公司提供此津貼給予鼓勵。3-4、加班津貼:對實際從事生産性工作之各階層員工,公司提供 此津貼給予鼓勵。3-5、獎 金:依各單位實際運作狀況給予適當之鼓勵金額。3-6、基本薪資加管理津貼加技術津貼加加班津貼加獎金爲應領新資。4、每週工作四十八小時,每日出勤爲 8 小時,統一採用日薪制 計算工,如表列:4-1、中專以下新 新員工 新員工 新員工 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

18、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進員工薪資 13 14 15 4-2、大專以上新 進員工薪資 新員工 滿半年 滿一年 15 16 17 滿年半 滿二年 滿三年 滿四年 滿五年 18 19 20 20 20 4-3、薪資爲結算標準方式:4-3-1、每月依各廠總貨金額

19、乘上每萬美元平均應耗用人工天數除以實際員工數爲該廠員當月應領天數。4-3-2、當訂單不足狀況依實際出貨量計算所得之當月應領天數不足三十天時,所差天數依 70%底補滿,所有津貼部份依應領天數比例扣除。4-3-3、實際人員數低於應配員工數時,以實際人員數計算,高於應配員工數時,以應該配員工數計算,但不但超過 10%,若超迪 10%要將超出之人員數加入應配員工數計算。5、津貼分管理津貼同及技術津貼兩大類:5-1、管理津貼:職 階 職 級 經(副)理 級 課(副)長 級 組(副)長 級 班(副)長 級 月 津 貼 6000 1500 500 200 月 津 貼 3000 750 250 100 5-2

20、、技術津貼:技術層及 工 程師 甲 級 技術員 乙 級 技術員 丙 級 技術員 儲 備 技術員 滿年半 滿二年 滿三年 滿四年 滿五年 16 17 18 19 20 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

21、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津貼 800 400 200 100 50 5-3、凡技術人員之各級職需俱備以下資格:5-3-1、工 程 師:負責技術教育訓練監督攷核工作或俱備以下資格。5-3-2、甲級技術員:負責主要技術工作者或特殊專業性助理工作者。5-3-3、乙級技術員:負責次要技術工作者或專業性助理工作者。5-5-4、丙級技術員:負責基本技術工作者或一般事務性工作者。5-5-5、儲備技術員:經本公司技術人員培訓班培訓結訓或接受儲備幹部培訓者。5-3-

22、6、屬於特殊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其技術津貼或管理津貼,單位主管可另行向公司提報應發額度,經董事長核准後給予發放。5-4、加班津貼:現埸生産相關從業人員按勞動法(包含業務、資材、企劃、工務等)統一發放 90 元加班津貼新進人員自報到日算起,離職人員自離職日停算,並按日計算。5-5、工傷保險:生産單位統一辦理工傷保險,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傷假期間,發予每日六元工傷津貼及醫療費用,供應食宿,但不發薪。6、獎金分爲:非生産單位及生産單位津貼兩大類。6-1、非生産單位:目標獎金:每月單位依據公司設定之積效獎金制度依規定發予。年終獎金:每月農曆過年前依公司去年經營獲利狀況與員工表現所發予之獎金。6-2、生

23、産單位:效率獎金:依各廠實際出貨狀況及各廠生産型態分別由公司統一訂定,發放標凖。年終獎金:每年農曆過年前依公司去年經營獲利狀況與員工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

24、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表現所發予獎金。7、薪資扣除規定說明:7-1、請假扣薪:依據公司出勤獎懲制度員工遲到、早退、請假、曠職進行扣薪其扣薪範圍包含所有津貼,並依全月薪資除上當月天數 7-2、懲處扣薪:依據公司獎懲規定,對犯錯之員工進行扣新。7-3、借支扣繳:員工每月向公司借之扣抵及年底暫住證費之代繳扣抵。7-4、訓 練 費:新進員工進廠需由公司扣繳壹百元,做爲公司教育訓練費用,未任職滿一年不予退回,開除者不退回。7-5、伙食費用:職工搭伙食月需扣繳 90 元夥食費除非請假獲准並向

25、管理部報備或經公司同意者,否則均不予退費有支領誤會会餐費之業務、工程、司機人員亦不退費。8、年度薪資調整規定:8-1、依據公司經營獲利狀況,員工個人表現狀況工薪資之調整。8-2、公司年度薪資調整項目爲本薪。第 六 章 請假 休假辦理準則 1、員工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公傷假、婚假、喪假等。2、員工請假病假,應出示合約醫院專任廠醫證明,若未提前請 假,應於隔天即刻辦理請假事宜,否則一律以曠職論處。3、員工請假應於前一日找妥職務代理人,並填寫請假單,按規定辦理核簽手續方得離廠,否則一律以曠職認處。4、員工婚假一律七天,若需延長假期,則依所在地址路程計算,追加天數,回廠必須出示結婚證明否則一律以

26、曠職論處。5、直係親屬喪假一律 5 天,若需延長假期,則依所在地址路程計算,追加天數,返廠後必須出示關係證明,否則以曠職論處。6、凡員工工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均不發薪事假不發薪外請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

27、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一天扣一天公休,(每月公休日爲二天)。7、公傷假期間,發予每月六元工傷津貼及醫療費用,供應食住宿但不發薪,其療養時間一律由合約醫院專任廠醫證明,最長療養時間限一個月。8、本企業屬勞力密集工業,不適合懷孕女性工作,爲免意外發生,本企業一律不僱用懷孕女性員工。9、本公司採年假制度每月週日爲公休日,一切國家規定之假日本企業亦視同爲休假日。10、每月二天之公休日及一切國家規定之休日薪資照給。11、一切國家規定之休假

28、日,若遇每月二天之公休日,隔天補假一天。第 七 章 獎勵.懲罰辦理凖則 1、爲了使員工生活,工作管理有所遵循而訂定凡本企業所有員工應該遵守本條例之規範。2、員工之獎勵分四種:2-1、嘉獎每次發放 50 元。2-2、小功每次發放 100 元。2-3、大功每次發放 150 元。2-4、晉昇、晉級。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嘉獎一次。3-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3-2、拾物不味,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3-3、有顯著之善行佳話是爲企業榮譽之表率者。3-4、忍受勉爲其難骯髒難受之工作足爲楷模者。4、有下列情況一者,給予小功一次。4-1、對生産管理制度或技術建議改善,經採購施行,

29、有顯著成效者。4-2、撙節物料或廢物利用顯著有成效者。4-3、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置得宜者。4-4、檢舉違規或損害企業利益者。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

30、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4-5、發現職守外之故障予以速報或防止損害者。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大功一次。5-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5-2、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續者。5-3、維護企業或單位重點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5-4、著有其他重大功續者。6、有下列事續之一者,給予晉昇或晉級。6-1、研究發明,對企業確有貢獻,並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6-2、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爲企業同仁表率者。6-3、一年內記大功二次者。6-4、服務每滿五年,考绩優良

31、,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7、員工之懲罰分七種:7-1、警告每次勞役一天。7-2、申戒每次扣 40 元。7-3、小過每次扣 60 元。7-4、大過每次扣 100 元。7-5、降級。7-6、開除(一律追記三大過)。8、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一次。8-1、無心之過對公司並無造成任何損害者。8-2、違反規定經證實確實情有可原者。8-3、一個月內遲到,早退達三次以內者。8-4、受連帶處分情節輕微者。9、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申誡一次。9-1、一個月遲到早退達三次以上(含三次)者。9-2、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9-3、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9-4、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

32、,情節輕微者。9-5、妨害生産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

33、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9-6、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徵者。9-7、不按規定穿服裝或穿扡鞋,涼鞋上班者。9-8、不能適時完成交辦任務者。9-9、平時集會未到未經請假者。9-10、受連帶處分者。10、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小過一次。10-1、一個月遲到早退達五次以上(含五次)者。10-2、曠職(工)半日內者。10-3、對上級指示或限期之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企業反益者。10-4、隨地吐痰,亂丟垃圾者,賤踏草皮,隨地大小便者。10-5、在工作埸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10-6、對同仁惡意攻許或誣害,爲證製造事端者。10-7

34、、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已或他人工作者。10-8、未經許可不等候接替先行下班者。10-9、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10-10、受連帶處分者。1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大過一次。11-1、一個月遲到早退達十次以上(含十次)者。11-2、曠職(工)一日內者。11-3、於廠區未配戴工作證者。11-4、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11-5、在工作埸所或工作中酗酒鬧事,影響生産、業務、事物等團 體秩序者。(如不排隊打卡)11-6、損毀塗改重要文件或分物者。11-7、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11-8、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11-9、輪班人

35、員擴不輪班者或指定加班不配合者。11-10、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者。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

36、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11-11、凡加班下班未及時打卡拖延時間打卡者。11-12、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或進入宿舍者。11-13、工作時間內做其它事情,如睡覺、嬉戲、下棋、閱讀等,幹部連帶處份。11-14、一個月內曠職(工)合計達二日以上者。11-15、聯合早會未到未請假者。11-16、機器、車輛、儀器乃具有技術之工具,非經使用保管人員 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11-17、其他重大違規行爲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11-18、受連帶處分者。1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情節輕微予以階級處分情節嚴重予於開除。1

37、2-1、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12-2、一個月遲到早退達 15 次(含 15 次)以上者。12-3、一個月連績曠二天或一個月內曠職天數累計過三天者。12-4、毆打同仁或互相毆打者。12-5、在單位、廠區、宿舍非法聚賭者。12-6、偷竊、侵占同仁或企業財物經查屬實者。12-7、無故損毀企業財物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塗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12-8、在企業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12-9、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企業同類業務者。12-10、凡工作上未能克盡職守者。12-11、煸動怠工或罷工者。12-12、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12-13、散播不利於企業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12

38、-14、爲造或雙造或盜用企業印信或冒名簽字者。12-15、攜帶刀槍或其它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者。12-16、在工作埸所製造私人物件或口喚使他人制製造私人物件者。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

39、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12-17、故意泄漏企業技術,營業之機密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害者。12-18、利用企業名譽在外招搖拐騙,致企業名譽受損害者。12-19、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12-20、參加非法組織者。12-21、擅離職守,致發生變故使企業蒙受損害者。12-22、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12-23、借用或使用他人證卡者。12-24、凡開除者一律記三大過,結算薪資後立即出廠。13、員工功過抵銷規定如下:13-1、嘉獎與申戒相抵銷,小功與小過相

40、抵銷,大功與大過直抵銷。13-2、嘉獎三次與小過相抵銷,小功三次與大過相抵銷。13-3、申誡三次與小功相抵銷,小過三次與大過相抵銷。13-4、員工功過抵銷必須發生在同一年度。第 八 章 昇遷 調職辦理凖則 1、各單位凡遇人員增補或職級空缺時,所有昇補需依該單位 人員配置表所設定之人員依序昇補,並經各事業單位主管進 行考核作業。2、晉昇之基凖依同性質同階級之人員,由次要單位晉昇至主要 單位,或同性質次一階級之人員依序昇補。3、凡自行申請調離原單位者至新單位一律由原進廠階起用,若 新单位無職缺則視同自動離職。4、凡因工作需要或在原單位表現不佳者,由企業指派至新單位 一律重新設定其階級職缺。5、凡班

41、長需俱備乙級以上資格,組長需具備甲級以上資格。6、員工昇級應由各廠主管進行考核工作,不得超過原設定之編制。7、公司每年辦理三至四次培訓班,並不定時舉辦儲備幹部訓練班。8、若因特殊狀況班組長職缺得由次一階資格者代理,稱代理班 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

42、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組長。第 九 章 考續管理凖則 1、爲了使本企業員工考續管理有所遵循而訂。2、員工考績分爲:2-1、員工試用期間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 正式僱用。2-2、各級主管對於所屬員工應就其操作,學職、經驗、能力、工 作效率、勤懶等,隨時做嚴格之考核,凡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人事單位應隨時記錄員工假勤獎懲,以提供年度考績之依循。3、員工年度考績定每年元

43、月舉行,由直屬單位主管考核並由考 核小組核定。4、辦理考績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貽誤。5、年終獎金發入辦法:5-1、凡本企業所屬各事業單位均適用本辦法。5-2、年終獎金發放分年資、考績、績效三大類。5-3、凡進廠半年以上,每滿一個月發放一個基數獎金。(不含前半年)。5-4、凡進廠超過三年以上,每滿一個月加發個基數。5-5、年度計算由當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5-6、基數之計算以該年度十月至十二月之平均日薪資計算。5-7、凡全年度全勤人員(未請假、曠職、遲到、早退者),發放一 百元獎金。5-8、凡曠職半日扣一個基數,一日扣二個基數,一日以上每天加 扣一個基數,遲到或早退超過十次者

44、,每次扣一個基數。5-9、凡全年度受大功獎勵者發放五個基數獎金。5-10、凡全年度受小功獎勵者發放三個基數獎金。5-11、凡全年度受嘉獎獎勵者發放一個基數獎金。5-12、凡全年度受大過懲罰者扣發四個基數獎金。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

45、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5-13、凡全年度受小過懲罰者扣發二個基數獎金。5-14、凡全年度受申戒懲罰者扣發一個基數獎金。5-15、績效獎金之發放依各單位主管人員簽報增減金額經評估後 發放。第 十 章 出入 廠區管理凖則 1、爲了維護廠區安全,並使人員,物品之出入管理有所遵循而 訂定,凡本企業所有人員。物品之所出入均應遵本條例規嚴格執行。2、內部人員,車輛出入管制規定:2-1、員工出入廠門,應穿著整齊,配掛工

46、作證於左胸處以識別,出廠時一律將工作證交於保安處,返廠時領回配掛。2-2 員工出入廠門,攜有物品應自動出示證明並接受保安人檢查。2-3 員工因工公外出時,應至人事處填寫公出單並經部門主管簽 核後出廠時交至保安處,由執勤保安人員簽注出廠時間,因故請假出廠者,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績,經人事部簽外出單後方可出廠,公畢返廠亦應由執勤保安人員簽注入廠時間,保安人員應於翌日上午十時前將公出單,外出單轉交人事部核對出勤記録,如有異常情形即聯絡其所屬部門的主管處理。2-4、下班時間除公務外一律禁止逗留或進入廠區內。2-5、愛護廠譽廠貌,嚴禁亂扔亂倒垃圾果皮,隨地吐痰。2-6、人事單位應將每日人事異動資料通知保安

47、部門,以便於人員 之管制。3、對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管制規定:3-1、凡外來人員來訪,應先填寫“來賓訪客單”由執勤保安聯繫 受防單位簽注入廠時間後,以在會客室接見爲原則,如需親 自前往主辦單位洽淡應配掛貴賓證,由執勤保安引領至受訪 單位,公畢出廠,應交回貴賓證,由執勤保安人員簽注出廠 時間,方可出廠。3-2、禁止來賓進入未經允許的現埸單位洽公或參觀,若經發現或 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於本企業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專職人員凡本企業員工之權益均受本規則之保障其行爲亦受本規則之約定第二章任用解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設人員時除遵照政

48、府有關法令應先填報人員增補申請書經各事業單位主管核准後統一由總人事單位辦理考事宜考辦理另定之凡事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爲本企業員工的因故被雇用應自發現之日解雇被奪公權染病或體格檢查經本企事業認定不適合者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除者曾在本企業各事業單位任職經解雇或自行離職未滿三個月者未滿十八足歲者應徵人員經筛合格後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按指定日期及地點向人事單位辦理報到手續經人檢舉應由主管部門查明責任依有關規定辦理,並請來賓 離開現埸。3-3、凡需進入現埸參觀,洽公人員不得攜帶任何危險物品,照相 機或描繪工具等。3-4、物品(含外加工品,下腳品等)出廠應速同物品外出放行證,由經辦單位填寫名稱、數量、出

49、廠原因,車號,經單位主管簽章確認後交保安檢查清點方可放行。3-5、廠商交貨車輛經保安人員檢查後,登記於進廠交貨登記簿上,注明廠商車號、裝運物品、出入廠時間,以備查考。第 十一 章 員工 福利施行凖則 1、爲了維護住宿區人員的安全及環境衛生,並使人員,物品之 出入管理有所遵循而訂定,凡本企業所有住宿人員應遵守本條例之規定並嚴格執行。2、人員在人事部辦好住宿手績後,於三天內搬入宿舍,否則取 消住宿資格,經排定之宿舍不得意變更。3、不得攜眷住宿或接待親友進入宿舍或寢室內並遵守本條例所 規訂之事項。4、本企業提供宿舍係針對尚在本企業服務之員工爲對象,凡已 離職或開除者,應立即搬離宿舍,不得藉故拖延。5

50、、進入宿舍區應自覺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各宿舍人員應安排負 責打掃室內衛生,關閉電燈電同風扇,門窗,嚴禁亂扔垃圾隨地吐痰並每日將垃圾放於房門口,由清潔工統一清理。6、宿舍內不准存放任何危險物品,及有礙衛生之物品,不可損 壞宿舍一切公的設施,否則一律賠償。7、宿舍內不絕不賭博、酗酒、偷竊、妨害風化、打架、吵架、喧嘩等行爲,並與宿舍同仁相親相愛,和睦共處。8、遵守節約用水及用電,絕不私自接用電線及私用未經許可之 電化器具,離開宿舍必需隨手關畢燈火。9、各廠主管或本部派員經常性視查宿舍,員工不得拒絕並聽從 本企業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循本規則之各項條例辦理本規則所指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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