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人力资源薪酬管理_论文-大学文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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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一、本章课时:3 课时(讲授课时 2 课时,实践教学课时 1 课时)二、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无因管理 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应当明确的内容: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的效力。三、本章重点、难点 重点: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难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四、本章教学方式、方法 多媒体教学。通过案例导入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通过课堂案例讨论,明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 力。五、教学内容提要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的

2、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使他人受损失的利益。不当得利是产生不 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事实。取得不当得利的行为是区别于民事法律行为与侵权行为的一种行为 或事实。不当得利制度的 社会功能 在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史上,衡平思想居于重要的地位。罗马法学家 Pomponius 提出不 得损人利己的法律格言,因体现了公平理念,不但成为近代自然法关于不当得利的理论根据 而且也成为各国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精神。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追求社会 的实质正义。它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变动是否符合公平正义作为判断法律是否应当予以保护 和维持的标准。如果某项利益变动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即赋予该项利益变

3、动中的受损人不当 得利请求权,并使其中的受益人负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恢复实质上的 平衡。此种衡平思想符合社会上人们的一般道德观念,也体现了现代法律精神。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须一方获得了利益;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应 减少而未减少)(二)须他方受到损失;因受益人取得利益而造成的相对人财产的减少或应增加而未 增加(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须没有合法根据。罗马法上称为无原因,德、日本称为无法律上的原因,瑞士称为 无适法原因。在我国指没有法律的或合同的依据。三、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书 P186)(一)基于给付而

4、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当事人一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义务而为的给付;原本有给付原因,后来消失。(二)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由于受害人的原因而产生的不当得 利、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由于意外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四、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一)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二)因清偿未到期债务而为的给付;(三)因不法目的而为的给付;(四)明知无义务而为的给付。五、不当得利的效力 因不当得利而形成的受害人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应当返还的权利、义务关 系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为: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1、受益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返还不

5、当得利的权利,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 以及原物的擎息。(l)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2)恶意受益人(自始恶意)的返还责任,为加重责任,即不仅包括受领时所得的利益,还包 括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如其返还不能填补受损人的损失,还应赔偿损失。其所受领的利 益消灭的,恶意受益人不能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于返还。对因受领利益所支出的费用等 恶意受益人不得主张扣除。但为保持或增加标的物价值而支出的必要及有意费用(例如动物 的饲养费、房屋的维修费),受损人在现存增加额的限度内应予返还。(3)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得利时为善意,后来知情为恶意的,其返还的范围应以恶

6、意开始之 时存在的利益为准。2、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上交国 库。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法律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前者在于对侵权人的行为给予 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并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因而不问侵权人是否因 侵权取得利益。后者则在于以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方式恢复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变动而受 到破坏的利益平衡,受益人如未取得利益,即无不当得利可言。二者的构成要件也不相同。例如,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成立,须以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要件,而不当得利返还 义务的成立则不考虑受益人的主观过错。受益人只要有取得不当利益

7、的事实,即应予以返还,其主观状态仅对其返还范围发生影响。侵权行为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的行为。但自加害人方面而言,其行为的结果可能 使自己获得利益(例如侵占他人财产、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等),也可能并未使自己获得利益(例 如侵害他人的身体或人格、毁损他人的财产等)。在后一种情形,因侵权行为人未因侵权行为 获得利益,自不能适用不当得利制度。而在前一种情形,可发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 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可选择一种请求权而为请求。依一些国家的民法关于消灭 时效的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要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 长。在德国民法和我国 1929 年民法上,侵权行为

8、损害赔偿请求权罹于时效而消灭的,赔偿义 务人因侵权所受的利益,仍应依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予以返还。章学习要求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应当明确的内容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的效力三本章重点难点重点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概念构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通过课堂案例讨论明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五教学内容提要第一节不当得利之债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使他人受损失的利益不当得利是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事实取得发展史上衡平思想居于重要的地罗马法学家得损人利己的法律格言因体现了公平理念不但成为近代自然法关于不当

9、得利的理论根据而且也成为各国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精神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追求社会的实质正义它案例讨论:1993年 6月 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 100 张面额 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 100。1993年7月 10日,中国 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 1993年 7 月 15 日至 10 月 15 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 奖。1993年 10月 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

10、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 003172 号中了 一等奖,奖金 1 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 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 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 1 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 1888 元。厂 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 1 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发放的 003172 号有奖储蓄存单,在 1993 年 7 月 10 日 公开摇奖时中奖,使该存单从票面值 100 元升值为 10100

11、元。此时,银川铝型材厂是已升值 存单的合法持有人,奖金 1 万元是持有人的合法收益。由于银川铝型材厂主管人员的疏忽大 意,未了解存单中奖情况,而将已升值为 10100 元的存单仍以票面值 100 元发放给王春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银川铝型材厂的行 为属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王春林在对方对自 己的行为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 1 万元奖金,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银川铝型材厂虽然表示在王春林返还 1 万元奖金后,从中拿出 1888 元作为幸运 奖赠与王春林,但因王春林拒绝受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12、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8 条的规定,赠与关系不能成立。据此,银川市 城区人民法院于 1994 年 5 月 20 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 当得利 1 万元,逾期承担法律责任。第一审宣判后,王春林以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为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王春林取得 10000 元奖金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 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银川铝型材厂以奖券顶替职工工资意思表示真 实,厂方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表示因厂方资金困

13、难,将所购存单每张面值 100 元发给职工顶 替工资,发放前对奖金部分无任何约定,原审上诉人获得有奖储蓄存单合法有效,因此所取 得的 10000 元不属不当得利。(二)银川铝型材厂未能合法取得 10000 元奖金不属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 为。经查:对于有奖储蓄存单的奖项、产生办法、领奖期限在当地报纸上多次刊登,银川铝 型材厂应该明知,且该厂其余几十名工人领取的有奖储蓄存单也都含有奖金,虽数额不等,但获奖性质相同,银川铝型材厂对其他工人领取的奖金并不主张返还,足以证明其对有奖储 蓄存单能够中奖一事并不存在误

14、解。(三)1 万元奖金应归王春林所有。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是必须实际持有并且到期提 示才能实现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对持券人来说,仅是一种期 待债权。本案有奖储蓄存单票面记载的 100 元以及中奖后可得的奖金 1 万元,即为期待债权。在该存单尚未届期并经持有人提示前,不能认为债权人已对与债权相应的财产实现了完全占 有。持券人只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以交付存单的方式提示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对 10100 章学习要求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应当明确的内容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的效力三本章重点难点重点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

15、要件及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概念构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通过课堂案例讨论明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五教学内容提要第一节不当得利之债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使他人受损失的利益不当得利是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事实取得发展史上衡平思想居于重要的地罗马法学家得损人利己的法律格言因体现了公平理念不但成为近代自然法关于不当得利的理论根据而且也成为各国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精神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追求社会的实质正义它元财产的完全占有。因此,原审认定存单自中奖后,即已升值为 10100 元,进而把 1 万元奖 金认定为银川铝型材厂合法持有该存单期间的合法收益,是错误的。民法通则第七

16、十二条规 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 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存单是银 川铝型材厂自愿转让给王春林的,转让时未对获奖权利作出任何约定。王春林凭存单向银行 提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了对 1 万元奖金的完全占有,符合法律规定。银川铝型材厂从自愿 转让出存单起,已经不能再主张存单上的财产权利。据此,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 1995 年 3 月 27 日判决:一、撤销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 1993城民初字 1008 号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4银民 终字第

17、200 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被上诉人银川铝型厂要求原审上诉人王春林返还一万元奖金的诉讼请求。第一、二审诉讼费各 410 元,由银川铝型材厂负担。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 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事实。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须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事务,指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利益各方面需要的事项。该事务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为合法事务;2、须非本人专属的事务;3、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 务;4、须为他人的事务;5、须适于发生债的关系(二)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意愿

18、;(三)必须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抚养、监护、遗嘱执行等,约定 个义务:管理人与本人之间通常存在委托、雇佣、承揽、合伙等合同关系。负有公法上义务:消防队员救火、警察救助,虽非对于私人的义务,但因个人利益的保护为其公法上义务的内 容,也不成立无因管理。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因无因管理而形成的管理人请求受益人支付管理费用,受益人应当偿付的权利、义务关 系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主要内容为:(一)管理人的主要义务 1、自管理开始即适当管理的义务;(除应当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外,其采 用的管理方法也应有利于本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2、将管理事实及时通知受益人的义务;管

19、理开始时,如能通知应即通知本人;如无急 迫的情形,应停止管理并等待本人的指示。但如无法通知(例如不知本人是谁、不知本人行 踪)或本人已知其开始管理,不在此限。3、将管理情况向受益人汇报并移交管理利益的义务;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受益人重大损失的予以赔偿的义务。(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 1、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欠的必要债务;1、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受损失。四、无因管理与制止侵害的区别 章学习要求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应当明确的内容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的效力三本章重点难点重点不当得利

20、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概念构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通过课堂案例讨论明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五教学内容提要第一节不当得利之债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使他人受损失的利益不当得利是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事实取得发展史上衡平思想居于重要的地罗马法学家得损人利己的法律格言因体现了公平理念不但成为近代自然法关于不当得利的理论根据而且也成为各国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精神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追求社会的实质正义它无因管理之债,乃是指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的“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情

21、形。制止侵害,是指民法通则第 109 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 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 补偿”的情形。无因管理与防止侵害有相似之处:防止侵害人与无因管理之管理人都不是为了自己的 利益,或者说都是为他人谋利益,而且为他人谋利益时,都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两 者具有根本性的区别,无因管理之债与防止侵害之债有如下区别:其一,内涵不同。作为债发生的原因,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损害,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而防止侵害是指防止、制止 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侵

22、害的行为。其二,当事人不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无因管理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即受益人(法 学理论上称为本人)和管理(服务)人;而防止侵害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侵害人、防止 侵害行为人和受益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形,如受益人遭受的侵害来自自然力而并不是来自具 体的人,或者侵害人消亡,等等,防止侵害发生债时,只涉及防止侵害人和受益人两方当事 人。其三,责任不同。无因管理受益人需要承担管理(服务)人为其管理事务或者服务支出 的全部必要费用,而对防止侵害受到的损害,应由侵害人赔偿,受益人“可以”作适当补偿而 不是“必须”适当补偿或赔偿,更不需要全面赔偿。其四,价值取向不同。防止侵害是为了防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23、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受到侵害,具有较大的社会价值,防止侵害实现的是公益价值,因而为社会所大力倡导和鼓 励。而无因管理,强调的是本人应该管理好自己的事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主要是为了实现 私益价值。正是因为无因管理实现的是私益价值,对管理人因管理和为本人提供服务支出的 必要费用,法律才规定由受益人全部赔偿;而防止侵害是为了公益价值或者说主要是为了公 益价值,因而直接受益人只是“可以”适当补偿防止侵害人遭受的损失。其五,行为目的、内容不同。防止侵害行为是在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遭遇侵害或者面临现实侵害危险的情况下,为防止、制止这种侵害而采取的一种积极行为;行为的目的在于使侵害得以避

24、免或者减损。无因管理行为是本人需要服务或者本人事务需要 管理,无义务的行为人出于为本人谋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积极行为。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本人需 要的服务得到满足,或者使人们通常认为本人需要管理的事务得到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没 有防止侵害行为的实施,侵害往往确定地发生或者存续,而受益人往往会因此受到损害或者 损害加剧,而没有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本人利益并不必然受损。案例讨论 案例一:居民许某一日深夜回家时,发现距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此时深夜无人,许某就把该车推回家中,放在楼梯下,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第二天早晨,许某起床后 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居委会反映并到派出所报了案。此后,自行车的车主张

25、某寻找自行车,得知车被许某推回家后,找到许某,要求许某返还自行车,许某向张某说明情况,张某仍然坚 持要求许某赔偿其损失。问题 1、许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张某能否要求徐某赔偿损失?2、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二:某村农民姜某承包了一片果园,秋末即将收果时,姜某一家因食物中毒,全家 一块住院治疗。此间,突遇暴风雨,同村赵某为避免姜某承包的果园遭受损失,便请了 10 个帮工,用一天时间替姜某抢收苹果 15000 斤,赵某为此支付雇工费 200 元。第二天,赵某怕 摘下的苹果烂掉,又支付 200 元请人用汽车把姜某的苹果拉到县果品公司出售,赵某共得货 款 5000 章学习要求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

26、构成要件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应当明确的内容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的效力三本章重点难点重点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概念构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通过课堂案例讨论明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五教学内容提要第一节不当得利之债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使他人受损失的利益不当得利是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事实取得发展史上衡平思想居于重要的地罗马法学家得损人利己的法律格言因体现了公平理念不但成为近代自然法关于不当得利的理论根据而且也成为各国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精神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追求社会的实质正义它元。半月后,姜某病愈归来

27、,找到赵某要苹果款,赵某认为,如果不是自己帮他拾收,姜某最多能得 3000 元,因此,赵某只答应给赵某 3000 元,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姜某起诉到法 院。问题 1、赵某的行为属何性质?赵某应如何返还姜某的苹果款?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 理?案例三:农民华某在麦收后把新脱粒的 2000 斤小麦全部摊在场上晾晒。7 月 15 日傍晚,其 8 岁儿子突患疾病,华某夫妇急忙送孩子去县医院。16 日午后,天气突变即将下雨,华某的 邻居王某知道华某夫妇送子看病未归,便主动把华某的小麦收扰并盖上苦布,16 日下午的大 雨一直下到 17 日的晚饭后,18 日上午,王某把自家的小麦推天凉晒,他估计华某夫妇该回

28、来 了,因此未对华某夫妇的麦推采取摊晒的措施,不料,华某因儿子病情严重,直到 19 日才能脱 离危险,当华某 19 日傍晚赶回家中,发现小麦被邻居王某盖好,谢过王某后华某到场上,发现 苦布下的小麦大部分发芽、霉烂,于是华某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王某认为自 己好心好意,华某不给自己工钱反要自己赔偿太屈了,拒绝赔偿,华某诉至法院。问题: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华某能否要求完某赔偿损失?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四: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 8 月的早晨原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 20 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 晒的衣服

29、,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 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 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 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 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考核要求:一、不当得利之债 1、识记:(1)不当得利的概念。(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3)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2、领会:(1)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2)不当得利的效力。3、应用:(1)结合案例分析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与

30、处理。二、无因管理之债 1、识记:(1)无因管理的概念。(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2、领会:(1)无因管理的效力。3、应用:(1)结合案例分析无因管理之债的认定与处理 本章思考题 1、论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2、论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章学习要求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应当明确的内容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的效力三本章重点难点重点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概念构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通过课堂案例讨论明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五教学内容提要第一节不当得利之债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使他人受损失的利益不当得利是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事实取得发展史上衡平思想居于重要的地罗马法学家得损人利己的法律格言因体现了公平理念不但成为近代自然法关于不当得利的理论根据而且也成为各国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精神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追求社会的实质正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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