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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州市镇街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街道、开发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街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镇街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并根据上年度出警情况适时增加消防车辆。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可参照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职消
2、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第二章 人员聘用和构成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招聘、解聘,并报市政府和市公安机关备案。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原则上在属地招聘;(二)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合同用工规定方可录用,原则上年龄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三)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户籍所在派出所能够出具证明,部队复转人员优先录用。第六条 人员构成(一)镇街专职消防队应设队长1 名;(二)明确驾驶员、战斗员各自职责。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命和驾驶员、战斗员岗位的确定,应报市公安局
3、和消防大队备案。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驾驶员、战斗员必须经过市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镇街专职消防队队长应该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三)组织熟悉所在镇街、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四)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制度;(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六)管理本队人员,确定任务分工,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第十条 镇街专职消防队消防
4、车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所在镇街、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第十一条 镇街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街道开发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街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可参照公安部下发
5、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件一热爱消防工作原则上在属地招聘二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合同用工规定方可录用原则上年龄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三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户籍所在派出所能够出具证明部队复转人员优先录用第六条人员构成(二)熟悉所在镇街、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三)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四)参加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管理。由市政府授权
6、公安机关统一调度指挥,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 24 小时值班(备勤)。第十三条 镇街专职消防队称谓:青州市镇(街道、开发区)专职消防队。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身应按照要求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镇(街道、开发区)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按照要求统一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背面、消防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镇(街道、开发区)消防”。第十六条 镇街消防队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学习、训练、执勤、防火巡查、消防宣传、评比奖惩、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第十七
7、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安全防事故、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信、人员时刻处于战备状态。执勤消防车及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要根据镇、街道、开发区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熟悉辖区内水源、道路和重点单位(部位)的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市政府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街道开发区组建的
8、专职消防队镇街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可参照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件一热爱消防工作原则上在属地招聘二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合同用工规定方可录用原则上年龄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三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户籍所在派出所能够出具证明部队复转人员优先录用第六条人员构成组成专门人员不定期对镇街专职消防队进行督导、实地拉动和实战演练,对镇街消防队每年不少于两次考核,督查、拉动、演练及考核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第十九条 专职消
9、防队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每年开展比武竞赛活动,检验镇街消防队体能、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协同作战能力。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安全防事故、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安全防护意识和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五章 承担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承担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熟悉所在镇街、农村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三)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四)接受公安机关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的灭火救援;(五)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
10、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向本辖区单位职工、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基本知识,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对辖区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的原则,迅速出动,及时救人和疏散物资,并保存好灭火及救援现场的影像资料。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接到出动命令后,应当迅速出动,保证 1 分钟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
11、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街道开发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街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可参照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件一热爱消防工作原则上在属地招聘二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合同用工规定方可录用原则上年龄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三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户籍所在派出所能够出具证明部队复转人员优先录用第六条人员构成车辆出库。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 保 障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开
12、发区应当将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年初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装备建设、队员工资待遇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政府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工作的特殊性在公益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补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工资、车辆维修、保障、油料、随车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等所需资金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从年财政预算中专项支出,年终市政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及队员,按照有关规定顶格缴纳各类意外保险,确
13、保出警车辆及人员安全。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每年年初市政府要和各镇、街道、开发区签订责任书。各镇街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情况,职责履行情况及经费保障情况将纳入全年镇、街道、开发区工作考核内容。专职消防队管理较好,出色完成各项火灾扑救任务的,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全年消防工作评比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专职消防队建设不利,管理不到位,经费保障不到位,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4、消防法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街道开发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街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可参照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件一热爱消防工作原则上在属地招聘二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合同用工规定方可录用原则上年龄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三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户籍所在派出所能够出具证明部队复转人员优先录用第六条人员构成的;(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
15、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三)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构防机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 2020年2 月 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街道开发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街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可参照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件一热爱消防工作原则上在属地招聘二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合同用工规定方可录用原则上年龄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三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户籍所在派出所能够出具证明部队复转人员优先录用第六条人员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