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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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促进加强业务管理,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机构的行政公章(包括总行公章、机构公章、内部职能部室公章)和各种业务用章。各级行领导的公用名章视同行政公章管理。第三条 印章是各机构合法性、权威性的标志,直接代表各机构的权力、凭信和责任,因此必须严格管理,严防风险。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第四条 印章刻制由行长办公室统一办理,严禁各单位私自刻制。第五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

2、刻制印章时,由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办理。刻制业务用章先向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刻制行政公章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运营管理部或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由行长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第六条 刻制行政公章和业务用章必须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公司刻制。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毕后行长办公室要留存印模,其中业务用章的印模由办公室和运营管理部各留存一套。第八条 印章的颁发由行长办公室负责,按照“双人负责,确保安全”的原则,由印章使用单位一名负责人和指定专人领取,并签字验收。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第九条 启用印章应严格按颁发部室行文规定的日期执行。印章颁

3、发部室和使用单位都要把印模和启用材料立卷归档,永久保存。第十条 行政公章一般不得携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出使用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管印人员和经办人员双人加封后方可带印外出,使用后双人加封带回。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行政公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第十一条 使用行政公章要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总行公章由总行正、副行长或授权负责人审批;部室、分行支行公章,由部室、分行支行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用印登记簿”,一切用印都要记录备案。用印登记簿及用印证明材料要保存备查。第十三条 使用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用章,要按照有关要求和业务操作程序,建立用印、复核的相互制约制

4、度,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保函、合同、承兑汇票、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对此类业务用章,各单位应定期检查,严格管理。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第十五条 各种印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正确使用,不得相互混用。(一)总行公章的使用一般限于以下内容: 1. 以本行名义发送的正式电文; 2. 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资金拆借协议、出具的担保函、资金证明以及各种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3. 颁发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证书、专业技术职

5、务聘任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等;4. 需要用本行名义开具的介绍信;5. 其他需要加盖行章的文本、批件、材料等。(二)内部职能部室和机构公章,用于办理内部事务、对外或系统内处理答复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务及专项事务。(三)业务用章只准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只对所涉及的业务承担责任,不得随意混用和相互代用。第十六条 印章要盖得清晰、端正,位置要符合用印要求,严防错盖、漏盖、偏盖。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第十七条 总行各类行政公章由行长办公室保管;机构公章(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书记保管)、内部职能部室公章、业务用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印章保管登记册,记录印文、印模和保管人姓名等事

6、项,连同印章档案卡片妥善保管。第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绝对安全,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取代用,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印章应存放在有一定安全措施的保险柜或铁皮柜内,不得随意放置。第二十条 对需交接使用的印章,应有交接登记,明确责任。印章保管人员临时请假,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临时保管人,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任人使用的现象。印章保管人员调动或临时变更保管人,应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做出记录。第二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行政公章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业务用章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或违反业务

7、操作程序随意用印。第五章 印章的缴销第二十二条 因机构撤并、更名或业务变动等原因,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填制印章缴销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印章缴回制发部室封存或销毁。第二十三条 废旧印章的处理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清查全部旧印章,并把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对于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填制作废印章卡片一起立卷保存备查;对于没有保存价值的印章,应集中起来,统一销毁;属于个人的印章应退还本人。第二十四条 销毁废旧印章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缴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第六章 印章管理的分工第二十五条 本

8、行印章管理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总行业务部室负责对分支行的对口业务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行审计部、监察室、行长办公室应对本行各类印章的管理使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切实防范风险,杜绝案件事故。第二十六条 行长办公室负责建立全行各单位的印章档案,印章档案中应记录各单位正在使用印章、已停用未销毁印章和已销毁印章的情况。各单位应定期与行长办公室核对正在使用印章是否与印章档案的记录一致,杜绝出现此有彼无、登记不符的情况。第二十七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业务用章、人力资源部负责行政公章刻制、缴销环节的审核工作。审核人要对印模的唯一性、刻制、缴销的必要性负责。第二十

9、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根据本办法制订前台业务用章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印章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印章管理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单位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公章。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给予处罚;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公章和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用章被伪造、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总行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影响本行信誉和遭受经济损失。对因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上述情况,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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