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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内保外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内保外贷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x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担保行根据境内企业(申请人)申请,以境外企业(借款人)为被担保人向境外融资行(受益人)开出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保函),境外融资行据此向境外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担保行是指x银行授权开办涉外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境内各分支机构;境外融资行是指x银行境外机构、与x银行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境外代理行;被担保人是指申请人愿意为其承担全部融资风险的境外子公司或合作企业。第四条内保外
2、贷业务坚持“内外联动、分工协作、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优先选择x银行境外机构作为融资行。担保行负责申请人的风险管理,融资行负责借款人的风险管理和融资用途监督。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保函项下融资用途须符合国家监管政策以及当地监管规定,主要用于满足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不得将担保项下资金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融资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自身或其他境外公司原有贷款,而原有贷款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调回境内;(二)融资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购买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而标的公司主要资产在境内;(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调回方
3、式。第六条内保外贷业务保函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须报总行审批。第七条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有权审批行批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外,担保行须严格落实保证金要求和采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一)非低信用风险保函最低保证金比例为,总行级核心客户及行业重点客户,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适当减免保证金。保证金币种与保函币种不同的,须适当提高保证金缴存比例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规避汇率风险。(二)除保证金以外的风险敞口部分,须严格落实反担保,同时采取适当降低抵(质)押率、提高保证人资质要求等措施加强反担保标的管理。第八条内保外贷业务收费根据客户资质、业务风险、保函有效期等合理确定,具体按xx银行服务价格标准
4、等规定执行。第三章保函开立第九条申请人须符合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办理非低信用风险业务的,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二)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三)具备履约能力,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行业发展优势和良好的社会形象。第十条申请人须提供以下基础资料:(一)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及证明境外借款人融资用途的相关文件(如合同、批件或标书等)。(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
5、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须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x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四)反担保相关资料。(五)借款人的资信、财务状况、与申请人的股权结构关系(如有)和以往合作的情况、融资用途(如交易合同、交易对手、用信品种、金额、期限、资金流向以及按照境内监管政策需要履行的相关审批手续等,下同)和还款来源等相关资料。(六)x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调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资信情况。调
6、查客户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财务状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用信状况等,分析其资本构成、投资结构、经营情况、信用记录等是否符合x银行要求。(二)借款人及融资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借款人资信、融资需求和融资用途的合理合法性、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情况进行分析。已确定融资行为x银行境外机构的,融资行须协助担保行了解借款人相关信息和当地监管规定。(三)保证金及反担保情况。分析保证金来源及到位可能性;评估保证人资信状况、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第十二条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业务资料的完整性。(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及保函项下融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7、国家监管政策、产行业政策及x银行相关制度规定。(三)申请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反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四)办理保函业务是否在申请人授信额度内。(五)借款人融资用途是否合理明确并符合国家监管政策和当地监管规定;用信品种、融资金额、期限等是否合理;是否具备还款能力;还款来源是否明确。第十三条业务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按规定需提交贷审会或合议会审议的,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内容中除包括保函业务金额、币种、期限、保函用途、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信用发放条件及管理要求等内容外,还需对保函项下境外融资事项提出相关管理要求,已确定用信品种、融资用途和交易对手等保函项下融
8、资关键要素的,需在审批内容中列明,并要求融资事项须符合国家监管政策和当地监管规定。融资行为x银行境外机构的,有权审批行须将批复抄送融资行。第十四条保函业务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个月(含)。超过审批有效期开立保函的,须按原流程重新报批。第十五条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一级分行权限内业务,有权审批人审批前,须取得总行国际业务部对担保余额指标的批复。超一级分行权限须上报总行审批的业务,总行信用审批部审查业务时,会签国际业务部,取得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担保余额指标须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复的有效期之内使用,逾期须重新申请;如业务审批未通过或不再办理业务,须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退回指标。第十六条各项审批手续完成后,按
9、照xx银行涉外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对外开立保函。对需向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或报批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或报批。第十七条担保行的贷后管理工作执行xx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关注申请人资信、经营状况、反担保情况的变化。担保行通过融资行或申请人掌握担保项下融资资金流向、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担保行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出具监督境外被担保人资金用于境外生产经营的保证承诺。第四章融资业务管理第十八条本章仅适用于融资行为x银行境外机构的融资业务。第十九条融资行收到保函后,按照融资业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借款人融资事项是否与担保行
10、保函批复中限定的用信品种、融资用途和交易对手等要求一致。(二)借款人融资用途、融资金额和期限是否与借款人的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相匹配,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及预期回报。(三)融资用途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监管政策和当地监管规定。(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第二十条信用发放后,融资行按照总行和本行相关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加强资金账户监管,及时跟踪保函项下资金流向、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还款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担保行反馈。第五章收到索赔后履约管理第二十一条融资到期借款人未能还款的,担保行在收到融资行索赔及相关单据后,按照xx银行涉外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
11、定对外履约或拒付。对于担保行履约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追偿、处置抵(质)押物或要求反担保人赔偿。第二十二条保函履约如涉及结售汇业务,担保行根据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第二十三条x银行境内外机构联动配合,对境内外业务相关主体的经营状况、融资用途、项目进展、业务往来和资金调拨等及时沟通,评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第二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担保行及时向融资行反馈相关信息,便于融资行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一)申请人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导致到期不能履行代偿责任。(二)申请人账户出现异常变动,存在借款人违规将融资款项调回境内使用的可能。(三)担保行认为可能影响融资收回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融资行须及时向担保行反馈相关信息,便于担保行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一)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二)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可能导致融资到期不能还款。(三)融资逾期。(四)融资行认为可能导致担保行履约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境内担保行和境外融资行在办理业务时,须将有关信息调查核实、风险预警以及贷后管理等沟通的重要文档、批复或邮件存档备查。境内外机构可视业务风险状况确定互通信息的内容和频率。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保函用于境外融资行为境外被担保人办理其他符合国家监管规定的融资性质业务,参照本规程办理。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