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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运营条线员工轮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运营条线内部控制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防控案件的发生,保障运营业务稳健发展,根据*银行轮岗轮调管理办法和*银行运营条线员工轮岗管理办法及监管要求,结合运营条线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运营条线人员轮岗制度是为有效强化岗位监督和加强内部控制的需要,以防范风险和防控案件的发生为目的,保障我行运营业务安全稳健运行。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本行运营条线应执行轮岗的岗位人员。第二章 轮岗范围第四条 纳入运营条线人员轮岗范围,是指其岗位职责处于各类风险和案件发生的最前沿,岗位业务存在重大风险点、易于发生案件的。第五条 根据岗位性质应轮岗
2、的人员划分为如下二类:(一)所有营业机构柜面业务人员(含小微、社区营业机构)。包括各营业机构从事柜员、账户管理、库管、现金管理、票据交换、反洗钱、档案管理、押品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二)运营条线普通管理人员。包括分行运营管理部(含未单设运营管理部的二级分行财会部门,下同)从事会计记账、记账复核、印章管理、柜员管理、事后监督、资金清算、支付结算、库管、现金管理、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账户管理、系统管理、检查辅导、反洗钱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第三章 轮岗要求第六条 营业机构柜面业务人员每1年至少轮岗一次。营业网点内柜面业务人员轮岗后从事工作与原工作事项完全不同的轮岗,视为有效轮岗。跨营业网点间轮岗视为有效轮
3、岗。小微、社区机构柜员必须跨机构轮岗。第七条 运营条线普通管理岗位每2年至少轮岗一次。同一分行内可横向或纵向进行岗位轮换,但应保证轮岗后从事工作与轮岗前工作内容不交叉重叠。也可以一二级分行间进行岗位轮换。第八条 运营条线分支行层级岗位人员满足我行要害岗位条件的,应与其他岗位统筹安排轮岗。第九条 运营条线员工轮岗后返回原岗位的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达到轮岗要求的最长可延长1个月内必须完成轮岗。轮岗时必须有详细的工作交接记录,并由该轮岗人员上一级管理人员监交签字。第四章 轮岗程序第十条 轮岗程序按*银行轮岗轮调管理办法和*银行*分行运营条线员工轮岗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同时应在当年12月15日之前将次年运营条线轮岗计划上报运营管理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轮岗执行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