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代付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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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代付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外代付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本行海外代付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海外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海外代付业务是指针对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及汇出汇款项下的付款责任,本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在其承担相关利息、费用的前提下,指定或授权海外代付行向受益人代为偿付的相关业务。在融资到期日,本行向进口商收取相应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并向海外代付行进行偿付。第三条 本行目前可受理的海外代付业务包括:(一)本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含委托他行开证)项下(包括即期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的应付款项;(二)进口代收项下,包括以本行为代收行的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的应付款项;(三)汇出汇款项下,包括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项下的应付款项。第四条 本行海外代付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在本行开展海外代付业务,需已获得本行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没有额度或额度不足的,需另外提供足额保证金、存单质押或本行可接受的其他担保措施。第五条 海外代付的金额不得超过进口项下的单据金额。海外代付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仅用于支付相应的进口项下的进口款项。第六条 本行在授权海外代付行叙做海外代付业务前,必须按照行内相关规程及外管的最新规定,确认进口商对外付汇的资格及该笔海外代付业务符

3、合对外付汇的有关规定。根据目前外汇管理政策,付款期限为90天(含)以内的海外代付,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管理。90天(不含)以上海外代付业务(包括远期信用证承兑到期后再叙做海外代付,信用证付款期限加海外代付期限累计超过90天的),经办行应取得相应外债指标后方可叙做(具体操作流程参见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如果外汇管理相关外债政策要求有变更,需按照最新的政策要求进行操作。第七条 本行向境外代付行的付款责任,无论境内客户到期是否进行偿付或者延迟偿付,经办行均有义务依据协议约定按时向境外合作银行偿付代付款项及相关利息。第八条 经办行应按照外汇管理局最新的国际收支申报政策进行相关的申报工作。第九条 经

4、办行对代付行付息时,应按照海外代付协议的相关约定,选择由客户自行缴纳或通过本行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通过本行代扣代缴的,经办行应依据相关税务及外汇管理政策预提利息所得税并办理相关税务证明。第十条 海外代付利息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海外代付利息=海外代付实际金额*融资利率*实际代付天数/全年天数。向海外代付行支付的利息中,融资利率即代付行对本行融资利率报价(不含税),本行向客户收取海外代付利息中,融资利率即本行对客户的融资利率报价(通过本行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的,报价应含税)。实际代付天数是指自代付银行实际进行代付之日始,至实际偿还海外代付本息止的期间。海外代付业务所采用的币种可以是任何自由流通币种(含

5、跨境人民币),通常情况下,代付币种为港币、英镑时,全年天数按照365天计算,代付币种为其他货币时,则全年天数按照360天计算。如本行与代付行另有协定,则全年天数的计算以双方之间的协定为准。第十一条 海外代付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见银行海外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至十六条。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是本行海外代付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第二章 操作流程第十二条 海外代付业务操作流程包括:业务申请、业务审核、询价与报价、审批与付款、还款管理、逾期处理等环节。第十三条 业务申请。客户如需办理海外代付业务,每笔业务须逐笔提交海外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13-1)及相关贸易背景证明文件:(一)信用证、托收项下:贸易合同

6、、商业发票与正本运输单据;(二)汇款项下:贸易合同、商业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第十四条 业务审核。经办行负责对客户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信用证、进口代收及汇出汇款项下单据及报文进行审核。经办行对客户授信条件和贸易背景进行预审,检查客户是否有相应授信额度,授信条件是否能够在本行正式对外发出代付电文之前予以满足。贸易背景的审核要点包括:(一)进口贸易的真实性。(二)进口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应提供相应的进口商品许可证。(三)海外代付期限与海外代付协议中的期限约定是否匹配。(四)本行是否可掌握货权。(五)如属大宗商品进口,价格

7、条款为CNF或FOB的情况下,是否已办理预约保险。(六)如属代理进口或内销,应审查被代理方或国内买家的资信,代理合同或内销合同的付款条件。(七)如进口商品为自用,应考察进口商的生产、销售能力。第十五条 询价与报价(一)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填制海外代付业务询价单(附件13-2)向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询价。(二)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从合作银行名单中,合理选择海外代付行进行询价。相关电文的具体要求,应参照本行与代付行签订的海外代付协议或合作框架协议之规定。(三)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收到海外代付报价后,以电邮方式告知经办行,由经办行在此基础上,参照贸易金融事业部发布的指导性定价,并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及业务风险系

8、数,自主对客户进行报价。与客户商定的代付利率不能低于代付银行的代付利率加上需代扣代缴的税费(如有)。第十六条 审批与付款。(一)客户接受本行报价,应依据上述报价及代付条件填写海外代付业务合同,如授信条件中有担保(抵/质押)要求,还应填写担保(抵/质押)合同。(二)经办行业务部门填制海外代付业务审批书(附件13-3)连同客户申请资料,上报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确认额度审批条件及额度使用情况后,扣减相应额度并提交相关审批人审批。审批完成后, 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操作。(三)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收到经审批同意的申请后对相关单据及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核无误后,以加押电文形式向

9、代付银行进行确认,并授权代付银行办理代付。相关电文格式应以本行与海外代付行协定的格式为准。(四)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在收到代付行加押电文确认已实际对外付款之后,邮件通知经办行业务部门。经办行业务部门缮制海外代付确认函(附件13-4)一式两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交与客户,一联留存。第十七条 还款管理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应跟踪代付业务到期情况,并于每笔业务到期前7天通知经办行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准备资金还款。业务部门应做好通知记录。在代付款项到期日,经办行业务部门应从客户账户扣收代付本息、相关费用及本行海外代付利差收益,并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按照约定利率向代付银行支付代付本息

10、。如客户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经办行必须通过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与代付银行协商,待得到代付银行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利息由客户承担。如客户在到期时不能偿付,经办行应提前上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做好垫款准备,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应落实垫款头寸,根据代付协议按时向代付银行垫付代付款项及相关利息。第三章 贷后管理第十八条 贷后跟踪管理。在海外代付业务中,虽然本行没有实际支付资金,但本行依然承担了客户(付款人)的信贷风险。经办行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应严格按照本行贸易融资授信的贷后管理制度,进行贷后跟踪管理。经办行业务部门必须建立海外代付业务台帐(附件13-5

11、),海外代付台帐应包括进口商名称、代付银行、代付期限、金额、结算类型、代付利率、利差收益、还款情况等内容。经办行业务部门应关注企业的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记录进口到货、使用/销售、货款回笼等情况,对于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负面消息,及时做出反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资金风险。对于全额保证金、存单质押等方式提供保证,需要关注汇率波动并及时追缴资金覆盖风险敞口经办行对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贸易金融事业部反映。第十九条 逾期处理海外代付一旦发生逾期,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转入相关逾期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对发生逾期的客户,经办行应及时向申请人和担保人(如有)发出逾期贸易融资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

12、执,同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积极向申请人进行催收;(二)及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三)自垫款之日起,按照海外代付业务申请书上规定的罚息利率向客户计收罚息;(四)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第二十条 贷后额度管理海外代付到期按时还款后(包括提前还款),经办行根据还款凭证恢复或注销授信额度。如为可循环额度并在效期内的,则相应恢复其授信额度;若为不可循环额度,则注销该额度。海外代付逾期后,经办行应立即调整申请人授信额度或暂停发放新融资。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经办行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将海外代付业务有关凭证和往来函电按业务类别归档,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五年。第四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二条 海外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参见银行海外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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