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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根据银行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试行)(银发2011173号)、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银发201027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对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资源控制和监控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按照标注分别适用于银行机关、营管部、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及县(市)支行。 第二章 身份鉴别第五条 应为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的不同用户分配不同的用户名,
2、确保用户名具有唯一性(省/地市/县行)。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的身份标识应具有不易被冒用的特点,关键系统的口令应在8位以上并由字母、数字、符号等混合组成,每3个月更换一次。如系统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系统规定要求执行(省/地市行)。第七条 应启用登录失败处理功能,可采取结束会话、限制登录间隔、限制非法登录次数和自动退出等措施(省/地市/县行)。第八条 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鉴别技术对管理用户进行身份鉴别,例如以密钥证书、动态口令卡、生物特征等作为身份鉴别信息(省行)。第九条 对服务器进行远程管理时,应采取口令加密传输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鉴别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窃听(省/地市/县行)
3、。第三章 访问控制第十条 应根据管理用户的角色分配权限,实现管理用户的权限分离,仅授权管理用户所需的最小权限(省行)。第十一条 应严格限制默认账户的访问权限,重命名系统默认账户,并修改这些账户的默认口令(省/地市/县行)。第十二条 应及时删除多余的、过期的账户,离岗人员的账户必须删除,不能删除的应禁用(省/地市/县行)。第十三条 应避免共享账户的存在,对Windows操作系统不做要求(省/地市行)。第十四条 应启用访问控制功能,依据安全策略控制用户对资源的访问,覆盖范围包括与信息安全直接相关的主体(如用户)和客体(如文件、数据库表等)及它们之间的操作(如读、写或执行)(省/地市行)。第十五条
4、应采用最小授权原则,实现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特权用户的权限分离(省/地市行)。第十六条 应对重要信息资源设置敏感标记,依据安全策略严格控制用户对有敏感标记重要信息资源的操作(省行),限制单用户对系统资源的最大或最小使用比例(省/地市行)。第四章 安全审计第十七条 应启用操作系统安全审计功能,审计范围应覆盖到主机上的每个操作系统用户和数据库用户(省/地市行)。第十八条 审计内容包括重要用户行为、系统资源的异常使用和重要信息系统命令的使用等系统内重要的安全相关事件(省/地市行)。第十九条 审计记录包括日期、时间、类型、访问者标示、访问对象标示、事件结果,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查看安全审计记录(省/地市行
5、)。第二十条 应保护审计进程,避免受到未预期的中断(省行)。第二十一条 应保护审计记录,避免受到未预期的删除、修改或覆盖等,保存时间不少于半年(省行)。第二十二条 应提供对审计记录数据进行统计、查询、分析及生成审计报表的功能(省行)。第五章 入侵防范第二十三条 应采取入侵防范措施,入侵防范内容包括主机运行监视、资源使用超过阈值报警、特定进程监控、入侵行为检测、完整性检测等方面内容(省/地市行)。第二十四条 三级(含)以上系统主机运行监视的内容包括主机的CPU、硬盘、内存、网络等资源的使用情况,并给出资源使用历史记录。如在网络设备上部署有入侵检测设备,并且可以对重要主机设备进行入侵的行为检测,可
6、不在主机层面进行要求(省/地市行)。第二十五条 应能够检测到对重要服务器进行入侵的行为,能够记录入侵的源IP、攻击的类型、攻击的目的、攻击的时间,并在发生严重入侵事件时提供报警(省/地市行)。第二十六条 应能够对重要程序完整性进行检测,并在检测到完整性受到破坏后具有恢复的措施,在检测到完整性即将受到破坏时进行事前阻断(省/地市行)。第二十七条 操作系统应遵循最小安装的原则,仅安装需要的组件和应用程序,并通过设置升级服务器等方式保持系统补丁及时得到更新(省/地市行)。第六章 恶意代码防范第二十八条 防恶意代码策略由银行总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九条 对于依附于病毒库进行恶意代码查杀的软件应及时更新防恶
7、意代码软件版本和恶意代码库,对于非依赖于病毒库进行恶意代码防御的软件,如主动防御类软件,应保证软件所采用特征库的有效性与实时性(省/地市行)。第七章 资源控制第三十条 应通过设定终端接入方式、网络地址范围等条件限制终端登录(省/地市行)。第三十一条 应根据安全策略设置登录终端的操作超时锁定(省/地市/县行)。第三十二条 应定期对系统的性能和容量进行规划,能够对系统的服务水平降低到预先规定的最小值进行检测和报警(省行)。第八章 监控管理第三十三条 应整合和利用现有网络管理系统、计算机资源监控系统、专用安全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备与系统的运行日志等监控资源,加强对通信线路、网络设备、主机和应用软件的运
8、行状况、网络流量、用户行为等进行监测和报警,形成记录并妥善保存(省行)。第三十四条 应加强计算机系统运行监测,统计分析运行状况(省/地市行)。第三十五条 应定期对监测和报警记录进行分析、评审,发现可疑行为,形成分析报告(省/地市行)。第三十六条 应及时预警、响应和处置运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发现重大隐患和运行事故应及时协调解决,并报上一级单位相关部门(省/地市行)。第三十七条 应建立安全管理中心,对设备状态、恶意代码、补丁升级、安全审计等安全相关事项进行集中管理(省行)。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