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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速汇通个人电子汇款业务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业务处理规定第四章 风险监控第五章 附 则附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速汇通个人电子汇款业务管理,依据有关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关于规章制度,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速汇通”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人民币现金或人民币个人活期账户中的资金,汇往收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账户及单位结算账户,或*银行以外其他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或单位结算账户的一种个人汇款业务。第三条 速汇通业务还包括带有附言的普通跟单汇款以及礼仪汇款,附言功能只对行内
2、账户间汇款开通。其中,礼仪汇款要求汇入网点将汇款人留言信息打印在贺卡上,由收款人领取。第四条 速汇通业务依据有关账户性质不同采用转账和汇划两种处理模式,转账模式优先于汇划模式,凡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系统内账户之间(包括个人账户和单位结算账户)的汇款,系统自动选择转账模式,其余汇款则通过DC系统与总行资金清算网络相连的汇划模式实现;跨系统汇款通过DCC系统与人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连接的汇划模式实现。第五条 涉及到对公账户的汇款业务,总行另有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的跨系统汇款业务,还需依照人民银行对于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如与本办法发生抵触,按人行有关规定为
3、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个人汇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行负责全行个人汇款业务的组织与管理;各级行负责辖区内个人汇款业务的营销推广、日常操作管理和检查指导。第七条 总行各部门应明确分工职责、积极协助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分行应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分工相应明确本行的部门职责。第八条 总行各部门职责描述:一、总行个人金融部是我行个人电子汇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速汇通”品牌的维护和营销推广,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和内涵;(二)负责速汇通业务的*场调查、营销推广宣传、业务推广和培训;(三)负责个人电子汇款产品规划、系统优化,协助有关部门履行业务开发、测试及上线培
4、训工作;(四)负责个人电子汇款业务的日常管理、业务检查、监督、风险防范以及指标考核工作;(五)及时掌握全国个人电子汇款业务的发展变化情形,做好业务分析工作;(六)负责组织起草个人电子汇款有关规章制度及关于办法,并负责个人电子汇款业务开办城*的信息管理。二、 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为负责速汇通系统的开发、优化、安装。三、 总行会计部门职责(一)负责起草个人电子汇款业务有关会计核算规定;(二)负责个人电子汇款柜面业务的日常管理。四、总行运行中心职责(一)负责速汇通业务系统的后台业务处理,负责全行统一的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和维护,负责受理各类业务差错的后台调整。(二)组织业务系统运行管理的功能和流程
5、改进方案,组织提出职责范围内系统后台业务运行管理的开发与优化需求。(三)负责速汇通业务系统的硬件(主机、存储)、数据库、中间件系统、生产网络(城域网、骨干网、外联网)及有关安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技术支持,确保正常运行。协助配合应用系统的故障定位和解决。(四)负责速汇通业务系统和网络运行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分行职责一、速汇通业务管理机构职责(一)依照总行业务规定拟定本行速汇通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实施细则(二)负责辖内速汇通业务日常管理、营销推广工作。(三)负责辖内速汇通业务的报表填制和*场需求调查分析。(四)负责处理客户申诉和建议。二、经办机构职责(一)依据有关总行速汇通业务章程、管理办法
6、和操作规程以及分行业务实施细则开展业务。(二)做好对汇款客户的汇前、汇中、和汇后的服务工作三、后台运行部门(一)负责保证本地区内速汇通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系统参数。(二)接收汇划信息,确保费用准确入客户账。(三)负责处理退汇、查询、紧急止付、调账等特殊业务以及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跨一级行、跨系统的联络工作。第三章 业务处理规定第十条 汇出汇款业务处理一 、个人客户可以在开办个人汇款业务的营业网点办理个人到系统内人民币个人活期账户、系统内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汇款业务以及个人到系统外人民币活期账户的汇款业务。如个人客户使用的是非通兑账户,则只能在开户网点办理,费用划转手续比照非通兑取款管理规定执行
7、。二、 依据有关总行有关规定,个人客户办理速汇通业务的单笔最高限额为人民币00万元,各行可依据有关自身管理需要适当调低上限。三、客户通过网点办理现金汇款以及大额账户间汇款时,应遵守我行有关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大额账户间汇款的,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对于系统内个人汇款业务,数据集中系统依据有关汇款目的账户的通存通兑性质及跨一级行通存通兑业务开关的状态,自动判断通过系统内转账方式实现或系统内电子汇划方式实现,转账模式优于汇划模式,系统实现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客户资金的到账。对于系统外个人汇款业务,目前通过人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采用大额实时支付或小额支付两种实现方式(小
8、额支付需视本地人行是否开通此项业务而定)。五、通过系统内通存通兑方式办理的个人汇款业务,实时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资金实时存入收款人账户。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划方式办理的个人汇款业务,在总行资金清算系统关闭前,资金即时到账;总行资金清算系统关闭后,资金到账时间顺延至下一个正常营业日。通过系统外电子汇划方式办理的个人汇款业务,不承诺资金到账时间。六、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划及系统外电子汇划方式办理的个人汇款业务,网点必须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录入汇款人联系电话,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告知客户保留好个人汇款客户回单,以方便查询、退汇解付等将来处理。第十一条 业务手续费的收取一、营业网点在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应向个人客户收
9、取手续费。个人汇款业务手续费收费项目包括汇款手续费、汇款汇划费、附言手续费、贺卡工本费、查询费等。二、所有手续费的基准价格按总行下发的服务价格标准执行。但为满足客户细分和*场营销推广的需要,详细收费标准可按价格管理权限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实行差别化管理。三、手续费收入速汇通各类汇款手续费收入的会计核算仍保持现有方式,对公对私分开核算。礼仪汇款发生的贺卡工本费收入计入汇入行的中间业务收入的个人电子汇划业务收入户中。第十二条 查询查复一、汇款人可凭汇出账户凭证(存折、银行卡等)办理查询业务,也可凭办理汇款业务时的客户回单办理查询,现金汇款时只能凭客户回单在原汇出网点办理查询;收款人可凭其收款账户凭证(
10、存折、银行卡等)在我行营业网点或自助终端上查询汇款是否到账。 二、查询汇款未到账原因,由汇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原汇出网点办理。若原汇款业务客户回单遗失,查询业务只能由汇款人本人办理。柜员在说明汇款未达账原因时应合理。三、汇入行运行中心收到汇出行的查询、申请退汇电子信息后,必须及时给汇出行发送查复信息。四,客户至网点办理附言以及礼仪汇款信息查询时,网点柜员可通过收款账号或汇款交易流水号为客户查询,并打印留言内容。礼仪汇款留言内容需打印在总行规定样式的卡片上。第十三条 汇入汇款处理一、资金自动入账客户办理的系统内速汇通业务,在汇款目的账户的状态为允许入账的情形下,DC系统会自动进行入账处理。二、人
11、工判别入账在特殊情形下系统未能自动入账而出现挂账时,汇入行运行中心应使用人工判别入账方式在4小时内为客户入账。第十四条 退汇处理一、汇入行主动退汇系统内、系统外汇出电子汇划报文,如收款人账号、名称有误,或收款人账户已销户等特殊情形,汇入行应按原汇划途径主动退汇。二、系统内自动退汇系统内个人电子汇划退汇汇入分对公退汇汇入和对私退汇汇入两种情形。对私退汇汇入的,原通过账户汇款的,退汇资金入原汇款账户;原通过现金汇款的,退汇资金入原汇出机构应解汇款账户挂账,汇出机构应及时通知客户办理退汇解付。对公退汇汇入的,原通过账户汇款的,退汇资金由系统或人工入原汇款账户;原通过现金汇款的,退汇资金入后台运行机构
12、应解汇款账户,后台运行机构应将资金调账到原报文汇出机构,由汇出机构通知客户办理退汇解付。三、跨系统退汇通过人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退汇依照人行的管理办法执行,行内部分依照本办法执行。系统外电子汇划的退汇汇入,原通过账户汇款的,由报文落地机构手工入原汇款账户;原通过现金汇款的,退汇资金入后台运行机构应解汇款账户,后台运行机构应将资金调账到原报文汇出机构,由汇出机构通知客户办理退汇解付。四、系统内、系统外汇入的电子汇划报文,营业网点需要主动退汇时,退汇信息中必须严格注明真实退汇原因。五、营业网点退汇解付是一项特殊业务,营业网点要加强风险管理。通知客户办理现金退汇解付业务时,要求客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以及
13、办理汇款业务的客户回单至原汇出机构办理。如客户委托他人办理,则需同时提交代理人和汇款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原汇款业务客户回单;如客户回单遗失,则需汇款人本人至原汇出网点办理挂失及解付手续,网点柜员在严格审查客户身份证件并与原汇款信息中客户所留资料文件资料进行核对之后,可当场为客户办理解付。第十五条 差错处理一、个人汇款业务错账,如属客户原因造成的,由其自行联系解决。为避免纠纷,各行不得受理客户的申请退汇业务。二、个人汇款业务错账,如属银行原因造成的,由发起营业机构及时通过本行运行中心联络汇入行办理紧急止付后再办理退汇或调账手续。三、汇款业务暂不允许做冲正交易。四、客户办理现金汇款后离开汇出地或汇款
14、账户已销户,但费用已被退回汇出地,而客户又无法回原汇出地办理退汇解付时,客户可委托所在地*网点进行异地调账处理。所在地营业网点应与汇出地后台运行中心密切联系,汇出地后台运行中心依据有关个人汇款客户回单传真号码件,及时组织调账处理。 五、因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原因形成的个人汇款差错,按总行下发的关于数据集中系统有关操作规程的错账调整规定处理。第四章 风险监控第十六条 各经办行要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严格监控操作风险。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及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坚持二次录入、大额授权、特殊业务授权等原则;对速汇通业务经办员要执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及监控;业务印章、操作员卡及密码等要妥善保管。第十七条 汇款金额
15、在2万元以下(含0万),需要柜员进行自核;汇款金额在0万50万(含50万)需要网点B级授权;汇款金额在万00万(含500万)之间,需要网点A+B级柜员共同授权。各经办机构应按人民银行、银监会反洗钱等关于规定进行大额报备。第十八条 申请退汇、紧急止付、退汇解付、调账处理等特殊业务必须经过业务主管授权后才能办理。运行中心发送调账通知书时要经主管授权,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网点办理速汇通业务差错调账时,必须严格审核关于单证、签章,对汇款流水进行查实无误,并经过主管授权后才能办理。第十九条 网点在向主机发送汇划信息的过程中,当系统提示出错信息时,网点经办员应及时查询并确认汇划信息是否已发送(必要时可请求运行中心确认汇划信息的发送情形),以防重汇。第二十条 汇款凭证要经客户签字确认,发现有误的要及时妥善处理。第二十一条 个人银行业务部门、会计部门和运行中心共同负责对所辖营业网点速汇通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及账务核对,严格监控业务风险。对于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和隐患,要依照关于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说明、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