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辖属企业领导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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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辖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辖属企业领导人(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辖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领导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第三

2、条 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基础审计。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企业绩效评价。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三)经济责任评价。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企

3、业领导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对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第四条 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财务基础审计应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外部审计成果以及纪检监察的工作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审计成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被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必须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三)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

4、项审计工作成果。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该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四)利用被审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被审计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相互沟通配合。第五条 在对被审计单位本级资产全面审计的同时,对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及重要参股企业应进行延伸审计。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延伸审计范围:(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大比重的子企业;(二)由企业领导人兼职的子企业;(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

5、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企业;(五)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企业。第六条企业领导人任期3年以下的,应当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安排全部审计;任期3年以上的,重点审计近三年的任职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必要时追溯或延伸相关年度。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 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集团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国资委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件规定,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二)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利用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问题立案查处情况的报告;(三)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协调

6、有关工作事项;(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研究和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五)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六)其它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工作的有关事宜;(二)负责审核财务审计方案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三)负责带领审计组正式进驻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并解决有关重要事项和问题;(五)负责组织访谈、与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交换审计意见;(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第九条 审计组在审计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被审计企业有关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质量

7、、内部控制、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审计;(二)进行审计调查,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接收有关群众来信;(三)组织对被审计企业的经营绩效评价;(四)组织对被审计企业经营及管理状况进行定性评议;(五)草拟审计报告,并与被审计企业及其领导人沟通或交换意见; (六)修改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承担责任;(七)综合财务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提交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审计结论。第十条 被审计企业应积极做好审计配合工作:(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经营管理中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事项;(二)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

8、资料,特别是有关未决诉讼、抵押借款、投资融资、银行存款、担保等方面的资料;(三)说明有无账外资产,有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四)说明在财务、会计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要求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稽核部在确定审计对象后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向被审计人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同时成立审计工作组。审计组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第十二条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一)制定方案。对工作任务、审计对象、范围和要求等进行确认,制定对企业进行财务基础审计、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二)业务培训。组织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企业的特点和业务特

9、征,学习和掌握工作要求和相关专业知识;(三)进驻企业。审计组进驻被审计人单位后,应组织召开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四)审前调查。审计组应充分了解和掌握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的基本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状况和主要业务流程、接受外部审计及其他各种审计检查等基础情况,以及被审计企业领导人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工作表现、职工中的口碑、任期内工作职责及完成情况等个人基本情况和任期内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等其他重要情况进行调查;(五)收集资料。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收集被审计单位相关原始资料;(六)调整审计方案。根据调查、了解和收集的情况,修改、调整和完善

10、审计工作方案。第十三条 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财务基础审计、企业绩效评价、经济责任评价等内容。(详见第四、五、六章)第十四条 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报告初稿,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提交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审计结论。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必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要求被审计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不同意见。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关事项仍有异议,被审计人拒绝签字,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及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

11、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集团公司的审计报告,并经集团公司领导签发后,送达被审计企业并抄送被审计企业领导人。第十七条 现场审计工作要求:(一)认真填写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1.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2.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3.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4.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企业及其领导人的意见;5.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做的其他有关记录等;6.对被审计企业的领导班子、主要业务部门及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开展访谈工作记

12、录;7.开展职工问卷调查工作记录。(二)实行审计日小结制度。由审计组组长组织审计组成员根据当日审计记录,整理归纳已审计的内容。对需要进一步查证和落实的问题以及需要被审计企业提供有关资料等未了事项做出列示或标注,并对有关审计事项进行讨论。(三)主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章 财务基础审计第十八条 财务基础审计主要包括被审计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资产质量审计、经营成果审计、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等内容。第十九条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13、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从而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应特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第二十条 资产质量审计。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及任期内消

14、化不良资产的情况。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良资产是指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和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第二十一条 对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的不良资产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待处理资产净损失,重点审查任期末待处理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真实性、合规性;(二)不良投资,重点审查由于被投资企业濒临破产、倒闭、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造成难以收回的投资等,包括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三)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四)处于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状态下的资产可

15、能导致的潜在损失;(五)潜亏,重点审查企业未足额计提或者摊销的成本费用;(六)挂账,重点审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或者政策性等因素形成的,并经财务认定和记录,但又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核算或者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费用等;(七)经营亏损挂账,重点审查因经营活动因素产生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八)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九)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不良资产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应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二)应转销而未转销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应提未提及应摊未摊的折旧和费用;(三)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及修理

16、支出尚未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因未遵循谨慎性原则随意延长折旧年限而少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金额;其他按照规定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结转下期的金额;(四)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状态下的资产,由于未按照规定预计费用和负债而虚增的金额;(五)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六)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第二十三条 在对企业不良资产审计中,还应当关注以下情况:(一)审计、分析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是否如实披露。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未披露的损失(除政策性原因允许企业暂不处理的损失外),一般视同为清产核资后企业领导人任期的不良资产损失;(二)审计

17、、分析企业任期内资产质量变动的原因。分析产生不良资产的主、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指国际环境、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主观因素主要指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等;(三)审计、分析企业任期内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按照企业领导人任期职责、任期时间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企业不良资产的责任,审计、分析企业任职期间不良资产情形:1.核实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2.核实任期内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资产;3.核实任期间内新增不良资产;4.核实任期间因客观因素而新增的不良资产。第二十四条 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企业领导人任期内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审计确认企业领导人任期

18、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一)任期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者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二)任期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符合配比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者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三)任期经营成果的调整。如果企业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对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扣除,并做出调整后新的会计报表;(四)确认任期企业实际业绩利润。企业

19、领导人任期实际业绩利润一般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审计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任期消化以前潜亏-任期新增不良资产(扣除因客观因素新增不良资产)第二十五条 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一)对外投资、担保、借款、大额采购、改组改制、融资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二)有关决策是否有相关管理控制制度;(三)有关决策是否履行相关管理控制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四)有关决策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

20、个人谋利行为;(五)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六)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第二十六条 任职期间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主要审计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情况:(一)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及资金账外循环;(二)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三)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四)违规对外借出资金等。第五章企业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 在对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财务状况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参考国资委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的企业绩效状

21、况进行评价。企业绩效评价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第二十八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根据审计核实后的企业财务数据,利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比照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领导人任期的财务绩效进行的定量分析评价。根据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主要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一)根据被审计企业领导人任职期初企业财务的时点数据,以现行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为依据,计算出企业领导人任时企业绩效指标值;(二)根据审计核实后的被审计企业财务数据,采用现行企业绩效评价体系,计算出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年平均绩效指标值;(三)以任职期间企业年平均绩效指标值,分别与任职

22、期初绩效指标值和国家颁布的现行绩效评价标准值进行对比分析,形成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科学,企业绩效评价所使用的评价基础数据应当根据评价需要进行评价调整。评价基础数据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对企业有关数据进行调整;(二)根据评价要求,对非经营绩效因素进行调整。第三十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通过对企业领导人任期内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机制、内部风险控制、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分析评议,反映企业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补充修正。第六章经济责任评价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评价是指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果

23、,综合考虑企业领导人任期内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因素,对企业领导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第三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明确企业领导人对其任期内企业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在任期内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地反映企业领导人的实际业绩与问题,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印象等造成的人为误差。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基础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与落实情况、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内容。(二)全面性

24、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企业领导人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企业领导人的贡献,全面评估企业领导人任期的成绩与不足,并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历史负担、行业特点、持续发展等因素。(三)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企业领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准确、公正。对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不相关的事项不作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或未经审计的事项不作评价。(四)发展性原则。对企业领导人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企业领导人本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第七章 工作报告第三十四条 工作报告由财务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

25、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组成。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组成。第三十六条 财务审计报告是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形成的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及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成果、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第三十七条 财务审计报告正文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任务的说明。审计报告应当对本次审计的任务进行说明。主要包括: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企业名称、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姓名、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采用的主要审计方法,延伸或追溯审计的重要事项,以及对被审计企业及其领导人配合与协助情况的评价等。 (二)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及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

26、括: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财务隶属关系或资产监管关系、核算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状况等;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姓名、职务、任职时间等基本内容。(三)被审计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审计前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各年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收入效益、成本费用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四)截至任期末,经审计发现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企业的问题和领导人的问题两方面。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进行分类整理,并载明发现问题的事实,产生问题的原因,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五)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审计组应当在职权

27、范围内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六)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审计组结合前期了解和掌握的企业有关情况,利用审定的企业财务数据,对企业实施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议后形成的关于企业整体绩效状况的阶段性工作内容。第三十九条 企业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企业开展的问卷调查情况;(二)对企业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三)参照行业评价标准,分析和评价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及原因;(四)对企业领导人任期在发展战略规划、改革改组改制、企业经营成果、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主要业绩及存在问题进

28、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终的工作报告。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被审计企业、企业领导人及本次审计的基本情况。(二)财务绩效分析。主要包括审计前后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及调整数,审计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的企业基本财务绩效状况等。(三)任期企业领导人的主要业绩。主要为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四)任期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五)审计结论。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业绩,结合企业的历史沿革、发展战略等,对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六)审计建议。结合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

29、出相关改进建议。(七)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基本要求:(一)报告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必须在财务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中有证据支撑;(二)报告应当观点明确、内容清晰,业绩要讲透、问题要讲准、责任要讲清;(三)报告应当严谨精练、论述清楚、简明扼要。第八章 质量控制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与被审计企业或者被审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应当进入审计组;(二)审计组应当取得企业关于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三)审计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计复核制度;(四)审计组对未经审计的项目或内容不予评议;审计中发现违纪和

30、涉嫌违法问题时,应移交有关机构予以处理;(五)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与财务、人事、法律、产权、纪检部门联系,将了解的被审计企业财务管理情况与企业领导人考核情况有机结合,以客观评估企业领导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第四十三条 审计程序上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审计计划质量控制、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三部分。(一)审计计划质量控制1.制定审计计划前,应认真考虑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等,并事先评估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2.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同时明确审计的工作目标、工作顺序、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等;3.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保

31、证审计计划的严肃性和落到实处。(二)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1.加强过程指导与监督,应对各个层次的审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和监督;2.合理分配现场审计任务,并根据审计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审计人员应完成的程序、目标及重要性;3.关注重大财务欺诈、关联方交易及非货币性交易等容易产生审计风险的重要事项;4.重视对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控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5.注重现场检查与复核工作;6.对于现场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注意及时沟通。(三)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1.审计组应以前期有效审计工作为基础,以合格证据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评判标准,及时整理、分析和总结,得出恰当的审计

32、和评价结论,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2.重视并切实做好有关报告的层层复核工作;3.经与被审计企业及其领导人交换意见后,有关交换意见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以保留,并将被审计企业及其领导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修改之处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再次复核。第九章 工作纪律第四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审计人员应认真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规定以及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二)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不实的报告,不得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披露;(三)有关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遇到的难点等,应及时记录,由审计组长牵头讨论商定;(四)审计人员应严格保守被审计企业的商业机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被审计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五)审计人员应自备个人所需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不得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不合理要求;(六)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稽核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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