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doc(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xx总发xx413号附件5,xx年12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账户管理工作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及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账户管理制度。第二条 基金销售业务专用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资金账户。第三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我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业账户,该账户开立于我行总行(清算中心)。第四条 基金账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TA”)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
2、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第五条 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第六条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第二章 资金账户的基本规定第七条 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须实名在我行代销网点开立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银行结算账户(即“资金账户”)。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第八条 资金账户的签约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个人投资者须指定其在我行开立的同名个人结算账户(含活期存折、借记卡等)进行基金业务签约,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工作。机构投资者须指
3、定其在我行开立的同名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及基金业务交易。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第九条 资金账户的解约投资者申请资金账户的解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第十条 基金投资人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资金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资金账户进行全额划转,代销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付。第三章 基金账户的基本规定第十二条 基金账户由相关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投资者可通过我行向相关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开
4、户成功后可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投资者如已通过我行以外的渠道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可在我行作账户登记,并使用登记后的基金账户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第十三条 开户是指投资者为进行基金交易而委托我行开立基金账户的过程。(一)个人投资者开户1、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应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居民。2、开户手续必须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到柜台办理,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且个人结算户(借记卡)与基金账户及投资者身份证的姓名必须一致。3、投资者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进行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现金分红。4、开户须经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确认后才正式成功,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任何联网
5、代销网点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并打印开户确认书。(二)机构投资者开户1、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社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均可办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须采用实名制,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预留印鉴),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银行柜员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开户。3、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我行指定一个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户名和预留印鉴须一致。(三)对于同一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只能拥
6、有一个基金账户。以前开户但已销户成功的投资者,可以在我行具备代销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网点再次开设基金账户。第十四条 基金账户的登记 投资者如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过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可在我行进行登记,以办理基金交易。第十五条 基金账户的销户和取消登记(一)销户只是对其基金账户进行销户,并不影响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二)投资者申请销户或取消登记基金账户,个人投资者须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与个人结算账户原交易凭证,机构投资者须向我行提交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三)只有当基金账户状态正常,账户内无任何基金单位余额或未达权益,同时该账户未被冻结、无在途交易,才允许做
7、基金账户销户处理;个人客户基金账户销户可在我行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办理;机构客户基金账户销户需在原开户网点(指原基金账户开户网点,以下同)办理。(四)基金账户取消登记,只是在我行基金销售系统中取消登记,并不改变基金账户的状态。第十六条 基金非交易过户(一)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代销机构开放非交易过户业务,本行可代办因司法执行、继承和赠予等活动产生的相关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二)进行非交易过户的转出方和转入方都须在本行开设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资金账户及相关的基金账户,并须向本行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件正本及相关复印件。第十七条 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代销机构开放基金账户的冻结和
8、解冻业务,我行可办理相关基金账户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第十八条 基金账户冻结后,不能进行除基金账户解冻外的任何交易。第四章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基本规定第十九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设立于总行清算中心,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对于不同的TA应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由个金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第二十一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关闭由个金部提出申请,经会计部审核后,由总行清算中心关闭。 第五章 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账户资料变更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资料变更是指投资者由于原有资料发生变化需进行基金账户的资料变更。第二十三条 基金账户和资金账户状
9、态正常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基金交易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号不可变更。第二十四条 资料变更分为重要资料变更和非重要资料变更。重要资料变更包括:资金账号、电话号码。非重要资料变更包括:通讯地址、邮编等。第二十五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资料变更需向我行提出申请(不能代办),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资料变更可在我行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办理并留存投资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账号、证件类型及编码、电话号码、通讯地址、邮编等如发生变化,应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变更资料公函及相关资料到原开户网点办理资料变更。银行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委托资料,并经有权人授权后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各代销机构须遵照本制度要求,加强基金账户管理工作,如有违反上述基金账户管理规定的机构及个人,总行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行个金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