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暂行办法-(2)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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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的业务操作,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控制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是指由商业银行发行的、以募集资金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资产投资的理财计划;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包括保本固定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三类产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产品”,是指非标准债券产品中由银行提供信用保证的产品,包括保本固定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第四条 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的投资主体是总行金融市场部或总行授权的分行、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第

2、二章 风险控制第四条 产品发行银行资质要求。产品发行人须具有我行同业授信额度;如产品发行人为分行,其产品发行还须经其总行审批或授权。第五条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风险控制按照存放同业风险控制流程执行,占用发行人的存放同业额度,并根据产品类型区别控制。(一)对保本型产品发行人的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我行资本净额50%;(二)对非保本型产品发行人的额度不超过我行对其核定的同业授信额度。第六条 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相关法律文本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逐笔审查后再签订。第七条 审批流程经办机构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应填写xx银行投资业务审批表(附件1),报总行金融市场部审批。具体审批流程参照xx银行

3、金融市场业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申报和审批。第八条 需提交的资料经办机构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应提交以下资料:1、xx银行投资业务审批表;2、xx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3、产品说明书、产品购买协议或合同等;4、产品发行人相关主体资料或相关资质文件;5、总行金融市场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协议签订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经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定的法律文本,在产品发行期结束前与发行银行签订类似产品购买协议书等相关合同文本。 第十条 划款前审核资金划付前,经办机构应将xx银行投资业务审批表,产品说明书、产品购买协议或合同等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交相关负责人员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交后台会计部门划款

4、。第三章 后续管理第十一条 台账登记和业务统计资金划出后,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应登记相关业务台账,记录投资期限、收益率、本金和收益分配日等,并应做好业务的汇总统计,定期将有关信息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报送。第十二条 存续期管理投资存续期间,经办机构应做好存续期管理和信用跟踪工作。关注发行银行的经营和信用状况,了解产品的运行情况。第十三条 投资收益和本金收取经办机构应根据产品购买协议书或相关合同中关于收益分配、本金返还的约定,在收益分配日或本金返还日前与发行银行核对金额,催收应收款项。第十四条 风险预警报告当出现未能按期收回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或知悉影响本金及收益收回的重大事件时,业务经办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和总行金融市场部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协商处置措施。第十五条 档案保管经办机构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文本和审批件原件。将合同复印件、与有关当事人往来的文件、资料、存续期管理报告、本金和收益分配资料及审批件等进行专档保管。保管期限参照有关档案保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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