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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154号,xx年7月25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
2、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均须遵照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定期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业务状况,包括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它收支情况;履行中国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活动的有关义务。第三条 我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我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第四条 我行应对申报主体
3、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我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我行人员的陪同下进行。第二章 国际收支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的申报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五条 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及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其中,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
4、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领馆)、人民团体、部队。第六条 通过我行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起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 或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第七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 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应作为付款人通过我行办理
5、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我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二节 单位基本情况表第八条 对第一次在我行办理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必须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 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九条 我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客户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下简称(银行版)进行处理:(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通过外汇局
6、核查,且与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人员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人员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信息在(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
7、单位基本情况表 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人员须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在(银行版)中补录完整;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人员应在核实后对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信息在(银行版)中进行修改。(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信息在(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结束前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银行版)。第十条 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我行经办人员应登录(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该机构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
8、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企业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该机构可向我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我行经办人员应登录(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次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经办人员应推荐客户通过互联网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业务。第十一条 我行客户单位基本情况表 关键要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我行提供本操作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并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经办人员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其提供的变更后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
9、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经办人员应及时在(银行版)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我行作为经办银行时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第三节 涉外收入申报第十二条 我行作为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通过我行接口程序报送至(银行版)。我行作为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
10、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第十三条 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融资款无需进企业待核查账户。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我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我行相关人员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收到境内受让银行标明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的书面通知后,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第十四条 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一)我行作为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
11、款项解付结汇当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我行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二)申报主体应在我行为其解付或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填报说明(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写 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予我行。(三)我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 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四)我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
12、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五)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我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我行。(六)我行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我行应于申报主体申报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申报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入(银行版)。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选择了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
13、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第十六条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一)对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我行经办人员只需报送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银行版)会自动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二)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我行为其解付或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三)我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完整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四)
14、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我行予以审核通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我行应在系统中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五)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未通过我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六)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第四节 对外付款申报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我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我行经办人员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
15、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审核有误的,我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对外付款手续。第十八条 经办人员应将自动生成的该笔境外汇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 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我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第十九条经办人员应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之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第二十条经办人员应将审核无误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
16、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我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应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银行规定时间,退还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手续。经办人员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
17、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审核有误的,我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付款手续。第二十二条 经办人员应将自动生成的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我行按规定留存; “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第二十三条经办人员应于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付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18、。第二十四条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境内银行的,我行经办人员应在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第二十五条 申报主体未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申报主体应于境内银行按惯例付款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我行经办人员应将本工作日内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第五节 申报信息的修改及逾期未申报处理第二十六条 我行经办人员发现已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若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必须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
19、原错误基础信息,并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若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纸质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经办人员应当将相应涉外收付凭证退回申报主体修改,修改后将申报信息重新导入(银行版)。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经办人员应通知申报主体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错汇款,我行经办人员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对于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
20、款的退款,申报主体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第二十八条 我行经办人员应督促申报主体在申报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申报,并告知逾期未办理申报将可能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我行作为经办银行,应当与申报主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我行经办人员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
21、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外汇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我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外汇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第六节 非居民及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申报第三十条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我行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一)我行经办人员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
22、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二)我行经办人员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无需打印相关凭证。(三)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四)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交官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第三十一条 我行对于境内居
23、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应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具体内容包括:(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收付款,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无需再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二)境内居民在收到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
24、性质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填写,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字样。(三)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我行应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填写,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第三十二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我行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
25、申报;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原始汇款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三十三条 对于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业务,境内居民应主动告知银行,并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境内银行在收到境内居民提交的境内收付款凭证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三章 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申报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外资产
26、负债及损益申报表包括以下3张表: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表、金融机构涉外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申报表、金融机构涉外业务损益申报表。第三十五条 本行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报送。计划财务部于季后20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银行版)系统录入并报送本行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第四章 名词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银
27、行版、外汇局版和企业版网上申报系统。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二)网上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三)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四)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具体内容包括: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2、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
28、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3、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4、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五)境外收汇,是指出口单位从境外、离岸账户及其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六)境内收汇,是指出口单位从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本规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回的出口货款等。(七)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八)解付银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后将
29、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九)结汇中转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十)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境外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十一)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十二)基础信息,是指跨境收支交易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支交易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十三)申
30、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管理信息外的信息。是申报单中申报主体填写的部分,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不包括基础信息。即来自于企业和个人的信息。 第五章 岗位职责第三十七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管理我行国际业务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总行相关部门及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应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第三十八条 国际收支申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法规规定,并认真核对检查客户填写的国际收支申报单内容。(二)按
31、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传输上报统计申报数据。(三)配合外汇局核对、核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月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月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对表。 (四)正确使用维护国际收支接口程序及传输设备,及时排除故障。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 我行经办人员应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银行留存联。并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留存联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并加盖印章。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我行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付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
32、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我行客户开户资料应整理、排序、妥善保存。经办人员应定期查看开户资料是否已过期,并及时更新过期的开户资料。第四十一条 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应整理、排序,妥善永久留存备查。第七章 其 它第四十二条 我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对外付款业务,应满足本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第四十三条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第四十四条 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POS 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另行规定,但银行卡项下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适用本操作规程。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四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操作规程(xx总发zz41号文件)同时废止。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