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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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总发201070号,2010年5月28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贷款经办行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

2、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五条 贷款经办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贷款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因素实行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八条 流动资

3、金贷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三)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六)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料:(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

4、书;(二)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五)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六)最近连续三年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七)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第十一条 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

5、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金额的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金额的确定还应需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关联企业情况,借款人季节性、临时性和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按照客户实际需求,依据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确定。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我行的资金营运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三年(含)。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第四章

6、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 贷款经办行受理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

7、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十九条 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客观、实际、公正的结论,按总行规定格式撰写调查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十条 贷款经办行应根据总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分级授信审批管理制度及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审批借款人授信额度,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二十一条 贷款经办行应根据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操作流动资金贷款,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第二十二条 贷款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

8、、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查人应根据相关制度对贷款申报资料和调查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贷款风险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第二十四条 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严禁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第五章 合同签订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贷款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合同正式签署前,必须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

9、从合同衔接。第二十六条 贷款经办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十七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八条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四)我行有权根据借

10、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第二十九条 在借款合同中应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我行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六章 发放和支付第三十条 贷款经办行设立独立非客户经理的放款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第三十一条 贷款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

11、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放款审核人员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应审核提款申请是否符合授信条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

1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时,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申请书、借款凭证、相应的结算业务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对于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贷款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办理支付手续。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经办行至少每季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经办行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第三十四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

13、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 贷款经办行应按总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用途检查,建立贷款风险分析制度,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并按总行有关要求定期形成贷款检查书面报告。第三十六条 贷款检查中发现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发生风险,贷款经办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一)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二)经营或财

14、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停产、停业、破产、重大经济损失,或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金流量等主要财务指标明显偏低;(三)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到期贷款本息;(四)未按合同约定事先通知并经我行同意,发生可能对其资产、资本、组织形式等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实施合并、合资、分立、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等;(五)发生可能对其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如借款人本身或其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成员涉及重大案件、重大经济纠纷,关联方出现严重经营或财务危机等;(六)向我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料;(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我行对其进行信贷检查监督;(八)与其他任

15、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九)贷款有担保的,其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状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十)发生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名称、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未在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我行;(十一)发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或可能对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并且在我行要求其纠正该违约行为后仍未及时得到补救。第三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应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以及时监测借款人的资金进出情况。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贷款经办行可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并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

16、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三十八条 贷款经办行应根据贷后检查情况及时评估借款人在授信额度中申请使用的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第三十九条 贷款经办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第四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经办行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经办行应根据总

17、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第四十二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经办行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一)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违法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四)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贷款的;(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未按本办法签订借款合同的;(七)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

18、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八)未按本办法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九)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暂行) 2.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3.贷款人受托支付通知书4.计划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5.实际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6.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7.提款申请书8.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9.股东会同意担保决议书10.抵押人声明11.承租人声明12.授权书13.放弃优先受偿承诺书14.董事会融资决议书15.股东会融资决议书12附件1:xx银

19、行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人所在行业可分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贷款。(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含),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

20、经常占用资金需要的贷款。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用途可分:(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性资金需求。(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套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时所需的配套流动资金。第五条 本规程是为了防范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着重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检查三个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进行规范。第二章 贷前调查第一节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

21、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三)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六)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金额的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通过借款人的现金、存货、

22、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因素测算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以下公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第九条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估算将估算出的

23、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金额的确定还应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二)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三)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

24、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四)贷款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作适当的调整,但应具体说明调整理由。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营运状况而确定,最长不得超三年(含)。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含)。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我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第三节 尽职调查第十

25、四条 根据我行贷款主协办规定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主办人和协办人,并约定承担的责任权重,没有约定的根据本行规定。第十五条 确定主协办人后,由主协办人开展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深入企业实地查看,核实企业提供的授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第十六条 经办行根据总行规定的审批流程,由调查人对流动资金贷款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形成调查报告,报支行信贷科长(主管信贷副行长)和行长审批。超支行权限的由支行审查同意后,将意见及相关资料上报总行授信管理部进行审查。第四节 支行调查内容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料:(一)客户基本材料清单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

26、托书的复印件;2、工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原件”;3、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的复印件;4、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的复印件;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6、国税、地税登记证的复印件;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见附件12);8、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9、最近连续三年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事务所审计;10

27、、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机关等)出具的同意向我行申请授信的决议的原件(见附件14至15);11、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二)保证人材料清单1、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4、贷款卡的复印件;5、公司章程的复印件,章程中有特别规定或要求,审批人应在授信批复中明示,明确放款时满足的前提条件和有关要求等;6、验资报告的复印件;7、近三年及近期财务报表的复印件;8、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机关等)出具的同意向我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决议的原件(见附件8至9);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抵押材料清单1、国有土地使

28、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抵押物评估报告(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评估机构)的原件及复印件,没有评估报告的应提供我行认可的证明其抵押物价值材料;3、在建工程抵押时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及建筑单位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见附件13);4、机器设备抵押时需提供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产权证明;5、交通工具抵押时需提供交通工具的权属证明、证件;6、抵押人(法人出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自然人出具身份证)身份证明的复印件;7、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的原件或在相关文本上签字确认;8、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

29、上级主管机关等)出具的同意提供抵押的决议的原件(见附件8至9);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质押材料清单1、质押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权利质押的权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出质人(法人出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自然人出具身份证)身份证明的复印件;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的原件或在相关文本上签字确认;5、有权管理机关批准出质人拥有质物的文件(如涉及收费权、经营权、福利机构等质押)的复印件;6、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机关等)出具的同意提供质押的决议的原件(见附件8至9);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并且我行经办人员须与

30、原件核对。第十八条 贷款经办行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的资料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

31、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十九条 贷款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撰写授信风险调查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背景状况调查1、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状况、所有权关系等;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同我行的业务合作情况;4、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二)行业风险调查1、市场定位;2、竞争力和结构;3、行业特征;4、行业管制;5、行业成功的关健因素。(三)经营风险调查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及其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32、4、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5、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6、设备和技术状况。(四)财务状况调查1、核对有关财务信息和材料;2、核实财务报告是否经过独立、合法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3、财务报告所反映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4、关注任何高估资产、净资产及利润或低估负债的情况。(五)现金流量及还款能力调查1、现金来源;2、现金运用;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总量和净流量;4、现金流量结构。(六)管理层调查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2、经营者相对所有权的独立性;3、品德与诚信度;4、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5、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6、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七)公司

33、治理结构调查1、客户与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之间的关系;2、客户及其集团公司的控股架构;3、关联业务;4、资金往来关系。(八)借款原因和借款用途调查了解客户的授信申请,调查分析其借款原因,及其借款用途的合法性。(九)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1、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的信用状况,调查客户在其他银行的信用记录;2、商业交易对手之间的信用状况和往来关系;3、近来还款付息的逾期情况和应对客户帐款的按时支付情况。(十)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调查1、对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调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保证人必须是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具有担保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必须严格,要和对待借款人一样,实

34、行实地、双人核保,其内容主要是:(1)查验保证人的贷款卡,了解保证人已为其他借款人提供保证和抵押的情况,担保额是否超过自身承受能力,若超过则不能接受其为贷款担保。(2)验证保证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要时查对工商局档案)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如保证人的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需经有关部门讨论决定的,则需提供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同意担保的授权书或决议书。若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章,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并留存。保证人为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保证担保须由股东会决议,且该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不包括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对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

35、能力和信誉进行精心调查,了解其经营管理水平、公众信誉,履行协议条款的历史记录。(4)综合分析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确定担保额度、期限和方式。2、对抵(质)押物担保能力的调查(1)抵、质押物必须是符合担保法、物权法规定和我行的认可可以用于抵、质押的财产。 (2)抵押、质押手续合法有效性。抵押人或质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章程规定办理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抵押和质押的决议文件(见附件8至9)。抵押人或质押人为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其抵押(质押)担保须由股东会决议,且该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不包括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共有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必须

36、有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文件或在相关文书在签字确认。抵押人将出租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和抵押人出具相应声明(见附件10至11)。对第三方财产抵(质)押的,要明确抵(质)押的必要条件。对必须办理财产保险的抵、质押物,保险单上应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原已保险的,应补办变更第一受益人的手续。对有价证券做质押的。应验证有价证券的真伪(须取得书面证明)和发行单位的信用程度等。需要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应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抵、质押物应进行评估,评估方式可以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协商估价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3)抵押、质押物的抵押价值。拟抵押、质押物经实地查

37、验后,按总行有关抵(质)押物抵(质)押规定,提出抵(质)物的抵押价值。(4)其他情况。(十一)其他情况调查。第二十条 经办行在尽职调查基础上,要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风险评价,作出明确的结论,按总行调查报告相关格式要求形成书面贷款调查报告。第五节 支行上报资料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同意后将下列材料上报总行授信管理部:(一)本规程第十七条(一)至(四)款客户提供的清单材料;(二)本规程第十九条(一)至(十一)款对客户授信调查报告材料;(三)支行授信上报表,上报表中明确主协办人、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抵押或担保情况、还款计划、上报材料目录等情况。第三章贷时审查、审批与签约第二十二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收到经办行

38、上报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后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第一节 授信管理部初审第二十三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根据上报流动资金贷款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条件符合的一般于一个星期内提交贷审会讨论;对条件不符合或材料不齐全的项目返回给经办行,补充材料或对某些项目重新进行调查。第二十四条 授信管理部首先对流动资金贷款上报表进行审查,是否明确主协人,调查人是否为双人签名,流动资金贷款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第二十五条 授信管理部根据本规程的第七条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 授信管理部根据支行上报材料及授信调查报告重新进行评估测算,根据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条确定贷款金额,形成总行初审风险报告。同时

39、审查授信额度是否超过银监部门对我行授信集中度要求的额度,投放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支持行业,信贷投放地区是否符合我行信贷区域规划。第二十七条 授信管理部的初审风险报告应作出初审结论,明确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的授信金额、授信期限、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内容;明确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起付金额标准;明确贷款发放的条件。第二节 贷审会审批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经过总行贷审会讨论同意后,形成贷审会决议,明确授信种类、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抵押担保、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起付金额标准、贷款发放的条件等内容,并经总行行长审批同意,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出具贷款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第二十九条 贷款

40、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一式四份,经办支行、授信管理部、信贷(风险)管理部、总行放贷中心各一份。第三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按照我行贷款浮动利率制度执行。低于规定下限的需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批。第三十一条 支行权限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按照总行分级授信审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调查、审查比照上报总行审批要求进行。第三十二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和有权审批人权限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按照总行授信审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节 合同签订第三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合同正式签署前,必须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

41、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第三十四条 贷款经办行应在借款合同中应约定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二)贷款发放与还款账户,并开立专门账户或一般帐户以及对账户的监控措施;(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第三十五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三十六条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

42、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经办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四)贷款经办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第三十七条 在借款合同中应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行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43、其他情形的。 第四节 放贷中心审查第三十八条 市区支行、总行营业部流动资金贷款经授信同意后,限额以上(总行规定进入放贷中心办理的贷款限额客户)通过放贷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发放贷款。限额以下(非总行规定客户)贷款由支行独立审查岗审核后发放。第三十九条 县域支行流动资金贷款由独立审查岗或总行派遣的风险官进行审查后发放。第四十条 放贷中心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根据总行放款中心各岗位职责及审查重点的工作规定进行操作。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支付第四十一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账户办理,或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 第四十二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分为贷款人

44、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四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

45、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设立独立岗位,可以由非信贷客户经理担任。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应由经办客户经理、信贷科长及支行负责人(信贷主管)初审后,由支行营业部审核岗或经办行授权的独立岗位进行审核,向会计部门提供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提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入帐通知单等资料;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可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支行营业部审核岗或经办行授权的独立岗位审核,提供提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入帐通知单等资料;市区支行贷款限额以上发放还需由放贷中心审核后发放。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已签章的借款借据凭证;(二)提交借款人已签

46、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审核内容及要求如下:(一)担保落实情况: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等。(二)支付事项合规情况:支付事项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一致等。(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审核人员签字的贷款入帐通知单和支付通知书,内容包括:同意放款的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二)借款人签章的借款借据凭证;(三)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会计核算部门根据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办理贷款的发放与支付。(一)汇兑及主动付款支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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