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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xx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贵公司是否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之法律意见书山东xx律师事务所二一八年五月致:DR有限公司自:山东RY律师事务所题:关于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是否具有法律正当性事宜的法律意见书_共5页_ 法律意见书山东RY律师事务所惠承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是否具有相应法律正当性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我们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与贵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沟通内容,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参考。贵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如下材料:1、xx有限公司六公司的公司章程;
2、2、xx有限公司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3、xx重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书xx企业重组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计划书;据此,基于上述资料,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就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是否具有法律正当性事宜,围绕贵公司征询的问题,出具如下法律分析意见:一、结论我们认为: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可以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具有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的法律正当性。二、法律分析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
3、普通合伙人。1、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并非国有独资公司(1)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不符合法律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的认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国资监管部门直接出资设立的公司。根据贵公司提交的DR有限公司章程等六份公司章程显示: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的出资单位分别为:xx、xx,该两单位均非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不符合公司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国有独资
4、公司。 (2)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注册类型亦不是国有独资公司根据贵公司提交的DR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六份营业执照文件显示: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的注册企业类型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而非“国有独资”。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字201199号】的企业登记类型显示:“国有独资”和“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是两类不同的登记类型(见下表),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的登记类型属于后者,显然不应被认定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机构)类型代码表(工商总局)1000内资公司1100 有限责任公司1110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1120 有限责
5、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1121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1122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1123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1130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140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115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151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1152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1153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1190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也非国有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2011年9月30日下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该
6、通知附件中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指的是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显示: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经济组织,不符合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故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也非国有企业。3、在贵公司拟发起和成立的基金运作模式下,贵公司的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1)贵公司及子公司后续拟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均不负债,则作为基金管理人
7、的子公司不存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只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即“无债务,无无限连带责任”。而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两份基金合伙协议显示:两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收购地方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且禁止合伙企业对外举债。另外根据同贵公司相关人员沟通,贵公司后续基金的操作模式为:先行募集处置不良项目所需的足够资金,再进行项目运作。在该种模式下,基金运营过程中无额外举债的必要。根据上述分析,从基金组建架构上和投资人合意看,禁止基金对外举债;
8、从基金的运作模式看,也无举债的必要。所以,贵公司的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2)贵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实现了风险隔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分析,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目的是实现风险隔离,避免国有资产承担无限责任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主体而言,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层面国有主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已经可以实现风险隔离的目的,再苛求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已失去实际意义。所以,贵公司的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已经实现了风险隔离,已经最大化降低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以上为我们针对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是否具有法律正当性事宜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系根据贵公司提供之相关文件及向我们所作出的相关事实陈述,以及我们能够公开检索到的为本法律意见书所适用并涉及之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司法解释所拟就。如贵公司向我们提供之相关文件及所作出之事实陈述发生变更,以及本法律意见所引述之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变更或修订,我们将及时告知贵公司,并向贵公司补充出具法律分析意见。 山东RY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八年五月一十二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