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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通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发展战略,培育具备一定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可与本行长期合作的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依据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x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暂行)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授信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仅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微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
2、所称续贷通业务是指借款人在本行的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经有权审批机构在各自审批授权权限内重新审批,通过新发放贷款专项用于归还其在本行尚未结清但因自身经营收入回款期与贷款偿还期错配而无法归还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第四条 办理续贷通业务仅适用于小微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为满足借款人主营业务日常经营周转所需,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债权、期货等投资、不良资产置换及国家政策禁止或限制领域的生产经营需求。第五条 办理续贷通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公平诚信”理念,坚持支持实体经济、重点支持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
3、的小微企业,不得借机人为操纵贷款分类、掩盖贷款真实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借机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第六条 办理续贷通业务的各级经营机构应强化内控管理,深入识别和判别企业潜在风险,并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辖内各级经营机构。第二章 办理对象、条件第八条 申请办理续贷通业务,借款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申请办理:(一)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信息真实完整,能够提供一年以上财务报表,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还款来源,但存在临时性还贷资金紧张。(二)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
4、一年(含)以上,本行已发放贷款未被挪用且真实用于借款人实际经营周转。(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一年无逾期欠息情况,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自然人股东个人(含财产共有人)亦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最近五级分类形态均为正常类。(四)本行以往授信期内的审批前提条件均能够有效落实,主要结算、企业工资代发已在本行办理,近12个月以内对公账户(或主要结算账户)贷方发生额不低于本行授信余额的2倍,对本行综合贡献度较高。第九条 对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申请人,不得办理续贷通业务:(一)企业为本行当年度禁止、限制类行业客户群。(二)企业或企业主个人涉足担保圈担保链、参
5、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发生相关诉讼案件、企业账户被冻结、查封等。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还款方式第十条 办理续贷通业务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贷款业务金额。第十一条 办理续贷通业务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业务期限,同一笔贷款连续续贷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含2次)。第十二条 对续贷通业务可重新约定利率定价水平,原则上须在原利率执行水平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第十三条 办理续贷通业务的担保条件不得弱于原贷款业务担保条件。第十四条 续贷通业务原则上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可书面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第四章 业务办理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可在客户授信年审报批时一并申请相
6、应贷款的续贷业务,但须在授信申请时予以说明;如流动资金贷款包含在授信总量之内的,可与授信总量一同审批,但需明确同意仅对其中的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续贷通业务;如须单独申请办理单笔贷款的续贷业务,经营机构须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且在授信有效期内申请报批。第十六条 续贷通业务比照总行授权文件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审批。各二级支行、县域支行续贷通业务须报所属一级分(支)行进行审批,超出一级分(支)行审批权限的业务,须报总行进行审批。第五章 授信条件落实与放款第十七条 续贷通业务审批通过后,各级经办机构应严格落实授信条件、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贷款所需的必要要件后,在原存续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放款。续贷通
7、业务项下贷款支付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经办机构应监督贷款资金第一时间用于偿还本行指定借款合同项下流动资金贷款本金。第十八条 办理续贷通业务,经营机构须与借款人在新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限定为归还本行原有存量贷款,并在用途一栏载明“归还存量贷款续贷”;填写借据时,在用途一栏须载明“续贷通业务”。第十九条 对于有办理续贷通业务需求的客户,须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且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以2至3年为宜,以确保续贷贷款的发放时点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现有存量业务到期需要办理续贷通业务的,若为一般担保或原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不能覆盖续贷贷款发放时点的
8、,须按前款要求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并办妥相应担保手续后方可发放新的贷款。第二十条 各级风险资产监控中心应认真审核续贷通业务项下授信业务发放与支付要件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按规定办理放款操作,并做好相关押品文件、授信档案、放款印章等重要物件保管等工作。实施放款操作时,各级风险资产监控中心应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确保新发放的贷款用于归还本行原贷款合同号项下贷款,严防贷款挪作他用。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一条 续贷通业务须在按照x银行公司授信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切实加大监控力度和监控频率,动态关注业务存续期间客户经营情况、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识别、预警、管控和化解工作
9、。第二十二条 办理续贷通业务客户的主要经营结算和工资代发等中间业务应在本行进行。通过结算回笼、办理代发等中间业务,加强客户生产经营情况监控,分析其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办理续贷通业务客户的主要结算未按约归集至本行或在本行结算归集下滑较多的,经办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授信政策,并采取提高贷款定价、冻结额度、提前收贷等管控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于办理续贷通业务的客户,经办机构应至少按季进行一次贷后现场检查,由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双人上门,综合运用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实地调查、财务分析等多种方式落实贷后检查要求,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报备所属一级分支行的风险与授信管理部。第二十四条 对于办理续贷通业务的客户,各经办机构应加强名单制管理,建立业务明细台账。第二十五条 办理续贷通业务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凡办理续贷通业务的客户名下授信业务出现不良的,各一级分支行必须逐笔形成专题报告上报总行风险与授信管理部。第二十六条 各经营机构应形成定期报告机制,每季度就全辖续贷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