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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为加强我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管理,规范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但不包括金融机构、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
2、及贷款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是指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允许开立外汇账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在开户行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设立的账户。目前我行可以开立的外汇账户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有权开立外汇账户的分行、支行(部)。第六条 开户行应严格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制定的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有关管理规定。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七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为外汇账户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全行外汇账户的牵头管理,管理范围及职责如下:(一)制订我行外汇账户相关管理办法;(二)贯彻和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方面的政策
3、和制度;(三)负责审核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资格;(四)负责境内外汇账户的数据采集及报送;(五)协助总行运营管理部开展全行外汇账户检查、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作为全行外汇账户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全行涉及前台交易类操作的外汇账户管理与监督检查、辅导和培训工作;(二)负责指导全行各机构开展外汇账户清理、资料年检和银企对账工作;(三)制定同业清算、同业往来外汇账户管理等相关制度。第九条 分行国际业务部为外汇账户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本行及辖内行外汇账户的牵头管理,管理范围及职责如下:(一)负责牵头本行与当地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务;贯彻和落实国家
4、外汇管理局和总行关于外汇账户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行外汇账户管理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分工职责,建立全辖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信息畅顺、管理到位的外汇账户管理体系;(三)负责根据内、外部监管要求,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和制度规定,加强对日常业务数据的监控和牵头组织对本行及辖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及账户使用情况的专项合规性检查;负责对内、外部监管部门查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进与监督。 第十条 开户行的职责:(一)开户行负责境内机构开户、变更、撤销等资料的真实性审核;(二)负责办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预留印鉴等手续;(三)按照相关规定保管账户资料、进行
5、资料年检和银企对账工作。第三章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其开立:(一)境内机构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4.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
6、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6.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7.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8.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9.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10.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11.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12.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二)总行国际
7、业务中心审核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格的内容包括:1.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开户申请人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已登记的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未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或已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告知其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国际业务中心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2.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查询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状态,若为“已核查”,可直接开立账户;若为“待核查”,需待其转为“已核查”状态时才能开立账户;若为企业首次外汇业务,申报系统中无记录,国际业
8、务中心需先为企业新建单位基本情况表,查询为“已核查”状态时再开立账户。国际业务中心审核人员需在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上签注查询日期、状态及国际业务经办人员签章,原件留存国际业务中心;(三)开户行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对开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开立账户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审核材料如下:1.开户主体登记信息查询结果;2.单位基本情况表复印件;3.开立账户申请书、外汇账户管理协议,留存原件;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5.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
9、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正本(限进出口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留存复印件;6.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留存复印件;7.税务部门(国税或地税,下同)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留存复印件;8.开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驻华商务机构负责人提供包括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职务的证件,如首席代表证等),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
10、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并要求参照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对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进行联网核查,并打印留存;若联网核查系统暂不支持查询的身份证件,需认真核查身份证件原件;9.印鉴卡;10.开户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开户手续办妥后,开户行应在开销户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对于贸易项目下外汇账户的
11、收、付汇应严格执行外汇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境内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如确实需要,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以开立外汇现钞账户;(二)外汇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开户行也可根据开户单位要求,将开在我行的经常项目活期外汇账户中的资金转作外汇定期/通知存款,利率按总行公布的相关利率水平执行;(三)开户行开立外汇账户时需根据开户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账户性质,选择正确的账户性质代码。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代码为1000,经常项目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下称待核查账户)代码为1101,其他账户性质代码见附件;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
12、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均要先进入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其贸易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入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其支出范围包括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其他性质的外汇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收支;(四)开户申请人要求开户行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划转我行其他营业网点或其他银行,开户行划转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转出账户性质和转出资金用途。我行其他营业网点收到此类划转款,
13、应存入开户申请人在我行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审核用途后入账。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及关闭境内机构可直接到开户行申请变更及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经外汇管理局核准:(一)开户申请人外汇账户变更时,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申请书;2.工商局变更通知书原件;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开户申请人(除驻华外交机构、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外)变更名称的,国际业务中心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开户申请人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变更。开户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已变更,且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开户行可为其办
14、理户名变更手续。国际业务中心应打印查询结果,与变更资料一起交与开户行留存。开户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未变更,或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应通知其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开户行参照账户开立及人民币账户变更审核资料;(三)开户申请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开户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关闭原外汇账户,并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办理重新开户手续;(四)开户申请人提交关户申请的,开户行应参照人民币账户销户的要求审核资料,应与开户申请人核对账户余额,进行销户结息,将账户余额与利息按照外汇局的相关规定划转,收回各种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按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并将关户情况逐笔登记入开销户
15、登记簿;(五)开户行关闭以下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办理关闭账户手续:1.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外汇账户;2.因外汇局实行特殊管理方式而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免税品外汇账户、远洋渔业外汇账户;3.临时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4.具有单方面转移性质,收款单位为境内非盈利性机构的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第十四条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项下账户的开立:(一)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核境内机构开立直接投资外汇账户资格的内容包括:1.根据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
16、后使用“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输入主体代码、业务编号、随机码等三项内容后,可查询并打印该业务的控制信息表。国际业务中心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审核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2.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查询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状态,若为“已核查”,可直接开立账户;若为“待核查”,需待其转为“已核查”状态时才能开立账户;若为企业首次外汇业务,申报系统中无记录,国际业务中心需先为企业新建单位基本情况表,查询为“已核查”状态时再开立账户。国际业务中心审核人员需在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上签注查询日期、状态及国际业务经办人员签章,原件留存国际业务中心;(二)
17、前期费用外汇账户:1.账户的开立;(1)控制信息表;(2)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复印件;(3)开立账户申请书、外汇账户管理协议,留存原件; (4)账户开立情况说明书;(5)印鉴卡;(6)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仅限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在区外银行开立资本项目账户时提供),留存复印件;(7)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办理原则:(1)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应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2)账户收入范围:外汇局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前期费用开支资金;(3)账户支出范围: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
18、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原路径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其他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4)账户内资金来源于境外汇入(包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三)外汇资本金账户:1.账户的开立:(1)控制信息表;(2)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复印件;(3)开立账户申请书、外汇账户管理协议,留存原件;(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5)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正本(如有),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6)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19、留存复印件;(7)开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办理的),并要求比照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对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进行联网核查,并打印留存;若联网核查系统暂不支持查询的身份证件,需认真核查身份证件原件;(8)印鉴卡;(9)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仅限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在区外银行开立资本项目账户时提供),留存复印件;外自然人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行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为开户人申请。 (10)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
20、办理原则:(1)账户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2)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3)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
21、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立金账户的开立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四)境内资产变现专用账户:1.账户的开立:(1)控制信息表;(2)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复印件;(3)开立账户申请书、外汇账户管理协议,留存原件;(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5)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正本(如有),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6)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
22、代码证原件,留存复印件;(7)开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办理的),并要求比照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对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进行联网核查,并打印留存;若联网核查系统暂不支持查询的身份证件,需认真核查身份证件原件;(8)印鉴卡;(9)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仅限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在区外银行开立资本项目账户时提供),留存复印件;外自然人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行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为开户人申请。 (10)银行要求提供的其
23、他资料; 2.办理原则:(1)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次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此类账户;允许异地开户;(2)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购买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股权购买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3)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
24、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五)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1.账户的开立:(1)控制信息表;(2)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复印件;(3)开立账户申请书、外汇账户管理协议,留存原件;(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5)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正本(如有),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6)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留存复印件;(7)开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由法
25、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办理的),并要求比照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对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进行联网核查,并打印留存;若联网核查系统暂不支持查询的身份证件,需认真核查身份证件原件;(8)印鉴卡;(9)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仅限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在区外银行开立资本项目账户时提供),留存复印件;外自然人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行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为开户人申请。 (10)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办理原则:(1)账户仅可开立一个,可以异地办理开户;(2)账户收入
26、范围: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原由该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3)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六)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1.账户的开立:(1)控制信息表;(2)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复印件;(3)开
27、立账户申请书、外汇账户管理协议,留存原件;(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5)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正本(如有),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6)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留存复印件;(7)开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办理的),并要求比照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对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进行联网核查,
28、并打印留存;若联网核查系统暂不支持查询的身份证件,需认真核查身份证件原件;(8)印鉴卡;(9)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仅限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在区外银行开立资本项目账户时提供),留存复印件;外自然人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行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为开户人申请。 (10)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办理原则:(1)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只能开立一个,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2)账户应于申请人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保证类资金;(4)账户支出范围:原路退回或用于
29、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5)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在竞标成功后,可作为境内投资的出资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竞标未成功的,应按原路退回境外;开户手续办妥后,应在开销户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在次一工作日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有关开户信息传送外汇局。第十五条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项下账户的使用:(一)前期费用账户的使用原则:1.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2.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30、发放委托贷款;3.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二)外汇资本金账户:1.经办行应查询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资本金登记信息表中的资本金流入备案记录是否经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以及对外支付;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三)境内资产变现账户:1.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金不得使用;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以及对外支付;3.经常项
31、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四)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1.境内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经办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告知开户主体进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办理接收入账手续;2.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3.此类账户资金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无需向外汇局询证;(五)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1.经办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结汇
32、,不得用于质押贷款;2.经常项目保证金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项下账户的关户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经办行可根据企业申请,并根据国际业务中心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的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关户手续,其他材料参照人民币账户关户手续提供。关户手续办妥后,开户行应在开销户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四章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第十七条 开户行根据开户申请人的实际申请开立的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并分别建立外汇账户开销户登记簿,登记账户名称、性质、账号、币种、开户时间、变更及关户时间(如有)、联系地址及联系人名称与电话等信息。账户属性、账户性质代码与账户类型见附件。
33、第十八条 开户行应在开户、变更及关户申请书、外汇账户管理协议、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上签章,将客户留存联返还开户申请人。第十九条 外汇账户开户资料如留存复印件,需由企业加盖公章,每一账户对应一套开户资料。第二十条 国际业务中心在办理收支、划转及结汇等业务时,须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外汇账户收支范围的监测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确保账户交易的真实性。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存款利率,须按照总行公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如需对开户申请人予以利率优惠,须按照总行内部授权规定办理并控制在规定的利率优惠幅度范围内。第二十三条 外
34、汇账户管理收费标准按照我行公布的费率标准收取,如需对开户申请人予以优惠,按照有关内部授权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开户行须根据我行财会制度规定、与客户签署的对帐协议,按时与开户申请人进行有关账务核对。第二十五条 我行在受理开户申请人关闭境内机构外汇活期存款账户业务时,须审核开户申请人是否已先关闭其相关联的外汇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第二十六条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及变更的会计核算以及错账冲正等须按照我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档案保管,须按照我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中涉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登记、保管、使用、销号等手续,须
35、按我行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开户行须为开户申请人的账户信息保密。协助司法机关及有权行政机关办理有关账户查询、冻结、扣划业务,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行制度规定。第三十条 国际业务中心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对公外汇账户的国际收支间接统计申报。第三十一条 开户行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反洗钱监测中心关于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对于开户申请人对公外汇账户项下的大额及可疑收支交易情况,认真及时地履行报告职责,报告内容要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国际业务中心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统计报送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各类对公外汇账户的统计报表。第三十三条 对
36、于经办人员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我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和制度规定,违规操作,形成操作风险损失不可挽回,金额构成处罚的(不包括外汇局检查处以的行政罚款金额),将依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第三十四条 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列入黑名单管理。第五章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数据采集及上报第三十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应按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报送包括保税区、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一切经济区的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信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其他账户信息暂不报送。第三十六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相关外汇账户信息的录入及账户信息数据的
37、提取、检查、汇总及报送工作。第三十七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换平台和金宏系统报送上一工作日的外汇账户信息,包括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户、收支及余额信息等。并必须检查上一工作日报送数据质量,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第三十八条 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换平台报送的数据,要求如下:(一)报送内容数据主要集中在O、Q、A、B四个表中,关户信息单独报送。其中江西省内各分行数据由总行集中报送,省外分行数据由分行自主报送:1. 账户开户信息表(O表),构成要素有银行分支机构代码、外汇账户账号、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开户申请人单位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中文名称、外
38、汇账户性质码、账户币种、开户日期,如外汇账户经外汇局审批开立还必须填写开户、变更核准件编号;2.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Q表),指账户当天的借、贷累计和余额数据,构成要素有银行分支机构代码、外汇账户账号、发生日期、币种、当日贷方发生额、当日借方发生额、余额;3.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A表),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收入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收入、境内划转、购汇入账等。构成要素有银行分支机构代码、业务参号、发生日期、付款银行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收款人账户、币种代码、金额、结算方式、交易编码(根据业务性质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
39、码)、审批件编号(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交易性质(跨境收支、境内交易、账户结售汇)、付款人国别。其中,付款银行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户可为空;4.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B表),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支出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支出、境内划转、账户结汇等。构成要素有银行分支机构代码、业务参号、发生日期、收款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户、付款人名称、付款人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付款人账户、币种代码、金额、结算方式、交易编码(根据业务性质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码)、审批件编号(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交易性质(跨
40、境收支、境内交易、账户结售汇)、付款人国别。其中收款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户可为空;5. 外汇账户关户单独报送,必须填写关户日期。(二)报送方式每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通过国际业务系统从核心系统中完整地提取电子数据形成上报文件。核对无误后上报至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人员角色应包括银行管理员、银行核对员和数据上报员:1、银行管理员负责查看所辖机构的业务、用户信息,修改辖内用户的口令;2、银行核对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核对、查看分支机构账户审批、银行错误数据、并填写有关核对、纠错情况;3、数据上报员负责每日数据的报送;(三)报送时间数据上报员需每日10:30前完成数据采集、文件生
41、成工作,经核对员进行数据核对后,在中午12:00之前报送至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四)数据反馈江西省内各分行应当每日登录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已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数据质量情况。对于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提示的需纠正的错误信息,省内分行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反馈并联系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纠正错误。省外分行自主查询、反馈并纠正错误;(五)特别注意1、上报的O、Q、A、B四个文件的文件名称与文件格式严格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否则会给出错误提示;2、若当日无任何上报内容,则直接在交互平台数据报送界面中报送空文件。无论上一工作日是否有业务发生,当前工作日必须进行数据上报的
42、操作,否则视同“未做数据上报”; 3、在当日报送前一工作日的外汇账户数据时,文件名字中的日期应使用当日日期。当日也可以报送若干天前的数据文件(文件名中的日期为若干天前的日期),若接收成功,上报文件的接收状态为“接收成功迟报”;4、文件名中不能使用未来的日期,若使用未来日期数据将无法报送成功。第三十九条 通过金宏系统报送的数据,要求如下:(一)报送内容1、账户开关户信息。包括金融机构标识码、金融机构名称、账号、账户状态、开户主体类型、开户主体代码、开户主体名称、账户性质、账户类别、币种、业务发生日期、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限额类型、账户限额、备注等要素;2、账户收支余信息。包括金融机
43、构标识码、账号、发生日期、币种、当日贷方发生额、当日借方发生额、账户余额、备注等要素;(二)报送方式通过金宏系统上报的外汇账户数据统一由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报送。每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通过国际业务系统从核心系统中完整地提取电子数据形成上报文件。核对无误后通过金宏接口上报。金宏系统外汇账户数据报送人员角色分为银行核对员和数据上报员:1、银行核对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核对、查看银行错误数据、并填写有关核对、纠错情况;2、数据上报员负责每日数据的报送;(三)报送时间数据上报员需每日10:30前完成数据采集、文件生成工作,经核对员进行数据核对后,在中午12:00之前报送至金宏系统;(四)数据反馈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每
44、日会查看金宏系统上报的账户数据质量情况,根据错误类型反馈至各分行,由各分行修改后,总行国际业务中心集中上报。第四十条 总行每季度对各分行外汇数据报送质量进行统计,对于错报、漏报、迟报等行为将按照银行国际业务条线违规处罚条例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账户性质代码及名称附件:账户性质代码及名称 账户性质代码账户性质名称1000 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1101 经常项目-待核查账户 1102 经常项目-边境贸易结算账户 1103 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1104 经常项目-国际贸易结
45、算中心专用外汇账户 1200 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 1202 经常项目-捐赠账户 1300 经常项目-定期存款及理财外汇账户 1400 经常项目-驻华机构经费账户 1500 经常项目-个人结算账户 1601 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 1602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外汇账户 1603 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 1604 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服务外包) 1900 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101 资本项目-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2102 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 2103 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2104 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2105 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2106 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户 2107 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 2108 资本项目-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2109 资本项目-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2110 资本项目-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 2111 资本项目-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2112 资本项目-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2201 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2202 资本项目-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2301 资本项目-外债专户 2302 资本项目-外债转贷款专户 2303 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2304 资本项目-外债转贷款还贷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