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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稳定、快速和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设立稽核审计部,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营业部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资产的安全性及完整性进行稽核监督。第三条 稽核审计部门及内审人员直接受董事会领导,并独立行使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权。执行稽核工作和报告稽核结果应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稽核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独立、客观的评价各项
2、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及各类资产的潜在风险因素,有助于加强公司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从而提高经营水平。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营业部应遵守本制度,稽核审计部门和人员根据本制度行使职责。第二章 稽核原则第六条 独立性原则:稽核人员必须独立于其所稽核的活动之外,以便客观地完成工作。第七条 专业性原则:稽核人员必须具有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审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能够恰当地开展审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专业训练。第八条 回避原则: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时,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充分证据认为稽核人员与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稽核审计部提出回避,
3、各级领导要支持和保护稽核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权,与被稽核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回避。第三章 稽核机构和人员第九条 稽核审计部为xx证券常设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对xx证券内各部门及下属营业部的日常内部稽核工作。同时接受xx集团稽核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条 公司直属部门及下属营业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兼职稽核人员,并接受稽核审计部的业务指导管理。第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应配备所承担稽核任务相适应的内部稽核人员。该部门负责人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和人员的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协作精神,熟悉掌握各项政策
4、、法规,有较高的稽核、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必须依法稽核、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所撑握到的被稽核单位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密,除非得到被稽核单位的允许或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布外,不得对外提供或泄密,也不得将其用于私人目的,并应提高警觉,注意文件安全,以防失落。稽核人员要严格保管柜台交易系统密码,不得他人泄露;不得向他人泄露客户资料内容;不得向他人泄露公司各类经营数据。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时,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稽核单
5、位或个人,有充分证据认为稽核人员与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稽核部提出回避,各级领导要支持和保护稽核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权,与被稽核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的职责(一)稽核审计部在分管负责人领导下,主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的职责。(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由稽核审计部起草稽核审计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相关的审计规章、制度。(三)对公司稽核审计体系的建设提出建议,负责稽核审计部门内部组织机构的功能设计和调整。(四)稽核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
6、范围内的所有审计事项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编制稽核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五)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营业部有计划地进行现场审计、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对职能部门和营业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对公司领导指定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稽核。(六)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营业部内部控制建设中的缺陷提出建议。(七)监督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八)对公司聘用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进行再监督。(九)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和交流,同时注重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审计实务技能。(十)完成公司有关部门和营业部委托的稽核审计项目。(十一)完成公
7、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的权限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会计报表和资料;检查被稽核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查阅有关合同、文件和资料,检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及其代保管品;执行稽核任务时,若遇到公司资产存有流失危险或事态行将恶化等紧急情况,经总经理批准或事后补充汇报,可对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的财产保全,对有关会计、出纳、电脑、交易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调整和布控等临时处置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方面提供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复制有关凭证、帐页或索取证明材料,要求被稽核单位对疑问做出解释和提供有关资料或书面说明;对拒绝提供证据以及编造、伪造、隐瞒证据的
8、单位和个人,建议公司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和处理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公司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监控文件需征求稽核审计部门建议;参与鉴证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软件的设计运行是否安全可靠,公司设计、更改交易系统软件和财务会计软件时预留内部稽核工作的检查接口;参加公司有关业务会议,并可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被稽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聘请专业稽核机构对具体稽核项目进行稽核的建议;会同人力资源部对有关人员执行公司强制休假制度的同时,安排例行
9、稽核或专项稽核。第五章 稽核范围、方式和期间第十九条 稽核范围:内部稽核工作执行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以下均简称为被稽核单位)。第二十条 稽核方式:稽核工作采取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方式,现场稽核由稽核人员到被稽核单位现场实施;非现场稽核由稽核审计部门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在异地联机进行实时或间断抽样稽核。稽核审计部对所属营业部的稽核原则上采用现场稽核,但年度稽核计划内无法进行现场稽核的,在保证稽核工作质量的情况下,可采用非现场稽核,出具稽核报告。第二十一条 稽核期间:(一)稽核人员对被稽核单位的内部稽核工作,分为定期及不定期二种,定期内部稽核,由稽核人员依公司年度稽核
10、计划执行;不定期内部稽核,由稽核人员依批示或视业务需要而定。(二)稽核审计部应每年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营业部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稽核。若出于时间、成本或其它因素考虑,无法在一年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营业部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稽核,应至少每2年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营业部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稽核。第六章 稽核内容第二十二条 稽核内容包括内部控制、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经营责任、经营绩效及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查(一) 检查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二) 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了解公司目前执行的内部管理
11、制度是否在经营中被真正贯彻落实,若发现经营部门不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有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稽核审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稽核监督力度,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内部管理制度符合性测试方法,即根据对经营部门的业务过程进行逐项检查,并与现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对照以便发现执行偏差程度;2、实地观察方法。就是在现场对执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它主要是针对流动性项目实施检查方法。比如,客户对存取款须验“三证”,因为验“三证”只是一个过程,没有留下可供稽查的资料,所以必须采用实地观察方法。第二十四条 业务经营活动稽核(以经纪业务活动为例)重点是检查各项经营业务是否超越范围,代理证券、自营证
12、券、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及其他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一、代理证券:(一) 对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时的稽查。1、是否直接给客户融资。直接给客户融资指客户买入股票、资金由证券公司垫付,证券公司垫付资金反映在客户的资金流水账中;2、是否虚增客户资金给客户融资。虚增客户资金指客户原本没有资金,但证券公司通过财务做虚帐增加客户资金,同时将融资款持在某个会计科目中;3、是否用回购资金给客户融资。指通过国债回购,将回购资金为客户融资;4、是否给客户融券。给客户融券指证券公司将自己库存国债额度给客户,客户通过国债回购将资产划入自己资金账户内;5、公司营业部是否通过变相担保形式将其他单位资
13、金直接划入客户资金账户内。(二) 资金往来稽查1、是否有违规资金进入股市,进行证券交易;2、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资金;3、是否会有挪用股民保证金、股民资产、股民债券;4、是否存在将外单位存入资金划入个人股东资金账户;5、是否存在外单位资金支票存入,现金支取套现现象。(三)账外资金稽查营业部是否将帐外资金存于个人股东账户内,以达到其私藏账外资金目的。(四)财务收支的稽查1、营业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2、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可靠,财务支出是否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3、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经过公司批准;4、债权、债务往来账的核查。(五)营业部内控制度稽查1、柜台交易系统操作权限情况;2、股民
14、开户、交易、结算过程是否执行公司有关制度,并进行现场抽查。二、自营业务稽查自营业务稽查主要是对自营部门的自营业务,授权规模,各个证券品种的持仓数、资金来源、自营账号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一)部门开展自营业务是否经过公司授权;(二)自营规模是否超出公司授权范围;(三)各个证券品种的持仓数量是否符合证券法有关规定;(四)是否建立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操作、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相互分离;(五)自营业务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六)自营股东账号是否已报稽核审计部门备案,是否继续存在使用个人股东账号进行自营操作;(七)是否存在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现象;(八)自营业务是否存在公司外进行操作现象;(九)自营交易
15、席位是否是独立席位、银行账户是否是独立账号;(十)其它法律规定的事项。三、投资银行稽查(一)是否建立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 ;(二)是否建立科学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确保推荐优质企业发行上市;(三)是否强化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责任制,明确各当事人在事前、事中、事后各自不同的风险控制制度;(四)是否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确保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严重误导、重大遗漏、虚假和欺诈。四、资产管理业务稽查(一)合同契约的签订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宏观分析、数量分析;(二)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是否有挪用股民资产现象;(三)投资项目的选择是否经过行业、产业、区域行情的调查、分析、确立;(四)股票投资
16、的账号是否合理;(五)管理受托资产持有一家公司发行主证券,是否超过该证券总股本10%;(六)管理受托资产是否投资于与公司有重大关联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七)投资证券的数量、成本、市值、盈亏情况;(八)部门是否建立操作权限,是否有越权操作现象;(九)操作、清算、核对是否查分离;(十)证券投资项目是否按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分品种进行明细核算,往来是否与公司财务、清算中心核对相一致。第二十五条 客户独立存款中心稽查(一)采集集中登记结算系统中一级清算交收金额与登记公司清算数据进行核对;(二)采集集中登记结算系统中二级清算成交金额与营业部柜台系统中三级清算成交金额进行核对;(三)采集集中登记结算系统中三级
17、清算客户明细数据对营业部柜台系统中三级清算客户明细数据进行复核;(四)采集各营业部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资金汇总余额和财务系统中代买卖证券款余额进行核对;(五)采集各营业部财务系统中客户银行存款增减变动净额和柜台交易系统中客户资金净增减金额进行核对;(六)采集财务系统银行存款发生额、余额与银证资金往来系统中银行账户发生额、余额进行核对;(七)采集财务系统中清算备付金和登记公司PROP、IST系统中清算备付金数据进行核对;(八)采集登记公司系统中股份、债券余额与集中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股份、债券余额进行核对;(九)采集集中登记结算系统股份、债券余额与柜台系统中的股份、债券余额进行核对;(十)及时查阅客户交
18、易结算资金上存比例低于70%的营业部和报备存款账户超过5个的营业部;(十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付方式是否超过六种方式;(十二)存管员职责的检查。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稽核内容:主要是检查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资金的筹措和运用及其使用效益、投资收益和利息收支计提的客观性以及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呆帐的核销和收回以及各种税款缴纳的合规性,各项费用有无虚列支出,利润及分配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的稽核内容:主要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会计科目设置、凭证填制、账簿的登记和报表编制是否真实、完整、正确,会计账本、帐据、帐表、帐实是否相符,会计档案是否完整,合规。第
19、二十八条 经营责任制的稽核内容:主要对公司及下属机构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计划情况和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做出鉴证和评价。第二十九条 电脑网络、电脑数据稽查内容:(一)电脑网络、软件开发是否安全,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二)电脑数据保存是束完整,是否备份,数据存放是否安全。第三十条 其它需要稽核的事项。第七章 稽核程序、方法第三十一条 稽核工作程序分为六个阶段:(一)稽核准备阶段,成立稽核小组、拟定稽核方案、向被稽核单位发出书面稽核通知书;(二)稽核实施阶段,在实施过程中,稽核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稽核记录,必要时复制有关资料或索取证明;(三)稽核报告阶段,撰写稽核报告,对被稽核单位做出客观、公正
20、的鉴证和评价,指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稽核报告成文前应与被稽核单位见面;(四)稽核处理阶段: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依据相关处罚规定,责令被稽核单位立即或限期纠正;(五)后续稽核阶段,对稽核报告做出稽核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执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稽核;(六)稽核档案管理阶段,对记录稽核过程、反映稽核结果、证实稽核结论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第三十二条 稽核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稽核的范围、目的和要求,采用不同稽核方法:抽样、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电脑技术监控法等。第八章 稽核情况报告第三十三条 稽核情况报告路径将稽核情况与被稽核单位充分沟通;将稽核情况与合规部充分沟通;将稽核情况上报部门分管领导;将稽核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第九章 奖惩第三十四条 对于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稽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稽核人员,由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向董事会提出奖励建议,经董事会批准后,转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计划财务部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稽核人员,稽核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处罚建议,经董事会批准后,转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计划财务部执行。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稽核审计部发布和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