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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通政发【2012】53号第一条为了奖励在xx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xx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xx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区人民政府设立“xx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区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
2、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xx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任期两年。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组成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源设立面向本区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
3、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源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区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一)在本区产业结构升级、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重大工程、重大社会问题中突破关键性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二)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五)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七)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八)合法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区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
5、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四)已申报其它省(市)或其它区(县)科技奖励的项目。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本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每个奖项奖金数额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规定。对于完成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项目,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
6、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一)区级行政部门;(二)所在乡、镇政府;(三)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专业评审组负责初审,专业评审组在初审过程中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做出项目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复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做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行
7、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重大科技创新奖由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议,由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第十七条 区人事、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第十八条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可以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市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成员,以及其他与获奖候选人或
8、者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协助他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因其违法行为骗取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第二十五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9、;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区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区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有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登记。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59号)同时废止。附件:xx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附件xx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
10、据xx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市xx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区科委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源设立面向本区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源或自筹资金,在通设立面向全区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三)中所称的“具有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创新或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指标(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
11、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六)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首次发表。第七条 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项目。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二)所称的“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它领域应用的项目”,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市)或其它区(县)科技
12、奖励的项目”,是指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在其它省市或本市其它区(县)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第十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是指在项目申报中,当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难以确定时,经各完成单位协商同意,可以不填具体完成人。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所称的“回避”,是指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本年中若有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第十二条 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的成果,是指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在国内外首次阐明;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
13、,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其核心论文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二)技术发明类的成果,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前人尚未做出或尚未公开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施应用1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技术开发类的成果,是指在技术开发活动中,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成果转化应用,已实施应用1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四)社会公益类的成果,是指在
14、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要求实行1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五)重大工程类的成果,是指列入xx市和xx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要求该工程结束并实施1年以上,已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六)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类成果,是指促进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并被有关部门采纳应用1年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5、。(七)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的科学技术普及类成果,是指促进建设创新型城市战略实施、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在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影响程度大的科普作品,并已公开发表1年以上。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第十四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是科学技术论著、技术发明、技术开
16、发、成果推广、决策研究等的主要完成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的研发中做出重要技术发明;(三)在关键技术、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四)在成果转化、产业化及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五)在重大工程总体设计、实施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六)在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17、。第十七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渠道推荐:(一)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推荐;(二)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按协商确定的推荐渠道进行推荐;(三)民办科研机构或个人(含非职务)所完成的成果,按其属地原则由乡、镇科技行政部门进行推荐;(四)中央、市属在通单位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区科委申报。第十八条 本区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以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第
18、二十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下列审查:(一)是否符合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二)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三)技术内容是否真实;(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在对申报成果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推荐意见。第二十二条 区科委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初审。初审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通过专业评审组初审的候选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经区科委审核后,提
19、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二十四条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一)初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审结果;(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做出候选项目奖励等级及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四)区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成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的同意;二、三等奖成果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委员的同意。第二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重大科技创新奖:对在本区产业结构升
20、级、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重大工程、重大社会问题中突破关键性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为xx区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评为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市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市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二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由区科委向社会公告,任
21、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科委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推荐组织及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八条 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异议由区科委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在接到异议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区科委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推荐单位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
22、交评审。必要时,区科委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九条 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区科委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区科委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第三十一条 区科委负责组织不少于5名复审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实行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决定
23、,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第三十二条 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可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下年度市级科学技术奖。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xx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对要求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获奖项目的转化落地、社会经济效益跟踪检查。第三十四条对通过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区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取消3年内被推荐区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尚未授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第三十五条推荐单位、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委员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按照办法做出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