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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委托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受托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受托方应均有招标代理资质”)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鉴于: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需就【 】项目进行招标,拟委托有相关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该项目的招标事宜;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为甲方承担【 】项目招标代理的各项资质,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担任该项目招标代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2、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1.1 本项目:由甲方进行招标的【 】项目。1.2 招标代理人员:指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配备的必要的、有足够实践经验和相关资格的专业招标代理人员,其名单及履历作为本合同附件一。1.3 甲方关联公司:指甲方的分公司、xx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xx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二、委托代理事项2.1 甲方委托招标的项目名称为:【 】2.2 双方就本项目在此确认如下:(A)甲方有权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就本项目进行招标工作;(B)乙方是具备【
3、 】招标代理资格的【 】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和条件,且该等所须的资质和条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会丧失或中止。2.3 甲方同意将项目中涉及的招标事务委托给乙方代理,并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该等委托代理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2.3.1 负责招标程序的前期准备工作; 2.3.2 负责招标方案的设计、修正及调整;2.3.3 根据甲方提供的基础性文件,编写合法、规范的招标文件 以及根据甲方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2.3.4 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编制或确定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2.3.5 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2.3.6 根据甲方要求在发标后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释标会,对招标
4、文件进行答疑、解释视需要保留或删除;2.3.7 根据甲方要求在发标后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标前会和/或现场踏勘视需要保留或删除。2.3.8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程序抽取或选聘评标专家视需要保留或删除。2.3.9 收取投标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标会,公开唱标;2.3.10 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评标;协助甲方定标;2.3.11 代表甲方的利益参与有关招投标各方的商务谈判、会议、磋商等;2.3.12 配合甲方评标,并在确定中标方后,代表甲方利益,沟通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关系,参与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的起草、修改、谈判、签约程序;2.3.13 负责监督中标人履行最终与甲方签署合同的义务,并就相关情况随
5、时向甲方汇报;2.3.14 办理或协助甲方办理招投标过程中所须的全部审批备案手续;2.3.15 代表甲方利益,参与各中介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的各方面的配合、协调、沟通工作;2.3.16 在甲方评标委员会产生正式评标结果后,乙方根据评标结果按国家招标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写评标报告;2.3.17 甲方认为应由乙方负责完成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招标代理事务。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3.1 乙方有权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代理事项向甲方收取代理费。3.2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和能力维护甲方利益;并确保本项目的整个招投标过程符合中国现行有效及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3.3 乙方应确保招标代理人员积极适当地
6、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有义务根据甲方及工作要求进行相关人力资源的补充。如乙方对附件一做出任何修改,需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即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违反。3.4 招标代理人员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优先处理或者参与甲方提出的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3.5 就甲方本次委托事务中的相关问题回答有关方面的质询。3.6 参加与招标有关的会议或谈判。3.7 编制、起草、审查与本项目相关的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并提出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并最终获得甲方的确认。3.8 报送招标文件送审以及其它应由乙方完成的手续,应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3.9 随时提供与本项目招标事务相关的口头或书面
7、的咨询意见。3.10 协助甲方处理本项目涉及的其他招标事务。3.11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应当遵循甲方做出的指示,即使该指示与乙方的判断有所不同;3.12 定期提供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周期为:【 】)以及必要的阶段性备忘录;在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依据甲方的要求和指示,随时提供阶段性工作汇报或总结。3.13 乙方或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评标专家,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或向任何人透露标底或评标参考价、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工作方式4.1 乙方就本项目招标事项提
8、供全面、高效、高质量和专业的招标代理服务。4.2 乙方为甲方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专门组织招标代理人员,并由其全面、全程负责本项目涉及的招标事务。根据本项目招标服务事项的特定需要,乙方应依据招标代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及专长、社会关系等特点,安排其参与本项目不同部分的招标工作。4.3 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应以甲方不时要求的具体方式为准。4.4 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在其办公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为甲方开展工作,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5.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提供最优先的服务,同时甲方也有权要求招标代理人员中的某位或者某
9、几位参与特定的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延迟。5.2 对于乙方在处理委托代理事项中向甲方提供的书面性文件和/或口头建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电子版本文件,以供甲方保存。5.3 办理本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基础性文件。5.4 全面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上述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部分的基础性文件,并最终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5.5 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支付代理费。六、代理费用6.1 甲乙双方确认,作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的对价,甲方应共计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元甲方与乙方也可以约定由中标方向乙方支付招标费用。6.2 上述代理
10、费应按照下述方式予以支付:6.2.1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总代理费用的【 】%;6.2.2 与中标人签署正式书面合同之日起【 】日内支付总代理费用的【 】%;6.2.3 【 】 起【 】日内支付剩余的【 】%。6.3 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甲方开具相关付款的正式发票。6.4 上述代理费为固定不变价,已包含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招标公告的费用、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编制标底的费用、组织开标的费用、现场办公的费用、组织评标的费用(包括专家费)、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费用等。6.5 双方的账户如下: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
11、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6.6 甲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的【 】日内,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正式发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 】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应按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合格发票。不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发票不合规或不及时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低于付
12、款金额的3且不得低于1000元。七、保密条款7.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
13、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7.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7.3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
14、密义务。7.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7.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7.6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7.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7
15、.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7.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7.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八、违约责任8.1 本合同如因甲方原因解除时,如乙方已开展工作的,甲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代理工作向乙方支付代理费。8.2 乙方作为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本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招投标工作在任
16、何方面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或招投标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8.3 本合同如因乙方原因解除时,甲方有权不再支付尚未支付的费用,并且乙方同意对因其解除合同而对甲方招标工作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8.4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的某部分工作未达到或未满足国家或者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扣除该部分工作所对应的相应代理费。8.5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招标代理资质丧失或中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增加甲方解除合同的权利。8.6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
17、代理费【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的代理费中扣除。8.7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代理费用,则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 】%的违约金。8.8 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九、不可抗力9.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9.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2.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
18、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9.2.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9.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9.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9.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
19、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十、通知和送达10.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10.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0.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0.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10.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
20、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 】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 】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 】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 】日视为送达;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 】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 】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 】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 】日为视为送达。10.4 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21、如致甲方:【 】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如致乙方:【 】 地址:【 】电话:【 】传真: 【 】邮政编码:【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1.1 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 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11.3 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A) 将该争议提交至xx仲裁委员会。
22、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xx进行仲裁。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B)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4 诉讼【或仲裁】 请根据实际争议解决方式选择。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11.5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23、的权利。11.6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十二、文本和效力、变更、解除及其他12.1 新闻发布及公告。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12.2 第三方不受益。除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12.3 整体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12.4 转让。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12.5 语言和文本。
24、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6 标题。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12.7 弃权。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12.8 可分割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
25、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12.9 费用。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12.10 鉴于条款纳入。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12.11 无中间代理。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12.12 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
26、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12.13 签署授权。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12.14 合同效力。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12.15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十三、合同附件本合同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章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章日起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合同名称: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