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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情况 之 自查清单序号问题是/否备注一、基本情况1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是否有在管基金,在管基金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列明在管基金名称、成立时间、类别3是否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是否合法拥有前述经营场所的使用权(租赁、拥有产权等)4注册资本是否缴足,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其他出资不实的情形5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6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
2、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7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它非金融业务8是否存在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情况,或者虽然存在此种情况但已按要求完成相应整改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是否有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境外股东,如有,是否取得外资准入投资行业的相关批准或许可2是否存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情况,如有,是否取得国资相关批准文件3是否有控股股东,是否有实际控制人说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及在管理人处的任职情况4股东(合伙人)是否签署信托持股
3、、委托持股或类似相关协议安排三、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1是否存在子公司(包括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请一一列举及简要说明名称、法律关系(管理人持股情况或关联关系)、主要业务2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是否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是否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3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如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是否有在管基金,是否已办理基金备案四、合格投资者1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条件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4、 万元;如为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如为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2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五、资金募集1是否存在公开或变相宣传推介的行为(如: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
5、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是否存在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商业贿赂等行为3是否存在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4是否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5是否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6是否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况(包括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7是否已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8投资者是否已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9是否制作风险揭示书,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10是否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是否监督销售机构采取上述评估、确认等措施11销售私募集金,是否已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级
6、,并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12投资者是否已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情况六、投资运作1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关于基金合同的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
7、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2私募证券基金之外的其他基金,基金合同是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关于基金合同的规定,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3私募基金是否已经托管4私募基金未托管的,是否在
8、基金合同中做了明确约定,是否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5是否存在服务外包的情况,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简要说明外包服务类别及协议签署情况6是否管理不同类别的基金,是否已经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7是否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是否已经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8是否存在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9是否存在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行为10是否存在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11是否存在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12是否存在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9、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的行为13是否存在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行为14是否存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16是否存在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的行为七、高管人员1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否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等,下同)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
10、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1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2如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否已有2名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3管理人及在管基金的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从事投资业务隔离制度4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暂不适用5高管人员是否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失信记录,是否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6是否存在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的情况静默期八、内控与合规管理1是否建立运营风险控制制度(总)2是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3是否建立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4是否建立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5是否建立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6是否建立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规范制度7是否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8是否建立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的风控制度9是否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10是否建立激励约束制度11是否建立外部风险识别、评估和分析制度12
13、是否建立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投资业务管理制度)13是否建立贯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授权制度(授权规则)14是否建立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15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管理人是否已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16是否建立外包业务管理控制(风险控制)17是否建立资料保存及档案管理制度18是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19是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20是否建立完善的基金财产分离制度(独立于管理人)21管理人组织结构是否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部门是否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22是否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23是否设置
14、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24是否建立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25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是否已作妥善保管(预定的保存期应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 10 年)九、投资者信息披露1宣传推介材料内容是否已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是否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是否已向投资者特别说明2是否已按信披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9类信息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 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
15、、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
16、排;(八)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九) 其他事项。3基金合同中是否已经明确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4是否已按信披办法第九条规定,向投资者披露10类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 中国证监
17、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5是否存在信披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8类禁止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
18、他行为。6是否已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完成季度信息披露7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是否已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8是否已按信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7类信息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
19、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9是否已按信披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投资者披露14类重大事项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一)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三)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四)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五)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六)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七)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八)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九)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十) 基
20、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十一)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十二)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四)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十、诉讼、仲裁及处罚情况1管理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管理人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3管理人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是否在“信用
21、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4管理人最近三年是否涉诉或仲裁(包括但不限于作为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作为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十一、基金备案及信息报送【适用于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管理人】1是否已经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2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是否在该公司型基金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已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3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是否已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4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是否已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5是否已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6是否已按规定完成月度、季度、年度及重大事项变更的信息报送7是否已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