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暂行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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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暂行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全流程管理,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强化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管理办法、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行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应按照小企业贷款相关规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其他授信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业务受理与调查第三条 我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2、;(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合法、可自主支配的收入来源,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三)拥有法定资本金或有权处置的自有资本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度检验手续;(五)客户贷款申请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相关要求和我行贷款投向;(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在接到客户贷款申请后,应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详细、准确介绍国家信贷法规政策及我行的相关信贷要求,积极推介我行的信贷业务。同时,对客户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经过初步审查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及时通知客户并进入贷前调查阶段。如不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相关条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客

3、户,作好解释工作,并就退回事项、原因做好书面记录。第五条 进入贷前调查阶段后,经办行客户经理应要求客户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业务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3.企业的历史发展沿革,历史信用状况,在其他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开展情况;4.主要经营产品及市场情况;5.上年度及近期经营财务状况;6.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结构、主要股东等情况;7.担保(单位、个人、物、权利)基本情况;8.还款方式、还款(履约)的能力及还款资金来源。(二)基本资料。主要包括:1.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并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

4、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集体企业应确认职工代表;事业单位应提供主管单位情况;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3.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企业成立批准证书、投资方(出资人)合作合同;4.前二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和主要财务指标及变动说明;5.客户的开户证明及开户银行对账单;6.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且年审有效的贷款卡;7.关联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8.或有负债情况;9.有权机构同意贷款(担保)的决议或批准文件;(三)担保单位资料同上;(四)抵、质押物及其价值等基本情况;(五)根据业务品种、风

5、险控制和业务合作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时,应对客户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客户经理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客户主管部门等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贷中审查阶段,客户情况如有变动,经办行客户经理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资料,核实后在客户档案资料中予以及时补充完善。经办行客户经理对所有客户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贷款额度估算第七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

6、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客户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金营运能力、现金流量、资本结构、企业发展能力以及获取现金的能力等。对客户财务指标分析,既包括财务指标静态分析,分析客户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现金流量等结构,也包括各期的纵向比较动态分析,分析客户一定时期财务指标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同时,也包括与同行业相比较的横向分析,分析客户在同行业中所处的位置和水平。第八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对于利用虚构交易事实、掩饰交易事实和通过关联交易等各种虚假手段“粉饰”的财务报表,要对可能存在的各种虚假项目进行调整,并依据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对于尚未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的客户

7、,应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深入客户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了解其生产规模,生产能力,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结构,资金流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结构等,通过账目调查、现场盘点和与客户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重构企业财务报表,掌握客户真实的财务、经营状况,并合理、正确预测客户未来财务、经营状况。第九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所在行业状况,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竞争力,质量管理水平,宏观经济环境,集团客户关联企

8、业,或有负债,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第十条 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对贷款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变现性,抵、质押物是否经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等。第十一条 通过对授信客户风险评价,在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充分调查、核实、分析的基础上,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合理测算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

9、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

10、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1.经办行客户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2.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3.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

11、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4.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第十二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实际经营情况,对客户申请的贷款进行分析评价,分析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风险因素,估测授信后客户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因素,并针对风险因素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将各环节分析、评价和估测的结果,形成书面授信调查报告。 第四章 贷款的审查与审批第十三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在完成客户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后,应按照我行贷款评审制度及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贷款业务的审批。第十四条 经办行权限内的授信业务,由经办行审贷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经办行有权审批人进行

12、审批,并报备总行授信评审部。第十五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权限内的授信业务,经办行审贷小组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业务管理人员进行审查。总行授信评审部业务管理人员审查通过后,由授信评审部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第十六条 经办行、总行授信评审部权限外的授信业务,经办行客户经理将信贷业务审批表和经办行审查并签字同意的调查评价报告连同授信业务资料按业务流程规定要求报送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业务管理人员审查通过并经部门总经理(或被转授权人)和主管行长审查通过后按照业务流程规定提交授信评审部进行复审。授信评审部对授信业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经部门总经理(或被转授权人)审查后按照业务流程

13、规定连同授信资料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七条 在授信业务材料报送至总行审查、审批期间,客户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经办行应立即将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上报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和授信评审部,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和授信评审部应及时决定是否派工作人员会同经办行客户经理进行现场调查并做出是否更改原贷款资料的意见。第十八条 各级授信业务人员在贷款调查审批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评议、审查意见,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第十九条 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授信实行主办行制度,将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的授信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核定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的最高授信额度。通过统一授信,统一管理,集中控制,防止关联企业在不

14、同时间、不同空间,采取多头开户、多头授信、多头互保的方式从我行套取信贷资金。 第五章 落实条件及合同签订第二十条 经办行实施有条件放款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放款”的原则,贷款条件未落实或贷款条件变更需重新决策的,不得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条件的落实由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第二十一条 落实贷款实施条件后,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按照面签要求,及时组织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对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内容填写的规范性及对授信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所签署的授权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等负责。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采用我行规定的统一制式文本。特殊情况下需调整合同、

15、协议中的条款,另行制定合同、协议文本或采用他方合同、协议文本的,应经总行风险管理部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第二十四条 对于单笔支付金额超过贷款总额的50%或未超过50%但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第二十五条 我行放款中心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具体要求如下:(一)流动资金贷款发放1.经办行在贷款发放前,应根据审批部门审批意见要求,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果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

16、化、可能危及本行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告。2.我行放款中心应根据我行放款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放款审核,落实审批条件。对于符合放款条件的业务,放款中心在信贷管理系统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批。(二)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经办行应按照放款中心的审核意见,在合同中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对每笔资金的支用情况在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支用台帐予以登记,并由有权审核人在支付凭证背面签字确认后由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经办行客户经理单笔支付审核权限不超过30万元,超过30万元的由经办行负责人审核。对于采

17、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对于采用借款人受托支付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将相关审核资料作为信贷档案留存。第二十七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

18、和支付,并报备总行授信评审部和公司金融业务部。 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包括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分类、检查、风险预警、收回、展期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工作中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第三十条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类执行五级分类标准,五级分类严格按照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信贷资产检查包括经办行贷后检查和总行检查。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对授信客户及其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不间断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相应控制措施。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授信业务全面检查和不定期开展授信业务专项

19、检查。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贷后检查分为首次检查、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三个部分。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两种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授信客户情况和担保情况,并撰写书面检查报告,由经办行行长签署意见后存档。第三十三条 经办行应在借款人首次支用贷款资金30天内进行首次检查,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首次检查后填写xx银行信贷业务首次检查报告单。第三十四条 经办行应至少每季度对贷款客户进行一次现场全面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及担保单位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抵、质押物质量、价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客户结算情况和合作意向是否得到落实。第三十五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在得知或应当得知客户发生重大事项,还款能

20、力、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未按时执行分期还款计划或拖欠利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对客户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贷款条件使用贷款资金,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有无违约行为;(二)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进行;(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五)贷款偿还能力是否发生变化;(六)客户或客户法定代表人、管理层人员组成、主要股东、经营策略及其与银行合作态度的变化情况及改革、改组、改制等情况;(七)客户从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合作关系情况、或负债情况、母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货币资金的归行情况等

21、;(八)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其变化情况,是否发生对代偿能力有较大影响的变化;抵、质押物质量、价值变化等情况。第三十六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认真分析各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初步的管理意见。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风险预警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及时预警。第三十七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到期或分期偿还计划到期10天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授信业务到期通知书提示还款。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展期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客户经营正常,办理展期是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二)客户不欠息,并能够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且制定我行认可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我行现有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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