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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职责与分工4第三章术语与定义5第四章业务办理原则5第五章凭证管理6第六章票据的签发6第七章委托收款7第八章贴现8第九章转贴现10第十章质押10第十一章附则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操作,促进本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 本办法适用于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拓展部等机构)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三条 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等有权审批人负责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审议、审批。第四条 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综合授信业务中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部分进行专业性审查,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负责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第五条 信贷审批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权限
3、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结合出账前的专业审核意见,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项下授信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七条 负责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结算管理。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第九条 负责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经办行负责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营销、宣传及受理工作;负责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事后管理。第三章 术语与定义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4、,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申请人,是指经济交易活动中享有债权并持有本行认可的买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即卖方。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本行要求的买方,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承诺为持有其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卖方在一定额度内办理贴现的授信行为。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承兑汇票保付承兑,是指对符合本行要求的申请人
5、,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承诺为持有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卖方在一定额度内办理贴现的授信行为。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是指本行以商业承兑汇票为工具,因短期资金融通的需求,与其他金融机构以贴现方式进行的交易行为。第四章 业务办理原则第十七条 期限。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第十八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第十九条 对记载“不得转让”或“不得质押”及其他影响票据权利转让事项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第五章 凭证管理第二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凭证采购、入库、保管、出售纳入银行重要空白
6、凭证管理办法管理。第二十一条 商业承兑汇票凭证售出后,到期办理付款时在系统内对凭证进行核销。第六章 票据的签发第二十二条 商业承兑汇票按照交易双方协定,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第二十三条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 确定的金额;(四) 付款人名称;(五) 收款人名称;(六) 出票日期及到期日;(七) 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第二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联,由承兑人留存;第二联为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由收款人交开户
7、银行随结算凭证寄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为付出传票附件;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人存查。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承兑,不通过银行办理,并需在商业承兑汇票的第二联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交给收款人。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先交付款人承兑,再交收款人专类保管。 第七章 委托收款第二十五条 持票人应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向承兑人开户行申请委托收款。本行作为收款人开户行时,若付款人非本行客户,经办人员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和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匡算邮程提前发出委托收款。第二十六条 本行作为付款人开户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
8、及商业承兑汇票后,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及时通知付款人,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若付款人存款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本行应通知付款人送回委托收款凭证,并填制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2日内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退回本行。本行收到付款人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后,应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转账原因”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后,连同商业承兑汇票和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一并寄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再由收款人和付款人自行协商票款的清偿问题。若付款人财务部门已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作了账务处理因而无法退回时,可填制一式二联“应付款项证明
9、单”,将其第一联寄至其开户银行,由其开户行连同其他凭证一并退回收款人。第八章 贴现第二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 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四)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原件。第二十九条 本行办理票据贴现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第三十条 本行作为贴现行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承兑汇票
10、,应双人实地书面查询,在查复无误后办理贴现。严禁先贴现后查询。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办理贴现前,应对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票面要素审查,包括:(一) 商业承兑汇票必须在付款期内,出票日、到期日、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票面要素必须齐全、规范,且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二) 商业承兑汇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出票日、到期日以规范的中文大写填写;(三) 承兑人和出票人签章必须齐全、清晰;(四) 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签章必须清晰、连续、规范,不得压章及重复背书,被背书人名称书写工整、不得涂改刮擦,自制粘单的,必须与汇票背面背书栏的格式一致,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11、;(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按照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执行。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核算贴现利息和实付金额后,由贴现申请人填写贴现凭证,经办行进行账务处理,将贴现款项划入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第三十三条 经办行设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台账,登记、保管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填制委托收款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第三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本行在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出具的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的部分作垫款处理,按日万分之五计
12、收罚息,并依法向贴现申请人、承兑人、票据背书人及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第三十五条 经办行应及时、逐笔登记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兑付和垫款情况,并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第三十六条 经办行应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档案,主要包括贴现申请人基础资料、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复印件、贴现申请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贴现凭证等,并按照银行抵质押物管理办法严格保管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十七条 贴现业务的具体操作按照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和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第九章 转贴现第三十八条 本行可以根据本行资金状况及市场利率行情,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第三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对象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办理票据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第四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办理参照本行转贴现相关制度办法执行。第十章 质押第四十一条 经本行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时视同低风险业务,按照本行相关制度执行。第四十二条 经本行认可的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质押时视同低风险业务,按照本行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本办法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