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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结合x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特指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抵押和质押两种担保方式为授信业务提供第二还款来源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抵押财产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债权人的财产。质押财产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转
2、移占有或登记公示方式出质给债权人的动产、权利。依法对担保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本行授信业务的抵押人或出质人。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押品的受理、审查、评估、登记、监控、处置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第三条 x银行的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押品准入、抵(质)押合同签订、登记手续办理、押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有效缓释原则。选择具有缓释能力、易于变现的押品,充分考虑押品价值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及时开展押品的评估、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三)审慎估值原则。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3、,保守估计押品价值,审慎确定抵(质)押率;(四)差别管理原则。根据不同类别押品的特点,在准入、审查、价值评估和贷后监控等方面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五)岗位分离原则。完善岗位平衡制约机制,实现押品的评价与审查分离、押品权证的收取与保管分离。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本级和各级分支机构开展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含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委托贷款等可能形成的风险敞口等。第二章 押品的接受标准、分类和抵(质)押率第五条 x银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押品应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抵押财产或质押
4、财产;(二)押品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单独转让;(三)权属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四)具有明确、可操作的抵(质)押权公示方式;(五)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六)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持有,能够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分离;(七)当发生债务人违约四、无力偿还或其他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的信用事件时,银行有权及时、充分的实现抵(质)押权;在接受押品时,除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根据不同押品的风险特征,满足不同押品的具体标准。押品的具体标准参见x银行主要押品类别的具体接受标准(附件1)。本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已提交破产预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法
5、人、其他组织提供的财产担保。(二)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乡镇和村企业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以与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四)国家机关的财产;(五)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六)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九)
6、在抵押期间易腐烂、易虫蛀、易变质、易损坏的;(十)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十一)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无价值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的机器、设备;(十二)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十三)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十四)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十五)列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及其用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及其用地;(十六)未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新增建设用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项目和
7、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 (十七)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十八)依法不得抵押和本行不接受抵押的其他财产。本行不得接受下列动产或权利质押:(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已设定抵押权,或被依法查封、冻结、扣
8、押、监管以及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在质押期间易腐烂、易虫蛀、易变质、易损坏的;(六)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七)票据或其他权利凭证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八)已经质押的存款单、仓单和提单转质的;(九)本行股权;(十)借款人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个人存单;(十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新型财产权利质押”;(十二)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十三)依法不得质押和本行不接受质押的其他财产。第六条 对符合x银行接受标准的押品,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应根据价值稳定性、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选择的优先次序:办理抵押授信业务时
9、,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可设定第一顺位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谨慎选择专用性较强、不易变现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办理质押授信业务时,应当优先选择现金、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押财产;对收费权等不易评估、不易监测、价值波动较大的质押财产应谨慎接受。第七条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合格押品的分类,x银行接受的押品划分为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其他押品四大类。其中:金融质押品包括现金及其等价物、贵金属、债券、票据、股票/基金、保单、理财产品等;应收账款包括交易类应收账款、公路收费权、
10、其他收费权、应收租金、学校及医院收费权;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包括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类在建工程;其他押品包括流动资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资源资产、设施类在建工程等。具体划分结果见x银行接受押品的分类及抵(质)押率表(附件2)。第八条 在确保押品所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不超过押品本身价值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押品的适用性、变现能力、价值变动趋势等因素确定抵(质)押率。抵(质)押率计算公式为:抵(质)押率=押品担保债权的本息金额/押品评估价值*100%其中,押品担保债权的本息金额为押品
11、担保债权发放时的本金及全部或部分利息之和,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确定。授信期限小于等于一年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按一年期限计算利息;个人贷款为押品担保债权的本金。押品评估价值为x银行审查认定的价值,非第一顺位抵押的,押品评估价值应扣除顺位在前的抵押担保的债权本息金额及相关费用。表外业务按照相应的合同金额乘以转换系数确定本金。转换系数见x银行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信贷业务)(附件3)。在多宗押品对应一笔信贷合同时,应分别计算每宗押品的抵(质)押率。某宗押品担保债权本金的确定方法为:某宗押品担保的债权本金担保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担保合同项下该宗押品评估价值担保合同项下该宗押品的最高
12、抵(质)押率)/(担保合同项下各宗押品评估价值担保合同项下各宗押品的最高抵(质)押率) 在多宗押品对应同一担保合同项下多笔信贷合同时,每宗押品担保债权本金的确定方法与多宗押品对应一笔信贷合同时的处理方式相同。其中,担保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为担保合同对应表内信贷合同金额加上表外合同金额乘以相应的转换系数(见附件3)。各类押品的抵(质)押率不得超过该类押品所对应的最高抵(质)押率,各类押品的最高抵(质)押率要求参见x银行接受押品的分类及抵(质)押率表(附件2)。第九条 x银行可以接受的押品仅限于x银行接受押品的分类及抵(质)押率表(附件2)所列范围,拟接受超出该押品范围或超过相应最高抵(质)押率办理
13、授信业务的,应事先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核准。对于在满足x银行授信方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降低风险而追加的押品或因资产保全而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押品的接受标准、范围及抵(质)押率可不受本办法的限制。第三章 押品的受理和审查第十条 客户经理根据x银行押品接受标准,在初步确定某项财产为押品后,应要求债务人提交押品的产权证明材料、抵押(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材料。详细材料见x银行主要押品类别的材料提交列表(附件4)。收妥材料后,客户经理应对押品材料的真实性、押品存放状况和占有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工作。第十一条 押品审查阶段,客户经理在审查押品形式要件的同时,对抵(质)押权设立的
14、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授信额度申请环节和单笔信贷业务支用环节都要进行押品审查,开展押品审查时应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一)抵押(出质)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为押品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将该押品设定抵(质)押:1.押品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权利人与抵押(出质)人相同;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抵押(出质)人的,应出具由公司/企业章程确定的担保事宜有权决议机构做出关于同意提供抵(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3.如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财产的全体共
15、有人应出具同意抵(质)押的文件;4.抵押、出质须经批准的,应具有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二)审查抵(质)押权设立的合规性,包括:1.土地上存在房屋或在建工程的,土地与房屋或在建工程应一并设定抵押;2.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自身债务设立抵(质)押,押品应为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3.以海关监管的货物抵押,必须经海关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抵押;4.押品的实际情况应与产权证书的记载相符合。(三)审查抵(质)押权设立的有效性,包括:1.押品上是否设有优先于x银行抵(质)押权的权利(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6、税收权、他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等情况);2.押品是否在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设定地役权及其他类型的用益物权;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缴清土地出让金;4.是否为异地财产抵押,除总行直接经营的授信业务以外,x银行原则上不接受超过授信所在分行(包括兰内各总行直属支行,下同)行政区域范围的异地财产抵押。确有必要接受的,经办行(机构)应提出异地财产风险控制措施,并经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批准;5.接受已出租财产抵押的,要着重了解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联关系、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等可能影响押品变现或处置的潜在风险因素,对剩余租赁期限过长或承租人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租金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提供其他有效担
17、保;接受已出租房产抵押的,应与抵押人、承租人签订协议,要求承租人配合本行行使抵押权,未经本行同意不得变更已有的租赁协议或将抵押房产转租,一般应要求承租人将租金支付至抵押人开立在本行的结算账户,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也可用于提前归还授信业务或转为保证金、存单质押。6.押品是否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四)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押品的,由会计专业人员对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汇票要素齐全、完整、规范、有效(1)汇票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2)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清晰、合规;(3)汇票必须记载事项齐全,无不得记载事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
18、写与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汇票金额大小写一致,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4)汇票尚未到期;(5)汇票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6个月。2.背书转让规范(1)汇票背书连续,签章符合规定;(2)使用的粘单格式符合规定,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在粘接处签章;(3)无部分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情形。3.汇票无伪造、变造痕迹等。4.汇票不处于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期间。5.根据票面审查情况,会计专业人员在取得承兑银行的书面回复,对汇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做出判断后,签署含有“经审查,拟贴现汇票真实、合法、有效”内容的明确审查意见。第四章 押品价值评估
19、第十二条 押品价值评估分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由本行调查、审查、审批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按授信审批流程进行。除本办法有规定的外,在内部评估之前还应先经过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有条件的分行应至少取得经x银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的预评估报告。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进行外部评估,直接进行内部评估:(一)按面值确定价值的现金及金融资产,包括无集中公开交易和报价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大中型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应收账款等。(二)有集中公开交易市场并能够获得实时价格和交易信息(含现货和期货),实行盯市管理的担保财产,包括债券、基金、股票、黄金、标准仓单、大宗商品(指能源、金属等通用的工业原料)。(三)
20、最近一次本行认可的外部评估结果仍在有效期内的。(四)本行认为不需要外部评估的其他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由经办分行从严控制,制定严谨、明确的内部评估方法和政策,本行评估人员应具备专业能力和客观立场,具体个案的适用还应由有权审批人同意。在内部评估人员未配备到位的情况下,可由两名以上的客户经理根据各类押品的特点,综合考虑其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及其各种影响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运用适当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对押品价值进行估算,或对外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押品价值评估包括贷款发放前对押品价值的初次评估和贷款发放后对押品价值的再评估。第十三条 押品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市场价值法、清算价值法、收益法、历
21、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等,其中:(一)对于有未来经营、租赁、收费收入等现金流入的担保财产,应采用收益法;(二)对于市场交易活跃,且有可比价格的担保财产,应采用市场价值法;(三)在建工程应采用历史成本法;(四)船舶、民用航空器、通用工程机械等担保财产,应采用重置成本法;(五)滞销、积压、降价销售的商品和其他存货,仅有偶然交易或专业性较强、用途狭窄的担保财产,应采用清算价值法;(六)非上市公司股权采用经审计的净资产。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押品的类型、特点、在评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数据资料的搜集情况等因素选择与押品相适应的评估方法,押品有外部评估报告的,可参照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
22、方法进行评估。若以上五种方法均不能满足评估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评估方法。第十四条 与授信业务押品相关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仓储公司、公证机构由总行或分行公司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应向公司业务部门反映相关中介机构的情况和信息。各一级分支行根据本办法所要求的外部中介机构准入条件,择优确定一批资质卓越、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数量控制在合理水平,以确保中介机构的质量和服务水准),于每年初以正式请示文件上报总行。总行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各分行和总行相关经营部门推荐,建立被选用中介机构的名单,同时可以根据内部、外部信息建立禁止接受的中介机构名单,报送分管公司业务行领导审核后确定并予
23、以批复,同时在本行相关部门内部公布,对外可以根据需要与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于名单上中介机构不能承接的偶然性、专业性工作,经总行公司业务部门认可,并报分管公司业务行领导审核后,可以选择其他中介机构承接。(一)外部中介机构的选用要求1.资产评估机构x银行选用的资产评估机构应能按本行要求的评估方法对担保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设立并从事评估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年评估业务量1亿以上、年评估收入30万元以上,近3年无不良记录,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誉,在当地行业协会综合排名中居于前列。 其中,土地估价机构应至少具有能在全省范围内执业的资格、房地产评估机构应至少具有能在地市范围内执业的二级以上
24、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能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资格,信誉良好、业务规模和实力较强。2.仓储公司(1)仓储公司须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净资产一般不低于1000 万元,具备独立仓储资格和一定的违约赔付能力;(2)专业从事仓储业务2年以上,信誉优良,货物仓储业务量在全国或本地区位于前列;(3)具有专业的仓储人员和仓储设施,内控制度完善,建立及时、准确、可靠的进出库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化程度高,有健全明确的仓储操作规程,管理规范,能够保证仓储货物的安全完好;(4)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的损失赔偿能力,没有重大债务或经济、法律纠纷;(5)优先选择国家储备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期交所注册仓库以
25、及与总行建立合作关系的大型全国性物流仓储企业;(6)禁止选择客户自有仓库、下属仓库、关联企业仓库进行监管;禁止选择与客户关联性较强或对客户依赖性较大的仓储单位进行监管;(7)除总行和本行当地分行建立合作关系的仓库外,不得选用异地仓库。3.保险公司本行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和服务优良的保险公司,优先选择总行与之建立全面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4.会计师事务所本行应选择信誉和报告质量优良、专业人员充足、实力雄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与本行有合作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情况可对其审计、评估程序和相关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提出进一步的规范要求。5.接受异地(x省外)担保财产,由授信经办分行根据情况选择本行选用的
26、中介机构或经总行公司业务部门认可,并报分管公司业务行领导审核后,选择当地资质最高、信誉良好、排名前列的机构(仓库除外)。(二)外部中介机构的动态管理对外部中介机构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地评审制度,其中定期评审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一次。评审应遵循准入标准和相关要求,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形成新增、维持和终止选用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报总行分管公司业务的行领导审定。本行有关人员发现中介机构评估有蓄意高估资产价值、损害本行利益、甚至欺诈等情形,应及时报告总行公司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三)外部中介机构的退出外部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行应将其列入退出名单并上报总行公司业务
27、部门审核调整: 1.外部中介机构申请退出的; 2.外部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市场变化、机构变更等原因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中有关机构准入的相关条件的; 3.外部中介机构未认真履行我行规定的义务。 退出的外部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从备选名单中删除。 (四)外部中介机构的禁用 外部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行应将其列入禁用名单并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门审核调整: 1.在为我行客户办理相关中介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我行造成损害的; 2.因疏忽或工作能力不足导致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严重不当,经我行复核出现结论严重失实的; 3.有其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事项发生,选择其开展相关中介业务工作存在较大风险的
28、。第十五条 凡向x银行申请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的客户,所提供的押品原则上都应进行价值评估,并以x银行审查认定的评估价值作为抵(质)押率确定的依据。(一) 贷前初次评估应由内部评估人员或由x银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条件具备的应出具预评估报告。对由外部评估机构预评估的,经x银行内部评估人员审查认定后,可将预评估报告明确的评估结果确认为押品的初次评估价值。对以下授信业务项下的押品,内部评估人员可参考公开市场价格、历史平均价格或最近成交价格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初次评估价值:1.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2.以上市流通股票、债券等作为押品的授信业务;3.黄金质押、仓单质押、动产(大宗商品)质
29、押授信业务;4.个人(首次交易)住房贷款(贷款金额在1000万以下);5.对优质客户发放的以住房做抵押、申请贷款成数低于50的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贷款金额在1000万以下)、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二)贷前初次评估工作包括评估调查、价值评估、审查认定三个阶段:1.评估调查。各级机构内部评估人员应结合授信业务调查评价工作,前往押品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清查和测量,收集押品的权属资料、历史资料、外部评估机构的预评估报告等可直接获取的评估资料。2.价值评估。各级机构内部评估人员在前期调查基础上根据所搜集资料,结合自身判断开展押品价值评估,提出评估结果,并对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允性负责。押品评估
30、结果、评估方法、评估价值的有效性等应纳入客户经理对借款申请人的授信业务调查报告中,并由授信业务申报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初步审查并签字认可。3.审查认定。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授信业务审查的人员同时负责具体开展拟审查授信业务押品评估价值的最终审查认定工作。第十六条 抵、质押关系存续期间,各级分支机构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押品进行价值再评估,了解押品价值的变化和有效性,以便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措施。定期再评估一般在贷后检查时进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市场价格波动较为敏感的押品,还应加大再评估频率。内部评估人员在开展贷后再评估时,应根据外部市场变化和待评估押品的实际情况,对特定押品(
31、如动产、在建工程、设备)进行实物检查,按照规定的评估方式,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测算押品价值。(一)押品价值的贷后再评估主要由各级分支机构的内部评估人员完成。如有必要,也可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评估,再由各级内部评估人员对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进行审查认定。个人类贷款可根据押品价值变动规律,采取批量评估的方法进行再评估。(二)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必须要对押品价值进行再评估:1.押品市场价格发生大幅下降;2.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信贷违约事件,如公司类贷款本息逾期90天以上或发生其他重大违约事件;3.被认定为“假个贷”、疑似“假个贷”,押品价值可能发生重大不良变化;4.押品担保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向下迁徙为
32、不良贷款;5.本行规定或授信审批意见、风险预警程序要求再评估;6.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等其他需要重估的事项。押品再评估后的价值和押品的有效性应在x银行授信业务贷后常规检查报告予以明确反映,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应对押品再评估价值和押品有效性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x银行确认的押品价值仅供x银行内部使用和对外信息披露,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第五章 抵(质)押权的设立与变更第十八条 经办行(机构)应根据授信业务审批批复,按有关规定与抵押(出质)人签订书面抵(质)押合同。抵(质)押合同应为x银行规定的格式文本,因特殊原因需签订非标准文本的,非标准文本应提交总行法律事务管理部
33、门法律相关人员审核确认。涉及动产仓储公司的,还应签订监管合作协议。核保实行双人核保制,由授信业务经办机构(或部门)客户经理就下列事项进行实地核实:(一)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担保动机是否合理,是否已获得有关的书面同意或授权文件,具体要求参照保证调查;(二)担保财产的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担保人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是否存在争议和瑕疵;(三)担保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查封、扣押、监管、出租、被他人占用和其他合同项下对抵押、质押的限制情况;(四)担保财产是否容易监管、处置,监管、维护和
34、处置担保财产需要的成本、费用;(五)担保财产的实际存在、使用状态,是否与产权证书等书面文件相符合,并尽可能现场拍摄担保财产的照片(照片应能基本反映担保财产的外观和所处的环境,建筑物还应反映其内部状况)。如果担保财产被第三方托管或监管,应调查托管方或监管方是否已将担保财产与其自有资产分离;(六)担保财产上是否存在优先于担保权利的其他法定权利,如欠缴的税款、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仓储、港口费用、船舶、航空器优先权,可能存在的留置权等;(七)抵、质押合同以及监管合作协议签章的真实性;(八)其他核保事项,包括核实抵质押登记,对出具存单的银行、监管动产的仓储公司等第三方办理书面确认手续。核保人员应当对以上
35、核实事项形成核保结论,填写授信业务核保书。第十九条 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对汽车、机器设备等易于损毁灭失的押品及其他需要办理保险的押品(不良资产除外),经办行(机构)应要求抵押(出质)人到x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按x银行指定的险种办理足额保险:1.保险单上应注明:x银行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x银行指定的账户;2.办理抵(质)押担保前,抵押(出质)人已办理押品保险的,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变更x银行为优先受偿人的批单;3.保险期应至少超过授信业务期限六个月。如有多份保单,则最早到期保单的保险期限应长于信贷期限六个月。客户分年分次投保的,应
36、要求客户出具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书面承诺; 4.保单正本须存放x银行。对客户无法交付保单正本的,经有权行法律部门或履行法律合规岗位相关职能的人员审核同意后将保险批单存放x银行;5.投保总值不少于押品担保的债权本息及费用总金额的1.2 倍并约定按出险损失全额进行赔偿,直至全部保险金额,不得约定按比例部分赔偿;6.保险费用由抵押(出质)人承担;7.押品是机动车辆,办理的险种里必须包含盗抢险;8.抵(质)押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或退保,中断保险情况下本行应自行投保,但费用应向担保人追偿。第二十条 经办行(机构)可根据抵押(出质)人和押品状况,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公证。对需要办理公证的,经办
37、行(机构)应与抵押(出质)人共同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与抵押(出质)人签订抵(质)押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办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押品登记手续(见附件5x银行主要押品类别的登记部门)。除应收账款质押等法律规定可由x银行自行办理的情形和抵押(出质)人委托x银行代为办理的情形外,押品的登记应由经办行(机构)和抵押(出质)人共同申请办理,经办行(机构)不得委托抵押(出质)人单独办理登记手续。对个人类贷款,经办行(机构)可委托律师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但必须由经办行(机构)到登记部门领取他项权利证书或登记证明。对房屋、土地使用权、应收账款等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自登记时
38、设立的,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必须办理抵(质)押登记。未办妥登记手续,原则上不得发放贷款或出具表外业务法律文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可在实施交易资金监管或落实有效担保措施的情况下,先发放贷款,在债务人取得相关权属证明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对公司类授信业务,如在原押品之外贷款人提供了其他充足有效担保的,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可凭押品登记收件的收据发放贷款或出具表外业务法律文件。第二十二条 抵(质)押登记时间不得晚于抵(质)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时间(追加押品的情形除外)。登记部门要求明确登记期限的,登记届满期限原则上不得早于授信到期期限,如登记
39、部门要求明确的登记期限短于授信期限,经办行(机构)应及时办理展期登记或重新办理登记。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可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经办行(机构)应申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1.债务人、第三人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2.债务人、第三人以房屋设立抵押的,不能立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3.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办理预告登记的其他情形。办理预告登记的,经办行(机构)应关注可办理押品正式登记的时间,并在能够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抵(质)押权登记。第二十四条办妥抵(质)押登记后,经办行(机构)应及时从登记部门领取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登记证明。第二十五条 以存单、债券、汇票、本票、理财产品出质的,经办行
40、(机构)应及时办理核押手续;以存单、债券、理财产品出质的,经办行(机构)应及时办理冻结止付手续;以汇票、本票、仓单出质的,经办行(机构)应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仓单出质的,经办行(机构)应要求仓储公司对记载事项予以盖章确认。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出具的电子标准仓单由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质押清单上盖章确认,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由交易所在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和标准仓单冻结单上盖章确认。第二十六条 抵(质)押期间,经办行(机构)或抵押(出质)人需要对押品对应的债权数额等内容进行变更的或协商追加押品的,应由经办行(机构)与抵押(出质)人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如变更后形成的风险控
41、制措施弱于原授信业务批复的押品风险控制措施的,应报原审批机构审批,如原审批机构按照新的授权文件规定已不具备此项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的,由有权审批机构审批,但新的审批机构级别应不低于原审批机构。变更前后风险控制措施的强弱由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判断。变更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应事先征得其他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抵(质)押权变更需办理相关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抵(质)押率不应超过审批核定的抵(质)押率。第六章 押品权证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对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收取的、能够证明x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权属证书和书面凭证应进行统一保管。需保管的权证包括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登记证明、存单、
42、凭证式国债、仓单、提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人寿保单、保险单据等。具体参见x银行主要押品类别的权证列表(附件6)。第二十八条x银行各级会计运营部门为押品权证保管部门,押品权证保管部门应指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员,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将押品权证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押品权证(复印件)作为重要凭证纳入信贷档案管理,由授信业务所属分行负责放款审核的部门保管。第二十九条各级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原则上应在收取权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权证移交保管部门进行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经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移交保管部门。(一)签订抵(质)押合同及收妥权证后,客户经理应根据押品的情况填制“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附件7)
43、,列明移交清单,将权证移交保管部门。(二)保管部门对“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移交清单、权证核对无误后,将权证妥善保管。(三)各级分支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对已收妥但未移交保管部门的权证要妥善保管,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暂时留存的权证进行检查与核对,督促经办人员及时移交。第三十条日常保管(一)保管部门应将权证入库(或保险柜)进行保管,保管场所应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保证权证的安全。(二)保管部门应建立岗位制约机制,收妥权证后,应实行双人管理,分工明确。要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负责表外科目记账的人员不得兼管权证实物。(三)保管人员应编制“押品权证档案
44、卷内目录”,按顺序登记后放入档案袋内,同时编制“押品权证档案卷内目录索引”,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的方式登记保管。采用电子方式的,应做好数据备份,按年打印装订成册。(四)押品权证应指定专人保管,明确保管责任,因人员或机构变动需调整保管人员时,应认真核对账务和办理交接手续。(五)保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押品权证档案的保管情况,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第三十一条出入库管理(一)在抵(质)押期间,保管部门应严格权证的出库管理,针对借阅、外借、结清出库等权证出库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因行内外检查、审计、诉讼等原因,x银行内部需要借阅使用的,由借阅部门出具领用说明等资料,填制“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
45、产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附件8),列明借阅清单,报借阅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签字,保管人员审核后办理权证的出库手续。借阅期限超过一天的,原则上应当日归还,次日再办理借阅手续,如因诉讼等原因无法当日归还的,应报经办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对不以转移占有方式实现抵(质)押权的押品,客户因办理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外借该类押品权证的,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外借原因,并承诺明确的归还日期。客户经理审查后填制“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经办行(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人员办理权证外借出库手续,如客户未按期归还权证,客户经理应负责向客户催收。其他情形下,不得将权证外借给客户。如因
46、结清贷款、重新设立担保、处置等原因需要转出权证时,客户经理应根据贷款结清通知书或转出情况说明,填制“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转出通知书”(附件9),并要求客户在“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转出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二)退回权证时,借阅部门应填制“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列明移交清单,保管人员核对通知书、移交清单与权证相符后,将权证入库(或保险柜)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台帐管理(一)各级授信业务所属机构(或部门)与保管部门应设立“押品及权证登记簿”(附件10),按债务人进行逐项登记。(二)年度终了核对相符后,授信业务所属机构(或部门)与保管部门应办理新旧年度登记簿的结转,将未
47、销事项转入下年的登记簿。(三)权证出库和权证退回时,授信业务所属机构(或部门)与保管部门应分别在“押品及权证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登记。第三十三条权证核对(一)押品保管部门应建立押品权证的定期核对制度,建立“押品及权证核对登记簿”,用以登记权证的核对情况。(二)“押品及权证核对登记簿”由保管部门统一分年度设立,由核对人员认真填写并签章确认,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三)保管人员应在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按季办理登记簿与权证的逐项清点和核对,确保登记簿与权证实物相符。(四)授信业务所属机构(或部门)应至少每年与保管部门、会计部门开展一次押品表外明细账、权证、登记簿的三方核对,确保账、实、簿三者相符。权证由授信业务所属机构(或部门)负责保管的,由经营机构(或部门)负责权证和登记簿的核对工作。核对中若发现账实有不符的,由授信业务所属机构(或部门)负责查明原因,及时向分管行长及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据实处理,权证保管部门和会计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五)风险管理部门应按年对权证的日常保管情况、台账管理情况、账实簿的核对情况、交接与出库手续等实施检查或抽查。第七章 押品的监控第三十四条 押品监控是指通过建立押品的动态监测机制,在及时采集、分析、处理抵押(出质)人及押品风险信息的基础上,识别、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