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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融丰银行)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依据国家关于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融丰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融丰银行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经济政策,确保贷款管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县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二)全程监督,封闭运行; (三)风险管理与封闭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融丰银行各级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的
2、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融丰银行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 ;(三)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信誉良好;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按规定及时向开户银行(简称开户行,下同)提供真实的财务和统计资料,并接受其信贷管理和监督;(六)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无不良嗜好,具有偿还能力。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及方
3、式第八条贷款种类:按贷款用途,可分为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种类; 按贷款期限,可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贷款。第九条贷款期限。办理各类贷款应确定明确的贷款期限。各类贷款期限应当依据贷款性质和相关要求分别确定。 第十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经办行书面申请展期,并提出贷款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分别有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经办行办理贷款展期,应当明确展期的期限。对经办行审查符合展期条件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未申
4、请展期,或申请展期但不符贷款展期规定的,从贷款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利息的计收: (一)贷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 (二)经办行同意展期,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分别按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利率规定计息。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并处。(四)依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利息计收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的停息
5、、减息、缓息和免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经济活动,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开户行申请借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依据。 第十五条贷款受理及调查经办行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款调查,并提出是否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贷款调查人对办理贷款所需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经办行信贷部主任(或经理)一般为贷款的审查人。贷款审查人应核实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意见作出
6、审查结论,报审批人审批。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 贷款实行审批授权管理,各级行贷款审批人在授权的权限内对各类贷款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签定借款合同经办行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时,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使用融丰村镇银行总行统一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 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还应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经办行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依据借款人需要和用款进度,经办行可以采取一次审批,一次发放或一次审批按用款进度分次发放的办法。 第二十条贷款检查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信贷人员
7、应当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发现违规使用贷款及其它影响贷款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贷款本息的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经办行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向借款人发送到期贷款通知书,督促借款人筹措资金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对逾期的贷款应当及时发出催收逋知书,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第五章信贷监管第二十二条账户管理 经办行应当经常检查借款人各类存款账户设置及使用情况,逐笔审查各存款账户资金用途和去向,防止企业资金流失。对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按规定予以信贷制裁。 第六章贷款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贷款管
8、理实行风险管理与跟踪管理相统一、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期限分类管理相结合,贷款风险分析与企业经营活动分析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贷款风险分类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含关注)贷款、逾期(次级)贷款、呆滞(可疑)贷款和呆账(损失)贷款,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正常(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能按期足额偿还的贷款;逾期(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呆滞(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呆帐(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二十五条贷款风险预警: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对客观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导致存量或增量贷款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9、进行识别、预测、预报和反馈,指导经办行对不同资信等级企业的贷款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贷款风险预瞥系统包括企业资信等级评定管理、贷款风险度管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价格信息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贷款风险防范: (一)信贷部门应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并按封闭管理的要求实行全程监管;(二)逐步实行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提高企业对风险贷款的偿付能力;(三)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假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名义,悬空、逃避银行债务,直接或变相挤占挪用贷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借款人以任何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抵制纠正。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四)借款人发生兼并(
10、合并)、分立、改制等产权变更行为,应事先征求经办行的意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金融规章执行,并及时按规定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对未落实债权债务的,不得发放新的贷款。 产权变更的借款人,经融丰银行确认已不符合办理贷款条件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首先落实收回其占用的全部融丰银行贷款,同时停止对其发放新的贷款; (五)借款人不得以融丰银行贷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贷款风险化解贷款风险形成后,应当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分别采取财政补贴,风险补偿金补偿、保险理赔、依法清收、呆账核销等措施,积极收回贷款本息或落实债权。 (一)清收不合理占用贷款。对已形成的各种不合理占
11、用贷款,应当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计划消化。建立不合理占用贷款专户管理和清收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清理收回,并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占用贷款。对清收不合理占用贷款实行监测考核;(二)规范以资抵债资产的管理。因借款人(包括担保人)不能以货币资产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时,经办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与借款人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借款人或担保人各种有效资产的处置权,以抵偿贷款本息; (三)加强呆账贷款的管理。建立贷款呆账认定、管理和核销的正常工作程序。 第七章信贷监测与考核第二十八条贷款监测与信息反馈 经办行应按规定,逐笔、真实、序时登记贷款管理台账,及时反映企业收本收息情况。根据台账数据
12、汇总填制有关报表,逐月逐级汇总上报。严禁随意更改、调整有关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九条贷款管理的分析与报告制度 各级行应定期分析并逐级上报贷款运营及封闭管理情况,及时掌握、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信贷管理工作。对信贷管理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上级行。 第三十条贷款管理的考核贷款管理的考核采取分级负责,定期公布,定性和定量结合,责、权、利挂钩的原则,各级行行长负责本行的监督考核,上级行负责对下级行的监督考核。 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制第三十一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本息收回及贷款质量负全部责任。行
13、长可以授权副行长审批贷款,被授权人应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信贷部门责任制。信贷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三农”政策; (二)制定、执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指导下级行开展信贷工作; (三)开展信贷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四)负责收贷收息等封闭管理责任目标的完成; (五)组织培训,提高信贷干部职工的政治及业务素质; (六)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七)配合推进信贷管理电子化建设。 信贷部门应建立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按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要求明确具体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信贷人员,并与经济利益、职务,职称挂钩,考核兑现。
14、 第三十三条建立和完善信贷员责任制。信贷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信贷管理规定,做好贷款需求测算和贷款调查,落实贷款使用,发放并管理经批准的各类贷款。 (二)监督检查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报告,按规定提出信贷制裁意见,并跟踪检查借款人落实整改措施。(三)监督企业销售和贷款回笼归行,及时分解并收本收息,完成封闭管理责任目标。 (四)建立、登记台账,按时统计上报有关报表;耐所登记、上报数字的准确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五)监测和准确反映借款入各类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改善贷款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信贷人员可对其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违反信贷政策,管理制度
15、的各种行为进行抵制,并有权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反映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实行信贷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轮换。第三十五条 对信贷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推行持证上岗相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办法。 第九章罚则第三十六条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虽未造成贷款的挤占挪用,但对贷款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存在被挤占挪用可能性的应当及时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贷款资金使用没有及时向经办行报告; (二)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存款账户; (三)销售货款不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七条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贷款的形态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施行加息: (一)未及时提出展期申请,造成贷款逾期; (二)申请展期理
16、由不充分、银行不同意展期而逾期; (三)违反借款合同规定,挤占挪用贷款。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对信贷制裁有异议的,可向核准信贷制裁行的上级行提请复议。上级行应当及时对开户行提出的信贷制裁进行复议,并回复借款人复议结果。复议期间仍按原制裁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开户行和有关责任入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对非贷款对象发放贷款,或不严格按照贷款条件审查、审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无故延迟贷款发放; (三)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 (四)违反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或对借款人及时申请符合条件的贷款无故拖延或拒不办理展期; (五)未按规定监督检查借款人各种存款账户的使用情况,致使贷款发生违规使用甚至挤占挪用; (六)未及时发现借款人发生的各种挤占挪用贷款行为,或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政策,不认真执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信贷资产质量下降的分支行,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贷管理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