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doc(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境内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第三条 在本办法中我行为合作银行,负责与客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确认、交割,负责将代客交易与具备资格银行逐笔平盘;具备资格银行负责与我行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平盘的确认、交割。 第四
2、条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等我行国际结算的主要外币。 第五条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第六条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标准期限有7天、20天、1个月至12个月共14个期限。如有特殊期限要求,可由经办机构向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提出申请。择期交易期限根据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确定,择期交易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客户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起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0万美元。第八条 客户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交割的可申请办理展期,但展期次数最多两次,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远期交易期限的一半。第九条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客户应按规定交纳
3、保证金至专用保证金账户,并确保保证金账户余额符合我行远期交易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地区分支机构均在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开展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他地区分支机构在辖属分行办理该业务,未取得对公结售汇资格的机构暂不能办理该业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一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为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政策管理及头寸管理,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客户的报价。第十二条 总行计财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协议文本及其他格式文件的审核工作。第十四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
4、汇业务系统开发、维护及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分支行负责对客户提交申请书和单据进行初审,印鉴审核,落实保证金等与客户相关的事宜。第十六条 每个工作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根据具备资格银行提供的报价,制作和发布人民币对各币种远期结售汇牌价。牌价包括期限、远期现汇买入价、远期现汇卖出价、到期日。发布的远期结售汇牌价只作为参考价格。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十七条 客户在我行叙做代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向我行缴纳保证金或核减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具体根据具备资格银行对我行保证金及额度管理要求及我行对客户评价的情况综合确定。保证金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第十八条 分支行管户客户经理应密切跟踪客户资信情况的变
5、化。如果客户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则分支行必须及时通知客户追加相应的保证金或核减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或者通知减免保证金的客户补交保证金,追加或补交的比例由各支行客户部门将客户资信情况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后,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同时参照市场情况制定。第十九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应密切跟踪市场情况的变化,根据具备资格银行市值评估,通知经办机构进行保证金追加或额度扣减工作。客户应该在其保证金或在我行授信额度尚能弥补交易亏损时及时补交保证金或由我行扣减授信额度,否则具备资格银行有权采取强制平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客户承担。第二十条 各经办机构结售汇管理部门须严格区分即期和远期(含择期)结售汇敞口头寸,人
6、民币与外币掉期形成的即期和远期敞口根据财政部以及总行相关部门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及时予以更新。各经办机构要建立人民币与外币远期交易台账以备统计和相关管理需要。第二十一条 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实行逐笔平盘,各经办机构不得保留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敞口头寸。总行视市场情况下发相关最新管理规定对此予以调整。第二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提前交割的会计核算由当时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交易反方向交易及按提前交割日与代理行取得的外汇牌价进行远期结售汇签约交易并实时平盘组成,如出现亏损,则亏损部分由客户自行承担。第四章 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对于当日发生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按不同期限和不同交易性质进行统计汇总,于当日业务终了时上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第二十四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要对每笔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登记台帐,以备统计、收益核算和相关管理需要。第二十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应于每月初个工作日内向外管局报送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统计表。第二十六条 新增、变更、终止合作对象,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或相关部门负责提前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