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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小额设备购置贷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国内信用证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 基本概念 设备购置贷款是指我行为拟购买或已购买不超过1年的未付全款的生产机器设备,以所购机器设备抵押的生产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二、办理条件借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购买机器设备但资金有压力的中小微企业,即设备的最终用户,购买的是主要业务的生产设备;(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三)申请的借款金额与营运收入相匹配,还款来源有保障;(四)计划购买设备清单及购销合同复印件(或报价单);(五)不少于拟购置设备价款总额30的自筹资金
2、; (六)现有机械设备明细表,原购买合同及付款证明或发票复印件;(七)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按规定年检;(八)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三、贷款期限、额度、利率(一)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机器设备全部价款的50,总额不高于500万元。(二)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三) 利率:设备购置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四)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适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或按月等本金还款方式。五、贷款申请与审查(一)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设备购置贷款,应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1
3、、设备购置贷款申请书;2、 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贷款卡;3、 借款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4、 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借款人成立不足三年的,须提供成立以来每年度的财务报表;5、拟采购的机械设备明细表及购买合同、所购机械设备首付50%以上(含)货款的正式发票;6、房产产权证明或房产租赁协议(用于确认设备存放地);7、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二) 贷款审查审查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借款人是否符合设备购置贷款的贷款条件;2、 是否为设备的最终用户,所购买的是否是主要业务的生产设备;
4、3、 在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已获得银行信用额度及其使用状况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贷款审批与发放(一)贷款审批1、总行根据基层行对借款人的调查、审查情况,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进行审批;2、 小额设备购置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二) 贷款发放1、我行应与借款人签订设备购置贷款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担保合同。到借款人所在地工商局(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以进口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的,另须到直属海关或派驻机购办理抵押登记。机器设备在抵押期间,须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综合保险;2、借款凭证上报总行相关部门审查并提交授权人审批;3、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按贷款
5、申请支付设备款。七、贷后管理(一)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作违约:1、未经我行同意,发生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承包、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等;2、 借款人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涉嫌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等重大案件,未能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我行;3、 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或被撤销营业执照;4、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发生或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未能书面通知我行的义务;5、借款人未能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真实的
6、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6、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的用途;7、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条款支付到期贷款本息等应付款项;8、借款人未能履行贷款的义务,并且在我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该违约行为后仍未得到补救;9、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10、借款人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破产、重组、解散或任何借款人的债权人已向借款人指定托管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11、其他我行认为借款人存在可能侵害我行债权的行为。(二)发生上述违约事件后,我行应要求立即偿还所有未还借款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三) 定期通过信贷台账管理系统对设备购置贷款逐户、逐笔监测、对贷款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四) 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现场跟踪检查。检查的重点为贷款使用情况,购置设备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等。八、本办法由银行指定,并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 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