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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基金代销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使我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保证并不断提高从业水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制度是规范我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从业人员行为的基本制度,是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行为准则。各基金代销网点必须对业务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检查。 第二章 职业道德第三条 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第四条 基金代销业务人员
2、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第五条 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第六条 基金代销业务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爱行敬业原则,我行员工应树立高度责任感,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诚实守信原则,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公正守信,善意履行合同,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客户至上原则,坚持服务为本,客户至上,了解客户的需求,赢取客户的信任,努力提高服务技能,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牢固树立合规经营意识,不得从事与我行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八条 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我行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时间要求。第三章 履职要求第九条 文明服务。按照我行的规定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周到的文明优质服务。在接洽业务过程中,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第十条 实事求是。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基金代销业
4、务人员对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风险提示。向客户推介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第十二条 廉洁从业。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秉公办事,不以职权谋私。严禁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规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严禁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
5、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严禁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严禁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第十三条 保守秘密。基金代销业务人员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交所在机构建档保管,并依法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在受聘期间或离职后,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更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资料谋取个人利益;向有权机关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程序办理。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惩戒措施。员工违反本行为规范规定将按照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我行将保留索赔的权利。第十五条 本行为规范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制定和修改。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