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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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和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 ) 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校园消防安全。第二章 消防安全领导与责任第三条 学校法定

2、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 分管消防安全

3、工作的校领导,是本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

4、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的职责。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5、;(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受理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督促其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6、,协助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六条 学校二级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八)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按消防许可的要求,向保卫处申请许可与备案;(

7、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 学校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以及其

8、它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网络中心、广播电台;(三)车库、油库、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五)锅炉房、配电房;(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八)学校保密室;(九)图书馆地下室;(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

9、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 校园内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前,主办方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专人负责,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并提前二十天书面报保卫处。经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

10、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第十三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

11、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配备在消防控制室的专职消防值班员,应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七条 加强校园火灾预防,严格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一)校园内严禁使用劣质电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有私拉、私接电源、电线,不得

12、私自增大保险丝容量。(二)校园内严禁私自增设和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确因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需要增设、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水电维护部门实施安装,在确保用电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三)宿舍内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熨斗、电饭锅、电炒锅、电水壶、微波炉、取暖器等违规电器,以及未经国家“3C”认证和1000瓦以上的大功率电热器具。(四)食堂和营业房内使用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热能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行专人负责。(五)电能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装规程。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督促后勤服务中心及时做好对电源线路的维护保养,防止

13、因电线老化、短路引起的火灾。(六)在校内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遵章操作。(七) 校园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和废物。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须报保卫处并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才能动用。作业时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落实现场监管人,切实保障用火安全。第十八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或部门负责。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

14、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五)火灾隐患和隐

15、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

16、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检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非重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

17、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常规防火巡查人员(保安员、楼宇管理员、宿舍管理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

18、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

19、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

20、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第三十一条

21、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22、。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勤务保障组、疏散引导组、防护警戒组、舆论宣传组、善后工作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

23、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保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第三十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报学校保卫处备案。第三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第七章 消防经费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

24、兼顾、保证重点、节约使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第八章 奖 惩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各部门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及年终工作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四十条 师生员工或部门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积极扑灭火灾,为抢救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在消防安全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第四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据学校有关制度和学生守则违纪处分条例等给予相应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人为因素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消防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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