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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项目招标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明确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在招标过程中的责任,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属企业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销、设备和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活动。第三条 招标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技术水平、管理经验以及投标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
2、中标单位。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四条 公司总部招标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公司总部是公司开发项目招标工作的监管机构,对所属企业的招标工作以管理、支持和重点环节的监控为主。具体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是:(一)公司总部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开发项目招标工作的决策和审批机构,负责审议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决定需公司审批的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决策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件。(二)公司总部招标管理小组是公司开发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招标管理体系的建设,对所属企业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服务和支持。招标管理小组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以及投资监管部、规划发展部、风险控制部、资金财务部等相关人员组成,主管副总经理
3、任组长。招标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工作流程等文件。2、逐步建立公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销、设备和材料等采购方面的合格承包人信息库,逐渐与合格承包人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3、负责公司招标管理体系的建设,逐步建立公司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等方面的示范文本库。4、对所属企业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服务和支持,具体包括:(1)督促和检查所属企业根据公司要求编制本企业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所属企业招标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参与所属企业的招标工作,对招标过程中的重点及关键环节进行管理与控制;(3)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招标过程中的审批和
4、备案工作;(4)协助所属企业解决招标工作中的其他业务问题,为所属企业招标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第五条 所属企业招标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所属企业是本企业开发项目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本企业开发项目的招标工作。具体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是:(一)所属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是本企业开发项目招标工作的决策和审批机构,负责审议本企业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审批本企业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决策本企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件。(二)所属企业招标工作小组是本企业开发项目招标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本企业开发项目招标的具体工作。招标工作小组由所属企业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财务总监以及合同预算部、工程部、设计部、开发部、销
5、售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组成,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任组长。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公司的招标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的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全面组织本企业开发项目的招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选定招标代理机构;(2)确定招标方式;(3)办理有关招标手续和招标备案工作;(4)组织编制招标文件;(5)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6)组织投标单位的报名、现场踏勘和答疑;(7)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和考察;(8)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评审、谈判等工作;(9)根据招标结果组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10)撰写招标工作总结报告。3、配合公司总部对本企业招标
6、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4、做好招标过程中相关文件上报公司总部的审批和备案工作。5、为公司的合格承包人信息库推荐候选人,参与合格承包人的资格评审与考察。6、参与公司招标管理体系的建设,起草各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等方面的示范文本,提供招投标方面的典型案例。第三章 招标规模标准与招标方式第六条 所属企业选择承包单位应分别采用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发包等方式,各种方式对应的范围和标准如下:(一)招标1、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销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据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应采
7、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公开招标。2、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销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营销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销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据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并符合下列标准的,所属企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三家以上单位进行竞争性谈判,采取货比三家、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承包单位:
8、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2、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3、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营销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直接发包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销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上述第(二)条竞争性谈判标准的,原则上都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发包:1、项目的勘察设计,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3、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4、施工主要
9、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特殊行业的工程。第七条 所属企业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 公司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将建立战略采购的招标方式,即由公司总部统一与承包单位进行洽谈,在合格承包人信息库中筛选投标候选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战略合作伙伴,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应进行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并向有关部门备案。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一般工作程序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筛选符合
10、投标条件的承包人参与投标,并履行完整招标程序的招标方式。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发布招标公告;(二)发售招标文件;(三)进行资格预审;(四)组织答疑或发补遗文件;(五)投标、开标;(六)组织评标;(七)定标评审并确定中标人;(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的一般工作程序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符合投标条件的承包人参与投标,但须统一发标、回标、评标和定标的方式。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进行资格预审并向三家以上合格承包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二)发售招标文件;(三)组织答疑或发补遗文件;(四)投标、开标;(五)组织评标;(六)定标评审并确定中标人;(七)
11、发出中标通知书;(八)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的一般工作程序竞争性谈判:直接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投标条件的承包人进行技术、价格比选和谈判的方式。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收集供方信息并进行资格预审及考察,确定三家以上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承包人;(二)组织相关技术方案的评审、比价和与承包人谈判等工作;(三)根据技术评审、比价和谈判等情况,组织定标评审并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十三条 直接发包的一般工作程序直接发包:选择一家符合投标条件的承包人直接谈判签约的方式。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进行资格预审及考察后选择合格的候选承包人;(二)组织与候选承包人进行谈判;(三)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第
12、五章 招标工作要求第十四条 招标(一)招标代理1、所属企业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2、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将招标结果报公司总部备案。(二)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三)资格预审1、所属企业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
13、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四)招标文件1、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但招标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要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并对最终招标文件质量负责。2、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2)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
14、格式和说明;(4)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付款条件;(5)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工期、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6)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7)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和问题。3、招标文件要求做到公正、客观、科学、严谨,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开标(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所属企业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出席,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二)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
15、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四)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第十六条 评标(一)评标由所属企业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本企业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二)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
16、告,推荐至少两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排出名次。第十七条 定标(一)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委员会评标和推荐结果,组织定标评审,报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确定最终中标人。(二)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六章 招标工作管理第十八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所属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总包、各专业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各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示范文本,并定期修订,上报公司总部。公司总部对所属企业各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示范文本进行收集和整理,定期组织专题会议进行修订和完善,
17、形成不同类别的工程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示范文本库。第十九条 招标工作重点及关键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对于规划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电梯采购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招标工作,公司总部对以下重点及关键环节进行管理与控制:(一)招标:由所属企业提出意见报公司总部批准后执行。(二)招标文件:由所属企业提出意见上报公司总部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出。(三)开标和评标:公司总部派出人员参加开标并作为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参与评标。(四)定标:中标人的确定由所属企业提出候选名单,上报公司总部批准。(五)合同签订:所属企业将拟签订的合同上报公司总部审批。第二十条 招标的审批与备案(一)
18、规划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电梯采购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招标按第十九条要求报公司总部审批;(二)除上述第(一)条以外的招标所属企业可自行组织并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通知书、所签订的合同及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并报公司总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招标资料的归档和备案每次招标工作结束后,所属企业应按照组卷和分类要求对招标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撰写本次招标工作总结报告,定期将归档的资料和文件报公司总部备案。第二十二条 监督与检查(一)公司总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所属企业招标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二)公司总部分阶段根据检查情况对招标工作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向所属企业
19、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第二十三条 合格承包人信息库公司总部组织各所属企业,针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销、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单位,逐步建立健全合格承包人信息库。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各所属企业进行招标时,均应在合格承包人信息库中选择投标候选人。第二十四条 招标禁止(一)公司总部和所属企业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得与投标单位有不正当的接触,不得收受任何贿赂,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二)对于在招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受贿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恶劣,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招标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二十六条 各所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及项目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该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不得突破本办法的规定,并报公司总部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批准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