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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一般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般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般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x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x银行办理该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第四条一般委托贷款业务执行x银行有关授权管理规定。第二章基
2、本规定第五条一般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借款人。x银行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还款担保或承诺,不得代替委托人办理以我行为抵质押权人的登记及相关证书、质物的保管。第六条一般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政府部门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x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三)委托人不得为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担保公司;(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一般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
3、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颁发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办理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原则上需在农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经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可不在我行开户,但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我行不承担自动扣划本息的义务;(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已经全部偿还;(五)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和借款人须同在一般委托贷款申请书中明确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资金来源合规合法,但不得
4、为银行借款、社会募集资金等负债性资金;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第九条一般委托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一般委托贷款合同中载明,但须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第十条一般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担保的条件以及担保手续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办理,担保合同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另行签订,在一般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第三章操作流程第十一条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基本流程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原则上由二级分行或可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的支行及以上审批。如授权书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授权书相关规定。本级行审批权限内:客户申请与受理受理行客户部门初步调查会签法律
5、事务部门(岗)受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或独立审批人审批。超本级行审批权限:客户申请与受理受理行客户部门初步调查会签法律事务部门(岗)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或独立审批人审核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调查并起草签报会签法律事务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二条一般委托贷款业务须准确、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完成会签、审批等业务流程。第十三条客户申请委托人和借款人就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后,共同向经营行客户部门提出一般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和借款人基本情况、一般委托贷款金额、资金来源、期限、利率、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第十四条客户申请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
6、件或复印件:(一)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委托人身份证明(政府部门提供单位公函,工商企业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有效税务登记证明,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其户口本);工商企业需提供公司章程;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委托人预留印鉴和有权人签字样本;x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明(工商企业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有效税务登记证明,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其户口本);通过年检的贷款卡(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根据
7、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借款人预留印鉴和有权人签字样本;贷款投向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x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业务受理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初步调查后逐级提交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调查。第十六条业务调查和会签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主体资格、信用记录、贷款投向、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能否保障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等进行调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参照一般委托贷款合同标准文本与委托人、借款人协商一致
8、后,起草签报,按现行法律审查相关规定会签法律事务部门。第十七条业务审批会签结束之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八条贷款发放经营行须根据批复内容和委托人的通知,代其向借款人发放一般委托贷款。(一)经放款审查岗审核后,经营行客户部门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一般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委托人授权,督促借款人落实担保手续和其他条件。(二)一般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应在经营行开立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一般委托贷款相关的汇款、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三)经营行客户部门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达指定的委托人账户后,按委托人要求将委托资金划至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如委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方式办理
9、贷款发放业务时,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账后,应将借款人送交的提款证明及所附资金用途证明送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才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借款人在提款通知书上加盖的印鉴和签章须与在x银行预留的样本相符。第十九条业务监管一般委托贷款发放后,经营行客户部门要建立一般委托贷款台账,定期与会计部门进行核对,协助委托人做好一般委托贷款收回工作,主要包括:(一)出具一般委托贷款利息清单,通知双方当事人,借款人未及时付息时,根据委托人授权发出一般委托贷款催收通知单;(二)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前个工作日,经营行客户部门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授权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一般委托贷款到期通知书并取得回执。第二十条到期收回一般
10、委托贷款到期后要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主动归还。借款人与经营行签订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划款授权书的,经营行可按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划款授权书的约定自动从借款人的账户或银行卡中予以扣收。第二十一条贷款逾期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一般委托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及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同时通知委托人,并取得书面回执。第四章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办理一般委托贷款时应当遵循委托资金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第二十三条一般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执行xx银行中间业务价格标准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一般委托贷款按照我行相关会计核算办
11、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一般委托贷款的资料保存和档案管理,参照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与自营贷款档案分开保管。第二十六条一般委托贷款合同一经签订,委托人、借款人和授托人不得私自修改,不得签订其他任何改变一般委托贷款性质、违反x银行关于一般委托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合同或者协议。第二十七条不得发放自营贷款代借款人偿还、垫付一般委托贷款。第二十八条不得向委托人就其存入委托资金账户的资金出具存单或单位存款证明书。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谨慎办理委托人、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审慎办理投向于国家宏观调控限制行业范围的一般委托贷款。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和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各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和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应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的分行和个人,总行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