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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投资计划(有限合伙)认购协议第一条 前言和释义 1.1 前言鉴于,1)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拟以企业自有资金发起 证券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2) 拟担任本计划的计划执行人;3)为规范计划执行人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计划执行人与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4)为便于计划执行人统一集中管理各合伙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合伙人的整体利益;本协议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2.1 计划: 证券投资计划(有限
2、合伙) 1.2.2 投资人: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各有限合伙人 1.2.3 计划执行人: 1.2.4 投资行为: 以合伙企业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1.2.5 结算年度: 年度结算分红 第二条 计划的基本情况2.1 计划性质:本计划为证券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计划执行人,由计划执行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 2.2 类别:本计划为契约型开放式投资计划。 2.3 投资领域:包括证券投资与股指期货投资。以证券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 存续期限:本计划存续期间为五年,自收到第一笔
3、投资资金开始,到第五年的12月31日为止。第三条 计划的执行 3.1 投资人的出资 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红利再投资)。 3.1.2 人民币壹佰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一份(即100万元人民币) 3.2 资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计划执行人的专项投资计划资金募集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计划项下募集资金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资金管理权限:计划执行人对资金账户具有完全管理权。计划执行
4、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计划执行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计划执行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企业资产净值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计划执行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3.4新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新合伙人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出资方式: 货币(人民币)认缴出资额: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第四条 协议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计划执行人:名称: 住所: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持续经营4.2 计划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计划执行人对资金账户具有
5、完全管理权。计划执行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计划执行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 为扩大本计划投资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本计划。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 计划执行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 计划执行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 为确保本计划的投资利益最大化,计划执行人有权依法为加入本计划的所有投资人的出资资金融资。 4.2.6 计划执行人有权为本计划的正常执行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4.2.7 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6、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4.2.8 计划执行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加入本计划的所有投资人的出资财产。4.3 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4.4 投资人有权分享本计划的财产收益,并在本计划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4.1 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本计划。4.4.2 投资人有权向合伙企业执行事物合伙人索取每一期的财产净值报告。4.4.3 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4.4.4 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本计划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投入股票市场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第五条 对外投资
7、5.1 投资范围 5.1.1 股票投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5.1.2 其他投资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本计划还可进行其他投资,如非上市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各种房地产投资等。其他投资协议由投资人与计划执行人另行签订。 5.2 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和限制等内容(详见本计划发起说明书)。 第六条 本计划的计划执行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融券。具体的融资方法以及融券方案由计划执行人确定。包括吸收新投资人。第七条 本计划的执行费用及税收 7.1 本计划的执行费用 7.1.1 本计划的执行费用的各类包括:(1) 与本计划相关的聘请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或其他专业机构、人士之费用
8、;(2)本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3) 本计划的资金银行托管、转账费用;(4)计划执行人因履行投资行为而发生之其他费用。7.1.2 费用的承担:本计划的执行费用均由本本计划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本计划项下资产净值的 % 年费率计提。投资人第一年按实缴金额一次性支付,第二年起,每一个月支付一次,由计划执行人自动扣除。7.2 本协议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第八条 本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8.1 本计划的收益:本计划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次年12月31日止。 8.2 收益的分配每个结算年度结束
9、后的十日内,计划执行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为合伙企业执行事物合伙人所有,收益的 %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第九条 本计划信息的批露:计划执行人应定期披露账户资产净值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至少每三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资产净值的具体报告。第十条 本协议接受投资人数最多限制在五十人(包括五十人)以内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投资人出资后,在12个月内,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另,以本计划发起协议生效日为基准,12个月封闭期内本计划项下资产不可赎回,12个月后第一年为过渡期,赎回费率 %,过渡期结束后赎回费率为 ,该计划持有满三年免收赎回费
10、。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终止与本计划项下财产的清算 11.1 本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本协议终止:(1)计划执行人决定终止;(2)全体投资人一致要求终止;(3)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基金难以正常运营。11.2 本计划项下财产的清算 11.2.1 本计划项下财产的清算人由合伙企业执行事物合伙人担任。11.2.2 清算人在本协议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将本计划项下财产进行变现以后,出具清算报告,对本计划项下财产进行分配。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2.1 计划执行人与投资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2 计划执行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
11、,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合伙企业资产损失的,计划执行人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符合法律效应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特别提示:即使计划执行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协议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计划执行人将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及控制损失的发生,但并不保证损失情形一定不发生,本协议存在较大投资风险,仅适合具有较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签署,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加入本计划的投资风险,计划执行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人本金不受损失。(本协议签署页) 本协议一式 三 份,新入伙人和原合伙企业各持一份,并报原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新合伙人签字和原合伙企业盖章后生效。 企业(有限合伙)(签章) 计划执行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投资人(签章) 新合伙人(签章):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