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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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x银办发2013123号)等,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收付业务是指人民币收付、兑换业务。具体包括:现金收付、现金整点、反假人民币、残缺污损(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第三条 各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确保所有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正常开展。第四条 支行应向公众公布

2、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或服务的反馈。第五条 分行应根据本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实施细则。第二章 现金收付和现金整点第六条 收付现金应根据合法的凭证办理,收款坚持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付款坚持叫名、问金额,按付款凭证金额逐位点交清楚。收付款登记券别明细,按券别收付款。(一)认真审查凭证是否套写。(二)日期、账号、收款单位、款项来源、开户单位(简称五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三)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四)收付款必须填写券别。(五)收付款时按券别明细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收款应做到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不得将几个单

3、位的款项混淆。(六)柜员对收入的现金应加强复核,清点无误后,进行系统账务处理和凭证打印,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将回单联退给客户。(七)每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它款项调换券别,收妥的款项应及时分版、剔残、整理成把、成叠。未经整点的现金严禁对外支付或上介。第七条 凡营业期间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当日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日结。如有特殊情况要次日入账的,必须经支行领导和收款单位的同意,收妥的款项要封包入箱作寄库处理,严格与库款分开,不得混淆。第八条 对个别缴存现金较多的单位,如当面清点有困难,可通过协商,签订协议,采取当面点大数、卡把、清点尾数,事后清点细数,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业务处理。第九条

4、柜员自柜台收入的原捆钞券,无论是本行的还是他行的钞券,均应当面拆封清点。第十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时,应认真核对凭证各要素并进行系统账务处理后按凭证金额配款。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按xx银行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处理。第十一条 现金收付超过规定限额时,应按照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处理。第十二条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客户使用现金的范围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支行应通过办理现金收付,了解市场票币流通的券别比例,并有计划做好市场主辅币的调剂工作。第十四条 各支行要加强用现计划性,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业务库存现金

5、,超现金库存限额的应及时缴存总(分)行大库,不足时向总(分)行大库领取。第十五条 整点现金应按“五好钱捆”的标准办理,即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第十六条 整点票币应做到:(一)每捆、把未清点完,不得将原封签及小腰条(10条)丢掉。(二)纸币应按券别、版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硬币100枚为1卷(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三)完整券扎把在钞把中间扎一道白色绵纸条,残损券扎一道原色牛皮纸条,每把(卷)需加盖经办人名章。第十七条 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现金时,应按不易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做好剔残工作,并注意防止混进假钞和被破坏的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既要考虑市场票

6、币的整洁,便于流通使用,又要贯彻节约的原则。第十八条 上介钱捆需严格按以下标准:完整券中夹杂残损券的比例不超过5%,残损券中夹杂完整券的比例不超过3%。第十九条 已配置清分机的支行上介人民币现金(含10元及以上面额)须全额清分并留存冠字号码,且上介钱捆应按要求进行封捆并粘贴“已清分”标识封签。第二十条 已实现冠字号码留存的支行,应自留存冠字号码相关信息起至少保存3个月。第三章 人民币兑换第二十一条 各支行应无偿为公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回收业务,不得互相推诿、拒绝办理。第二十二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业务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时,应当着兑换人在票

7、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印章及经办员名章。第二十三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原封签通过总(分)行库房管理中心送人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人行相关规定确定兑换标准。经复核和营业部经理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不可恢复性的专用袋密封,同时,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以下简称兑换单),兑换单一式三联,一联支行留底,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交持有人。第二十五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或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兑换支行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

8、议的,兑换支行应告知持有人可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鉴定,或经持有人同意,兑换支行可以将残钞通过总(分)行库房管理中心交人行当地分支机构鉴定,支行凭人行当地分支机构鉴定结果兑换给持有人。第二十六条 支行应按交存规定将装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专用袋和其他残损人民币一起交存总(分)行库房管理中心。第四章 反假人民币第二十七条 支行应重视反假防假、反破坏人民币工作。柜员要提高对人民币的鉴别能力,分析掌握假币的特征。第二十八条 柜员在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时,一旦发现伪造和变造的假币,应由支行两名以上柜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有行号的“假币”印章和收缴人及复核员名章;对假外币

9、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支行应向持币人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人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第二十九条 已收缴的假币应登记假币登记簿,并连同一联假币收缴凭证一并交假币专管员入库管理。假币专管员原则上由支行库管员担任。第三十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由人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 办理现金收付的柜台,应配备紫光灯、放大镜和“假币”印章(带行号)等基本反假工具。凡是柜员收缴的

10、假币(变造币)要立即缴库,专人保管,定期上缴,严禁柜台留存。第三十二条 支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第三十三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时,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支行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人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第三十四条 持有人要求由收缴支行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人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

11、假币鉴定时,收缴支行应于收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可疑货币送至总(分)行库房管理中心,由总(分)行库房管理中心交人行当地分支机构进一步鉴定。第三十五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收缴支行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收缴支行按人行规定通知持有人鉴定结果。第三十六条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收缴支行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收缴支行按人行规定通知持有人鉴定结果。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制定和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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