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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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公司总经理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使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依照公司法及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对执行董事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较强

2、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三)具有一定年限的经济类工作经历,精通本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付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3、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

4、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经执行董事批准可连任。第七条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事决定,可以随时解聘。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向公司请示,经执行董事批准后方可离任。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第九条 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及义务第十条 总经理应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五)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6、交易。 (六)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的工作内容和流程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执行董事、监事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执行董事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执行董事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提示、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或监事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执行董事和监事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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