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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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甲方: Y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乙方:S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章 总 则46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48第三章 商业运营前的准备50第四章 垃圾的供应51第五章 垃圾的处理56第六章 垃圾处理的监管60第七章 维护与维修64第八章 违约及赔偿65第九章 不可抗力67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69第十一章 其他条款70第一章 总 则1.1 为做好国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为Y县人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济宁

2、市Y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1.2条所述双方于2016年 月在山东省济宁市Y县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一方:Y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甲方”),地址:山东省济宁市Y县滨湖街道办湖凌二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光,职务: 局长 ; 协议另一方:S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1.3 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即建设-经营-转让)项目,独家负责处理Y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工商业垃圾,本项目建设规模(400)吨/日,全年垃圾处理能力达到 (14.6)万吨,项目计划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6亿元整。项目工艺设计按照满足环评批复要求原则进行,在确保满足

3、国家和地区所要求的环保标准下,乙方可对工艺进行优化和改进。在焚烧炉炉排、烟气处理以及自动控制等关键部分,要求采用有成功稳定运营工程实例的、先进的、成熟的、且符合有关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工艺技术及设备,其中烟气排放等污染物要满足国家及地方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项目建设地点拟定于Y县谷亭生活垃圾处理场东临、米滩村东北方向、东环路北延西侧、新S251南侧,厂区建设占地约(100)亩。1.4 Y县人民政府愿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本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简称为本协议,其为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BOT特许经营协

4、议的附件一)。 1.5S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尽快在山东Y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负责本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公司在Y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前,S有限公司是本协议的乙方;在该项目公司在山东Y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则由该项目公司承接S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而自动接替成为本协议的乙方。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2.1术语定义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用词及语句应与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用词及语句具有相同的含义,或具有如下含义: 地磅站:指按照特许经营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用于计量垃圾数量的设施。 可接受垃圾:指按本协议4.2.1

5、条规定,也简称为垃圾。 不可接受垃圾:指按本协议4.2.2条规定的不可处理的固体废弃物。 医疗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指医疗机构、医事检验所、医学研究机构及生物科技相关企事业机构在医疗、检验、研究或制造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有害废弃物:指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垃圾贮存坑:指甲方与乙方在垃圾焚烧发电厂内经计称量后用于交接垃圾的场所,也称为垃圾交付点。商业运营开始日:指通过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商业运行通知书的第二日。购售电合同:指乙方与电力公司就电力上网事宜所签订的合

6、同。 2.2协议的解释 2.2.1 解释规则 (1)协议文件 本协议的附件(如有),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3)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 (4)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 2.2.2 解释 在本协议中:(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

7、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7)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 (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

8、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 商业运营前的准备 3.1 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 乙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已获得通过相关的初步验收与最终验收的书面证明文件。 3.2 垃圾供应的准备 在试运行开始日期的六十天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说明试运行开始的日期,以使甲方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 3.3 电力准备 甲乙双方以及电力公司已按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准备本项目的外部电源,做好电力上网的一切准备工作。 3.4 商业运营开始日 通过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完工证书。签发完工证书之日即为商业运营开始日。 第四章 垃圾的供应 4.1 垃圾数量及计量 4.1.1 年交付吨数 (1)本项目设计规模为

9、日均垃圾处理量400吨,全年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4.6万吨; (2)自本项目开始运营之日开始,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依如下规定,自行运送或委托运送垃圾至本项目所规定的垃圾交付点: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度内,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年度垃圾处理保底量为设计规模的87.5%,即12.78万吨/年(350吨/日);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三年度至第四年度内,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年度垃圾处理保底量为设计规模的95%,即 13.87万吨/年(380吨/日);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五年度及以后,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

10、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每年度垃圾处理保底量为设计规模的100%,即14.6万吨/年(400吨/日)。双方约定,当运营年度不足一个自然年时,上述年交付吨数按比例减少。(3)为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如果因甲方原因垃圾量供应不足(而非乙方的原因)致使进入本项目的日平均垃圾量低于最低保证垃圾量(保底垃圾量)时,甲方将按保底垃圾量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当垃圾供应量超过保底垃圾量时,按实际垃圾处理量计取垃圾处理补贴费。如果是由于乙方原因使垃圾供应和处理量低于保底垃圾量时,乙方不按照保底垃圾量计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将按照实际处理垃圾量计取垃圾处理补贴费,同时将按照本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第8.2.1条的规定

1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1.2日均交付吨数 甲方应按照年交付吨数计算平均每日应交付垃圾的数量,以达到特许经营协议要求的年交付吨数。其中正常运营日,每年按三百三十三日计;年度计划维修期间,每年按三十日计。乙方应每天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将上一天的垃圾供应量的统计数据送达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4.1.3 垃圾计量 (1)双方同意在本项目的地磅站进行垃圾的计量;(2)双方同意通过本项目地磅站的地磅及相关的计算机设备与计量设备,共同计量运至本项目的垃圾吨数,以及运至填埋场的炉渣、飞灰中间处理产物与不可处理的垃圾的吨数。 4.2 垃圾质量及检测 4.2.1 可接受垃圾 甲方提供的可以为乙方接受的垃圾是指

12、甲方正常收集及运送的一般固体生活垃圾及经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环保部门书面认定的允许焚烧处理并具有进行燃烧发电价值之工商业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木器、草叶、树干以及可处理的商业废弃物与一般企事业废弃物。 4.2.2 不可接受垃圾 指所有不属于上述“可接受垃圾”定义范围内的垃圾废弃物,下列废弃物为不可接受垃圾,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垃圾,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 (2)有腐蚀性、有毒性、易爆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的有害废弃物; (3)其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环保部门书面认定需要单独处置或不可进行燃烧处理的废弃物 4.2.3垃圾的抽样与检测 在正常的运营期间,甲乙双方可委托有

13、资质的环境检验测定机构,按照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每年在甲方指定的垃圾转运站进行垃圾的抽样,并对入炉垃圾的低位热值(LHV值)、灰份比率和入厂垃圾的含水率进行分析检测。若甲方委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委托,检测费由乙方承担。4.3 垃圾供应的管理 4.3.1 垃圾交付点 垃圾交付点为位于本项目垃圾卸料大厅的垃圾贮存坑。甲方负责收集和运输垃圾的装载工具(许可车辆)在本项目地磅站经过计量后,将垃圾倾倒于此。以该垃圾交付点为界,垃圾从运送进厂至倾倒入该指定交付点内全过程的装卸操作、运输管理和安全等(特别是垃圾车卸料时)的责任和风险均由甲方或垃圾承运方独自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乙方应承

14、担相应责任),而垃圾在越过该垃圾交付点之后的管理、储存、处理和安全等的全部责任和风险方由垃圾承运方由垃圾处理方(乙方)承担(因垃圾承运方原因造成事故,垃圾承运方承担相应责任)。4.3.2垃圾供应设施及服务 甲方作为代表政府对本项目落实垃圾供应方的责任方,其负责提供垃圾收集和运输至本项目交付点所需的装载设施及服务,并将垃圾运送至本项目的垃圾交付点内。乙方负责提供设置在地磅站和卸料大厅的红、绿灯交通控制系统,由该系统对进出本项目的垃圾运送车流量以及卸料次序进行调度,并承担垃圾越过垃圾交付点之后的管理、储存、处理和安全等负责和风险。4.3.3 垃圾需求计划及调整 双方应定期协商,以进行本项目未来垃圾

15、需求量的估算,以使甲方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 (1)年度垃圾需求计划 乙方应在每一运营年度结束日的六十天前,根据年垃圾处理总量不低于垃圾保底量的原则,向甲方提供乙方在下一个运营年度相应月份所需垃圾预计数量的年度垃圾需求计划。该年度垃圾需求计划可在下述第(3)项规定的情形下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在获得甲方的批准后该计划生效。 (2)月度垃圾需求计划乙方应在每一运营月度结束前的十五天前,向甲方确认其在下一个运营月度所需的垃圾数量。经甲方确认的月度垃圾需求计划不得修改。 (3)垃圾需求的调整 若乙方希望对年度垃圾需求计划进行修改,以减少某月度垃圾需求数量,则应在其预期供应日十五天前书面通知甲方

16、,且其减少幅度不超过该月预计数量的10%,甲方应接受这些修改,并且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赔偿。但此类修改的累计结果不得造成该年垃圾处理总量低于进厂垃圾保底量。若乙方希望对年度垃圾需求计划进行修改,以增加某月度垃圾需求数量,则应在其预期供应日十五天前书面通知甲方,且其增加幅度不超过该月预计数量的10%,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增加的垃圾。若增加的数量超过了该月预计数量的10%,则超出部分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但并无义务提供该增加的垃圾。 紧急情况下的调整:当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削减垃圾供应时,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接受其调整。 (4)计划停运 本项目可在计划的年度维修期内有计划地对一

17、条焚烧线停止运营(以下简称“计划停运”),另外的焚烧线另外择期停运维修。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年度垃圾需求计划的同时,将每个运营年度的计划停运的开始日期、持续时间及其垃圾需求计划书面提交甲方审核。若甲方对该计划停运有异议,则双方应协商确定最终的停运计划。 (5)计划外停运如果发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甲方有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立即接管全部项目设施同时终止本协议。 4.3.4 垃圾的拒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拒绝甲方运送的垃圾: (1) 以7天为统计周期,甲方运送垃圾的累计吨数超出垃圾需求计划20%以上; (2) 非乙方过失,垃圾贮存坑已堆满;(3) 当日送达的垃圾中不可接受

18、垃圾的比例超过10%; (4) 因甲方过失或不可抗力,乙方无法接收垃圾;(5) 非事先经甲乙双方记录确认的垃圾运输许可车辆装载垃圾进入厂区。 乙方因上述项因素而拒收垃圾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4.3.5不可接受垃圾的处理 (1)甲方应做合理努力,只运送可接受垃圾,并将其中夹杂的不可接收垃圾数量减至最少。乙方也应做合理努力,检验垃圾运送车辆,只接受可接受垃圾,并应努力筛除不可处理的废气物。然而,甲、乙双方同意,不可接受垃圾的偶然运送且未导致危害损失发生的并不造成甲方违约。 (2)若不可接受垃圾在可接受垃圾中仅占极少量(低于10%)且对该不可接受垃圾的焚烧将不产生危害性,则该不可处理废弃物应视为可接

19、受垃圾。若不可接受垃圾焚烧将产生危害性或其在可接受垃圾中占10%及以上,乙方有权拒绝,该拒绝的垃圾不得计入乙方的垃圾处理量。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判断有异议,可双方协调解决。 (3)有害废弃物与医疗废弃物 双方均认知并同意,本项目的处理对象并不包含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应避免任何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并适当处置运至本项目的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 (4)运送的防止 甲方应努力避免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包括订立相关法规,禁止垃圾运输公司或任何人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 (5)接收的防止 乙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努力避免接收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

20、至本项目的贮存坑内,并于地磅站或卸料大厅定期与随机检验运送垃圾的车辆。 (6)偶然的处置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则乙方应立即命令并引导载运人将其运至的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离本项目,并迅速通知甲方。若该载运人未按要求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予以移出,且非由于乙方的过失,则乙方应以甲方代办人的身份,将该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与本项目其它废弃物隔离并予以包装、安置、隔离及保存,且应立即将其保存地点、一般性质及数量通知甲方,甲方应迅速将该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移出或委托他人移出本项目之外。乙方有此所发生的一切包装、移出及清除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的全部直接费用均由甲方

21、承担。 第五章 垃圾的处理 5.1 垃圾处理的数量 甲乙双方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乙方处理垃圾的结算数量,然后据此签发相应的垃圾处理量确认单。 Q(i)= Q1(i)- Q2(i) 其中: Q(i)乙方第i运营月度处理垃圾的结算数量 Q1(i)甲方第i运营月度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在地磅站计量的进入本项目的垃圾数量 Q2(i)甲方第i运营月度偶然运送的不可接受垃圾的数量 5.2 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计算 5.2.1 单价 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 乙方根据上述文件计算的垃圾处理补贴单价为:人民币64.00元吨,该价格已包含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费。除非出现本协议规定

22、的情况,否则该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调整。 5.2.2 月度支付金额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垃圾服务费每个运营月度支付一次,年终结算。支付货币为人民币。支付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计算公式为:P=QT 其中,P为月垃圾处理补贴费,Q为月处理量月垃圾供应量,T为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 5.3 垃圾处理补贴费的支付 5.3.1 支付时间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垃圾服务费的时间:每个运营月度的第十六个工作日(含)之前支付上个运营月度的垃圾服务费。 5.3.2 支付方式 所有此等费用均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和账款方式(或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其它银行账户),由甲方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银行手续费

23、由每一方自行承担。收款人、开户行、账户由项目公司另行书面提供;付款方式:以支票、转账或以电汇等方式将支付款项汇入项目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内。 5.3.3 支付程序 在每个运营月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并将下列资料提交甲方审核:A.上个运营月度有关的质量检测报告;B.经甲乙双方签发认可的上个运营月度的垃圾处理量确认单;C.运营月度支付金额P(i)。 (1)甲方如对乙方申请的运营月度支付金额没有异议,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2)乙方根据甲方的审核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的垃圾服务费收费凭证提交给甲方; (3)甲方在收到上述收费凭证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24、5.3.4支付滞期 (1)如甲方未能按上述规定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五日之内,滞纳金每日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逾期超过五日时,滞纳金每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直至付清全部欠款(含本金和滞纳金)为止。 (2)如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能按上述规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5.4 非正常支付 5.4.1有争议的金额 如果甲方对乙方申请的运营月度支付金额持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支付申请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先支付无异议的金额部分,剩余的有争议金额部分则按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5.4.2

25、未支付的款项 如果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确认未支付的款项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则甲方除向乙方全额支付本金外,还应按照5.3.4条规定的支付滞纳金。5.4.3 已支付的退还 如果乙方申请支付的全部金额或部分金额已支付,但事后发生争议或异议,且后来商定或确定为属于不当支付,则乙方应退还不当支付部分。 5.5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调整 5.5.1调价周期:每5年作为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的一个调价周期,首次调价时间为商业运营日第6年。 5.5.2调价公式:在调价周期满后,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公式对垃圾处理服务费的调整: Cn = CoA% ; A=(B+D)/2 Cn:调价后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 Co: 最近一次调

26、价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 A:在合同调价周期内的累计加权物价指数。B:在合同调价周期内的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一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二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三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D:在合同调价周期内的累计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一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二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三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100*第四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五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以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值为准。具体计算过程本协议附件Y县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垃圾处理费调价案例 5.5.3根据物价指数的累计幅度,当调价条件

27、具备时,乙方可按照双方确定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价公式,向甲方提交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的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的30个工作日组织有关部门对乙方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视为对乙方申请的认可。 5.5.4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例如环保标准、技术规范等)发生变化导致乙方本项目投资和运行成本增加或减少,垃圾处理服务费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其中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投资成本的增加,增加的投资成本在剩余特许经营时期内,将按照设计垃圾处理量进行分摊,从而增加垃圾处理费。其他导致运行成本增加或营业收入减少的情况,届时将根据微利原则进行调整。5.

28、6税收问题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始运营后,乙方应根据届时的税法规定及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甲方应尽力协助。 在国家税收法律或政策未发生变化前,乙方依法缴纳的税收,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国家税收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后的处理办法,由甲乙双方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5.7 飞灰、炉渣和污水的处理 5.7.1垃圾处理产生的飞灰由乙方在厂内采用水泥和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并达到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浸出毒性标准要求后,由项目公司负责运送到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甲方提供填埋场地并免收填埋费用。5.7.2垃圾处理产生的炉渣鼓励由乙方综合利用或由乙方运至填埋场进行填埋场处理,甲方提供填埋场地并免收填埋费用。5.7.3乙方应按照

29、“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乙方应对厂区内产生的渗滤液进行收集和工艺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或者运送到就近的市政污水管网。第六章 垃圾处理的监管 6.1 运营质量的检测 6.1.1乙方应按照订立本协议时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特许经营协议以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本项目的运行与维护,并对垃圾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若由甲方负责处理废水,废水将不作为针对乙方的检测项目)、废渣、噪音、恶臭等污染进行治理。为确保本项目的运行质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乙方的运营质量进行定期检测。 6.1.2 检测内容对运营质量进

30、行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烟尘、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氟化物、烟气温度、停留时间、炉渣热灼减率、飞灰浸出毒性、二恶英、噪声、恶臭污染物、活性炭添加量等。 6.1.3检测方法 (1)所有采样与分析方法、以及检测因子均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办理。 (2)在检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营工况相同,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运营工况。6.1.4 乙方的自检及结果报送 (1)乙方应由具有合格检测资质的人员自行,或委托具有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自费对本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日常检测。同时应将检测结果在30日内报送甲方,如发现超标必须

31、随时报送。 (2)该报告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超标情况所作的其它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通知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分析,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时间和所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 (3)乙方自检的报送结果中如炉渣热灼减率、烟气问题和停留时间、活性炭投放量没有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则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4)乙方自检的报送结果中如大气污染物没有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则甲方将通知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5)乙方就本条规定的进行的检测,不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考核计费依据。 6.1.5 甲方的抽检及结果通知 (1)甲方可对

32、炉渣热灼减率、烟气问题和停留时间、活性炭用量进行抽检,此等非定期抽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果抽检结果不合格时,则上述抽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检测结果将作为判断已处理垃圾是否计费的依据。 (2)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噪声、废气、恶臭污染物进行不定期抽检,若抽检超标认定本次噪声、废气或恶臭污染物排放超标,则甲方可将本次抽检结果报送相关环保部门处理。 (3)甲方在现场取样前,应通知乙方陪同取样,并在采样记录单上签字。乙方签字人员(可为数人)应有书面授权,乙方应保证能随时有授权人员签字。甲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将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委派的监督人员可视工

33、艺运行状况,随时通知甲方对本条约定的污染物进行检测,其结果作为当日计费依据。甲方应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6.1.6检测结果的异议处理 (1)乙方若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甲方通知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同意该检测结果。 (2)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诉后应委托更高一级的权威检测部门对检测流程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后三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该复核结果为最终的检测结果。 (3)乙方如在甲方取样时,也同时自行或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取平行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仍以甲方的结果为准。 6.2 监管、监督及监督员 6.2.1监管 其他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乙

34、方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不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由此引起的争议亦不受本协议诉讼条款管辖。 其他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乙方监管时所形成的数据、报告和决定,可以为甲方执行本协议所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6.2.2 监督 (1)甲方依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对乙方及其运营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进行监督、检验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垃圾处理补贴费的支付依据。 监督、检查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处理垃圾数量;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运行工况;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对于处理垃圾数量: A、乙方应定期将原始记录书面提供给甲方。所有每日计量记录应有乙方保存至少2年;B、商业运营开始日前,双方应在乙方牵头,甲方参加的情况

35、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本项目地磅进行检查、检定/校准,费用由乙方承担; C、乙方应至少每年一次,委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检测机构对本项目地磅进行检查、检定/校准,并在检查、检定/校准后收到相关报告的三日内将该等报告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该等定期检查、检定/校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D、甲方通知乙方后,可随时要求对本项目地磅进行检查、检定/校准。此等非定期检查、检定/校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果地磅不准确时,则上述检查、检定/校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E、若经检查、检定/校准发现本项目地磅不准确时,乙方应尽快自费将其修理或更换。但更换方案必须由甲方批准且更换时由双方人员现场监

36、督、共同验收; F、若本项目地磅的检验显示该仪器已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准确条件,或是本项目磅秤正在受检或检修期间中,双方同意将甲方在市市容管理局或其制定的专业机构的其他计量系统作为本项目的临时计量设施,直到本项目的地磅已检修完成。乙方有权对该临时计量设施进行检查、检定/校准。(2)甲方为方便监督工作的开展,将在项目设施范围内安装必要的实时监控和监督设备,届时乙方应配合监督设备的安装、正常运行和线路修理并保证这些设备及运输线路不受人为损坏。 (3)甲方如在监督中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将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负责监督验证。 6.2.3 监督人员 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垃圾焚烧发电厂,并且在不妨碍乙方正常生

37、产运营的情况下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干涉阻挠。 监督人员有(且不限于)下列监督检查权: 对本项目地磅进行读数及记录;查阅各类运营资料;对工艺流程、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乙方的取样和检测进行检查;与乙方相关人员一起,陪同甲方人员进行相关取样;向乙方人员核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甲方所发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验证。 监督人员每次进厂检查,应持有甲方出具的执行监督的证明。 第七章 维护与维修 7.1 维护与维修计划 在每个运营年度结束日的六十天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下一个运营年度的维护与维修计划,并说明计划停运的开始日期、持续时间及其垃圾需求计划,以便甲方协调计划停运期间的垃圾运输和处

38、理。乙方可对维护与维修计划进行修订,但必须在其实施开始日的六十天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除非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每年的维护与维修计划时间不能超过六十天。 7.2计划外的维护或维修 在需要对本项目任何部分设施作计划外的维护或维修时,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协商,并在甲方同意后开始执行该等计划外的维护或维修,以尽可能减少对甲方垃圾处理系统造成的干扰。7.3 维护与维修期间的环境保护 乙方应在设备检修期间设置防止臭气外逸的装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八章 违约及赔偿 8.1 甲方违约及其补偿 8.1.1 垃圾供应数量的违约及补偿 (1)非因乙方原因,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度内,在确保

39、全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甲方年供应垃圾的数量低于12.78万吨/年(350吨/日)的,则按12.78万吨的数量给付乙方垃圾服务费。(2)非因乙方原因,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三年度至第四年度内,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甲方年供应垃圾的数量低于13.87万吨/年(380吨/日的,则按13.87万吨的数量给付乙方垃圾服务费;(3)非因乙方原因,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五年度及以后,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甲方年供应垃圾的数量低于14.6万吨/年(400吨/日的,则按14.6万吨的数量给付乙方垃圾服务费;(4)当运

40、营年度不足一个自然年时,上述年交付吨数按比例减少。8.1.2 垃圾处理补贴费支付的违约及赔偿 甲方应按协议要求按时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未按本协议要求时间向乙方支付应支付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5.3.4条的规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8.2 乙方违约及其赔偿 8.2.1 垃圾处理数量的违约及赔偿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乙方处理垃圾的数量低于本协议4.1.1项规定的保底处理量,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数量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 8.2.2 垃圾处理质量的违约及赔偿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乙方处理垃圾的质量出现以下不合格情形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

41、金: (1)炉渣热灼减率不合格的,按上月垃圾处理补贴费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炉渣、飞灰、污水的处置有一项不合格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8.2.3 为第三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的违约 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确保可以合格处理甲方所提供垃圾的前提下,可以接收第三方的垃圾进行处理。 若乙方为第三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导致甲方所提供垃圾不能得到合格处理,乙方除应立即停止该行为外,甲方可以扣除当日应付的垃圾处理补贴费。 8.2.4 乙方因违约而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后,并不免除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责任。 8.3 违约赔偿金的支付 8.3.1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之规定,向另一方要求进行补偿和赔偿

42、时,均应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向对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8.3.2 一方认为按照本协议有权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的,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通知书至少应包括违约行为、违约金数额。8.3.3 违约方收到通知后,对通知内容无异议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经双方书面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从甲方应付垃圾处理补贴费中扣除。 8.4不免除责任 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协议和特许经营权协议下的其它责任和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守约方在本协议和特许经营权协议下的其他权利。 第九章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时不能预见

43、的,并且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9.2免于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

44、务,本协议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9.3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9.4费用的承担 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 9.5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9.5.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无法克服,主张因不可抗力阻碍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交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关机构出

45、具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程度和不可抗力所持续时间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如果双方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者知道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特许协议第12章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 (2)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九十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特许协议第11.2条送达终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9.5.2提出终止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在何种程度上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9.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尽合理的努力减

46、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7不可抗力期间的垃圾处理补贴费 发生第9.1条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垃圾处理能力受影响,则在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甲方按照实际处理垃圾数量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并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双方垃圾处理数量不足的补偿和/或垃圾处理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10.1凡因履行本

47、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的六十日内未能解决,则根据以下原则解决: (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民事争议,任一方可提请协议履行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2)因履行本协议而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取消等行政争议,乙方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10.2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或法院进行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仲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章 其他条款 11.1保密 任何一方及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应对其获得的尚未公布的或以其它形式对内公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并且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十年内提供给第三方或公众,但法律要求提供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得阻碍任何一方在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含有本项目有关非敏感信息的新闻稿。本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 11.2管辖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解释。 11.3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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