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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细则、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有关合格投资者管理的规定。本公司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合格投资者管理指引。严格合格投资者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第二章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的基本准则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
2、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四条 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一) 应当全面履行本细则规定的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二) 应当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
3、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七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三)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四) 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投资于公司管理私募基金的,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五)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
4、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将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公司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公司关于投资冷静期和投资回访的规定。第四章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的实施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制作风险揭示书,并提交投资经理与合规总监审核。投资经理汇总审核意见后,提交总经理批准。第九条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5、一)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二) 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三) 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全面履行本细则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十一条 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第十二条 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执行董事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公司2016年 月 日 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