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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术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79号 *年10月16日颁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号)和关于加强“质量工程”本科特色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教高司函*20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和加强专业建设,加大对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支持与建设力度,使部分专业尽快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专业,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综合实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新兴交叉、社会急需的原则,积极开展特色专业建设工作,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精心打造,建设若干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特色专业,带动我校专业水平
2、的全面提升。第二章 建设内容第三条 特色专业建设点的建设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教育教学改革为核心,以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师资队伍和完备的实验、实践等教学条件为保障,不断创新管理机制。第四条 建设内容:1教学团队建设。建设热爱本科教学、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队。2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借鉴国内外课程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完善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群。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形成与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优质教学资源。3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
3、念,注重因材施教、改进教学方式,依托信息技术、完善教学手段,产生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支持本科生参与科研、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4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5教学管理改革。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在专业建设的重要领域进行探索实验。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第五条 申报条件:1申报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一般应具有4届以上本科毕业生,有较
4、强的学科支撑,有良好的专业发展前景、较强综合实力和人才市场需求。在全国同类专业中优势明显、特色突出。2专业建设方案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明确的建设目标、清晰的改革思路。培养目标定位合理,培养方案合理,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法等具有显著的特色。3专业带头人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有良好的科研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措施有力。 4专业基础教学设施条件良好,校内外的实验、实习、实训条件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与相关行业、企业界建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在人才培养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5教学改革能在本学科专业领域起到示范作用。人才培养目标符合社会发展
5、需要,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培养方案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可操作性。6培养的学生质量较高,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受社会和市场欢迎,就业率高,用人单位的综合评价好。第六条 评审程序:1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与评审,具体时间见教务处通知。2院系申请。由专业负责人根据学校及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认真填报特色专业建设点申报表等相关材料,经所在院系初审并推荐,报教务处。 3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专业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评选、确定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第七条 特色专业建设的周期
6、一般为3年。学校按照“质量工程”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特色专业建设工作的管理、监督、考核和评估。第八条 建立特色专业建设责任制。专业负责人负责对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组织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及日常管理等。专业负责人要切实制定和完善专业建设实施计划,明确建设期内的建设目标,理清专业建设思路,落实专业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革与管理等方面落实相关人员责任,保证按期达到或超过专业建设预期目标。第九条 特色专业立项建设后学校提供专项经费,分年度划拨。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特色专业负责人制订使用计划,院系、教
7、务处、计划财务处监督管理。经费使用范围:实验仪器设备、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培训、办公耗材、教学资源制作、成果鉴定展览、学术交流、资料费、印刷费、调研差旅费等等。第十条 审批通过立项建设的特色专业,将在招生计划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培训、教学条件建设、教学和科研立项等方面予以政策上的倾斜。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学校在建设中期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建设点停拨经费,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特色专业建设点资格,该专业3年内不得再申报特色专业建设点。第十二条 结题验收。建设期满,专业负责人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并对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教务处提交自评总结报告。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验收的特色专业建设点,由学校授予“*美术学院特色专业” 称号,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点可在一年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的取消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三条 由于特色专业负责人工作发生较大变动而不能继续履行专业建设职责,由所在院系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