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场商铺租赁合同-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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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置地商铺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目 录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 1 条定 义第 2 条出租商铺第 3 条商铺用途第 4 条租金、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第 5 条商铺交付与验收第 6 条装修免租期第 7 条商铺装修第 8 条商铺的使用及维护第 9 条经营条款第 10 条物业管理第 11 条承诺与保证第 12 条保险第 13 条转租、转让和续租第 14 条违约责任第 15 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 16 条商铺交还第 17 条不可抗力条款第 18 条其他条款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一 该商铺位置示意图附件二 商铺交付条件附件三 租户备案登记证照清单附件四 交付通知书(样本)附件五 设备设施

2、确认单(样本)附件六 专用收银功能管理规定附件七 收费项目一览表附件八 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行业的特殊条款附件九 食品、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书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出租人: (以下简称“出租人”)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传真:承租人:_(以下简称“承租人”) 住所: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电话:传真:位于 市 区_的xx置地 项目(简称“ ”或“该物业”)系由出租人投资建设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市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 商铺事宜订立本xx

3、置地 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第1条出租商铺出租人将该物业_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该商铺的租赁面积为_平方米。第2条商铺用途该商铺仅供承租人以_商号/名称经营_品牌(类别:_ )之用途,经营范围包括:_。第3条租期该商铺的租期共计_年_月又_日,自商铺交付日起至_年_月_日。第4条交付日出租人应当于_年_月_日之前(交付日)向承租人交付该商铺,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通知的时间验收并接收该商铺。第5条装修免租期承租人享有_天的装修免租期。第6条租金自起租日至_年_月_日,月基本租金为(大写)_元(小写:_,折合_元/平方米月);月提成租金为当月营

4、业额的百分之【】,租金以基本租金和提成租金中较高者为准。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月基本租金为(大写)_元(小写:_,折合_元/平方米月);月提成租金为当月营业额的百分之【】,租金以基本租金和提成租金中较高者为准。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月基本租金为(大写)_元(小写:_,折合_元/平方米月);月提成租金为当月营业额的百分之【】,租金以基本租金和提成租金中较高者为准。第7条保证金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交纳相当于该商铺_个月的月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总额的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按照起租日当时的基本租金、管理费和推广费标准,保证金共计(大写)_元(小写:_),其

5、中管理费保证金为(大写) 元(小写:_);或承租人应交纳(大写)_元(小写:_元)的保证金,保证金中租金保证金为(大写) 元(小写:_);管理费保证金为(大写) 元(小写:_)第一部分(专用条款)完毕,下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 1 条 定 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 该商铺指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出租的商铺。1.2 本合同指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主文、补充条款、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所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3 营业额1.3.1 零售类营业额指承租人在该商铺及/或该物业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该

6、商铺及/或该物业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成本、费用等。1.3.2 餐饮类营业额指承租人在该商铺及/或该物业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该商铺及/或该物业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成本和费用。若有价格优惠,营业额按优惠后的商品价格乘以商品数量计算。若承租人销售任何形式的代用券(如礼券、现金卡、储值卡等),销售代用券的收入不计入营业额,顾客使用代用券(不论该代用券是否为承租人该物业店铺售出)时的实际消费金额计入营业额,但承租人须将代用券销售收益每日如实书面告知出租人。如果

7、代用券在有效期内的实际消费金额低于代用券的销售收入的,则将代用券的销售收入计入营业额。1.3.3 服务类营业额是指承租人在该商铺及/或该物业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该商铺/该物业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成本和费用。若有价格优惠,营业额按优惠后的商品价格乘以商品数量计算。若承租人销售任何形式的代用券(包括但不限于礼券、现金卡、储值卡等),销售代用券的收益应全额计入销售额。顾客使用该代用券消费时的实际金额则不计入销售额。1.4 租期指承租人承租该商铺的期限(含装修免租期),本合同项下租期所指“年”、“月”、“日”均为自然日历时间。

8、1.5 装修免租期指出租人给予承租人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免于支付租金的期限,自交付日次日起算。1.6 起租日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起始日,在本合同中起租日即为装修免租期届满之次日或该物业开业日(以较晚的日期为准)。1.7 租金指出租人将该商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即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该商铺的纯收益,不包含该商铺的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能源费用、推广费、保证金、杂费以及因承租人经营活动产生的政府税费等。1.7.1 基本租金指本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固定数额的租金。1.7.2 提成租金指根据承租人的经营状况,出租人按一定比例从承租人营业额中

9、提取的不固定数额的租金。1.7.3 日基本租金当月基本租金标准12/365,日租金=当月租金标准12/365。1.8 保证金指承租人依据本合同向出租人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承 租人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及其他款项,仅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1.9 管理费指物业公司为维护整个该物业的良好状态和正常运作,而对该物业的公共区域执行秩序维护、清洁、设备设施运行、绿化、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冷水费、正常营业时间的空调供应费用、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办公费、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法定税费及保险费。1.10 推广费指用于该物业整体宣

10、传、节庆装饰、各类自办活动、媒体公关、顾客关系维护、VIP活动等推广营销方面的费用。1.11 公共区域指该物业的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用于出租的商铺之外的其他区域(供个别租户单独使用的区域除外)。1.12 关联企业指与一方存在下列三种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及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3)其它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1.13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4 元指人民币元(¥),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均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1.15 本

11、合同中一方是指承租人或者出租人任何一方,双方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第2条出租商铺2.1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2 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作为计算租金以及其他以面积作为计算依据的全部费用的标准,租赁面积以该商铺的施工图或双方确认的图纸测绘所得的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为准。2.3 在租期内,承租人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该物业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该物业中的公共区域(仅供部分或个别商铺使用的公共区域以及拟出租的公共区域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出租人或物业

12、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第3条商铺用途3.1 承租人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商号/名称、品牌、类别、经营范围),须事先报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出租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第4条租金、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租金4.1.1 该商铺的租金以基本租金和提成租金中较高者为准,租金以月为单位计 算。不是整月的,该月的租金或基本租金按照该月日租金或基本租金乘以该月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如首月和最后一个月不是整月的,基本租金按照如下方式计算:首月基本租金=当时的日基

13、本租金自起租日起至该月最后一日的实际天数。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当时的日基本租金自该月第一日起至依据本合同约定出租人收回该商铺之日的实际天数。非整月租金的计算方式亦同。4.1.2 除首月基本租金于该商铺交付时支付外,承租人须于每月第一日支付当月基本租金(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双方须于每月第十五日前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上月的提成租金,该商铺的月租金以每月基本租金和每月提成租金中较高者为准,如提成租金多于基本租金的,则承租人应于确定上月租金当日向出租人补足提成租金多于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项。4.1.3 如因营业额差异造成提成租金有差异的,双方应于差异出现当日进行调整并根

14、据调整后的营业额进行租金结算。4.1.4 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向出租人提供该月的营业额,出租人按约定标准计算提成租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租金结算。4.2 保证金4.2.1 承租人应在签署本合同当日向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支付保证金。承租人依据租赁意向书已支付租赁诚意金的,租赁诚意金于签署本合同当日自动转作保证金的一部分。4.2.2 如果保证金以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作为计算依据,则在租期内,该商铺的基本租金及/或管理费及/或推广费发生调整的,保证金做相应调整,承租人应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如承租人已经交纳的保证金少于调整后金额的,承租人应于出租人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补足保证金。4.

15、2.3 租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从其已付的保证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出租人交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4.2.4 租期内,如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管理费、推广费、能源费、违约金及其他承租人应当支付的费用的,在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 天内,承租人拒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的应付未付款项或者赔偿金额(该抵扣不影响出租人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方式)。出租人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书面抵扣通知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补足被扣除的保证金。 4.2.5 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该商铺交还给出租人(包括但不限于办妥以该商铺

16、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证照的变更或注销注册地址的手续)且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九十日内,出租人向承租人无息退还剩余的保证金(如有)。但只要发生承租人违约,即使未造成任何损失的,保证金均不予退还。4.3 管理费4.3.1 承租人应承担自该商铺交付日开始至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该商铺为止期间的管理费。该商铺的管理费标准为(大写)_元/平方米月(小写: 元/平方米月)。租期内,出租人或物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且该调整不得单独针对承租人进行,承租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管理费。4.3.2 该商铺首月管理费

17、于该商铺交付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或物业公司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1 日支付。管理费按月计算,不是整月的,管理费按照日管理费乘以当月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如首月和最后一个月不是整月的,管理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首月的管理费=当时的日管理费租赁面积该月的实际租赁天数(交付日至该月最后一日);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当时的日管理费租赁面积该月的实际租赁天数(该月的首日至依据本合同约定出租人收回该商铺之日),日管理费当月管理费标准12/365。4.3.3 出租人向该商铺提供空调服务,管理费中包括正常供应时间的空调冷水费,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同该物业正常营业时间。如承租人根据经营需要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

18、空调的,应支付空调延时费,具体费用标准参见收费项目一览表(附件七),并按照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应手续。4.4 推广费及场地活动费4.4.1 出租人将不时为该物业进行商业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节庆装饰及活动、宣传品制作、广告发布、媒体公关、顾客关系管理等,承租人同意接受并配合出租人的推广活动并承诺向出租人按月支付推广费,推广费的标准为(大写)_元/平方米月(小写:_元/平方米月)。租期内,出租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费,但每次调整须提前30 天的书面通知承租人,且该调整不得单独针对承租人进行,承租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推广费。4.4.2 推广费自该商铺交付日开始起算直至承

19、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该商铺为止。首月推广费于该商铺交付日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1 日支付。4.4.3 推广费按月计算,不是整月的,该月推广费按照日推广费乘以该月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如首月和最后一个月不是整月的,推广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首月推广费=当时的日推广费租赁面积实际租赁天数(交付日至该月最后一日)。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当时的日推广费租赁面积实际租赁天数(该月首日至依据本合同约定出租人收回该商铺之日),日推广费当月推广费标准12/365。4.4.4 租期内,如承租人在该物业内、该商铺外根据自身需要需组织商业推广活动的,必须事先提交活动方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向出租

20、人支付场地活动费,收费标准以届时公布的该物业的经营管理规定为准。4.5 能源费本合同约定的能源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能源费包含线损及政府规定的超额加价费用)等。能源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确定。除此之外,承租人应承担该商铺电费的线损费用(具体标准由出租人或物业公司依据该物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无特殊说明,合同下文中的能源费均含线损费用)。承租人须自行负担自交付日开始至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出租人收回该商铺期间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能源费,承租人需按出租人或物业公司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向出租人或物业公司支付该商铺每月的能源费。出租人或物业公司有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能源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

21、调整,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且该调整不得单独针对承租人进行。 4.6 杂费除租金、保证金、推广费、管理费、能源费之外,承租人应自行负担的自交付日开始至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出租人收回该商铺期间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通讯费、有线电视通讯费、网络通讯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用,统称为杂费,并由承租人按照提供该等服务的机构(含出租人及物业公司)的要求直接向提供该等服务的机构(含出租人及物业公司)缴纳。4.7 装修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4.7.1 该商铺的装修押金标准为(大写) 元/平方米(小写:¥ 元/平方米),由承租人于交付日当日向出租人或物业公司交纳。装修管理服务费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标

22、准进行结算(详见附件七:收费项目一览表)。4.7.2 如果承租人或承租人雇佣、委托的任何人在装修时对该物业的任何公共设施或者该商铺内出租人提供的各项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出租人或物业公司有权从装修押金中扣除修复该等设施和设备设施而支出的费用,装修押金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或损失的,承租人仍应赔偿不足部分的金额。如承租人没有违反本合同有关装修的约定且装修经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应在该商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承租人无息返还剩余装修押金(如有)。4.7.3 在承租人装修阶段,装修押金优先于保证金的适用,装修押金不足以抵扣承租人所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的,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

23、有权适用保证金。4.8 付费方式承租人依据本合同应付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以人民币形式存入出租人/物业公司指定的账户(但应向出租人/物业公司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核实),或将支票送至出租人/物业公司在本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或出租人/物业公司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出租人/物业公司核实收妥承租人交纳款项后,根据所收款项的具体名目向承租人出具相应发票或收据。 出租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_银行地址:_收款人名称:_银行账号:_(人民币)物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_银行地址:_收款人名称:_银行账号:_(人民币) 4.9 如承租人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则该等款项实际到达出租人/

24、物业公司账户之日为承租人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出租人/物业公司有权变更指定的银行及账户,但应提前十四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租人。4.10 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承租人通过出租人提供的POS收银系统将该商铺营业额款项实时进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的,结算时,在承租人付清当月应付的全部费用后,出租人应将当月直接进入出租人账户的结算款项无息返还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未按期支付/补足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款项的,出租人均有权在返还上述结算款项时,直接将承租人应付款项及违约金予以扣除,并将扣除后的结算款项(如有)向承租人无息返还。4.11 承租人向出租人/物业公司交纳租金、管理费、推广费以及其他费用后,出租人/物业公司无法向承租

25、人出具可抵扣增值税的发票,承租人对此完全了解并知悉。出租人/物业公司不因无法向承租人出具可抵扣增值税的发票而对承租人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第5条商铺交付与验收5.1 出租人应当于交付日之前按照附件二所示的标准出租状态向承租人交付该商铺,承租人应在交付日之前接收该商铺。如果该商铺在交付时除已经满足附件二所示标准出租状态之外还有其他的装修设施、设备,该商铺应视为出租人以标准出租状态交付,除本合同附件二所述的标准出租状态外,该商铺既有的装修、设施及设备均不属于由出租人所提供的交付条件。5.2 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应在交付日前向承租人发出交付通知书(样本见附件四),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交付通知的要求按

26、时办理交接手续,签署设备设施确认单(样本参见附件五),交付确认书签署后,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即告完成。如交付确认书所载明的交接日期在交付日之前,则该商铺交付日以设备设施确认单载明的时间为准。5.3 如在交付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承租人未按照交付通知书的规定向出租人及物业公司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首期租金及管理费并签收、签署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规定的相关文件的,则出租人及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与承租人办理该商铺的交付手续。5.4 承租人有权在办理该商铺接收手续时,按照附件二约定的标准对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该物业的公共部分进行详细查看。5.5 如果查验该商铺时,该商铺的交付状态与附件二约定标准严重不符且该等不

27、符(1)所涉及的问题均在附件二约定的交付条件范围内,不含该物业的任何公共部分;且(2)导致该商铺的任何一部分均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且(3)严重不符合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且(4)承租人通过装修亦无法修复的,即构成该商铺的交付条件不符合约定,承租人应于查验当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进行整改。交付日按照出租人修复的时间做相应顺延,本合同约定的装修免租期、起租日、以及租赁期限届满的日期亦做相应顺延。5.6 除5.5款约定的导致交付日顺延的情形外,不论该商铺交付时的状况与附件二的标准是否一致,承租人均应当在交付日之前办理完毕该商铺的接收手续。如存在5.5款约定的情形之外

28、的其他瑕疵的,出租人应自交付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瑕疵部分着手维修。 5.7 非因5.5款约定情形,承租人在交付日前未办理完毕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包括出租人及物业公司依据本条5.3款约定拒绝与承租人办理接收手续的情形)或者交付确认书载明的交付时间晚于交付日的,均视为出租人已经在交付日前如约履行完毕该商铺的交付义务而无需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承租人应自交付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承租人应当支付的各项费用。5.8 自该商铺交付(含视为交付)后至承租人交还该商铺之前,除所有人应承担的所有物灭失风险外的该商铺其他全部风险(包括治安、消防以及商铺内的装饰、设备、施工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等)由承租人自

29、行承担。交付之后,该商铺出现的任何瑕疵或损坏(自然磨损除外)均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但本合同约定由出租人承担的除外),由该等瑕疵或损坏而直接或间接对出租人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第6条装修免租期6.1 装修免租期内,承租人除免付租金之外,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承租人其他义务均不免除(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本合同中“商铺装修”项下承租人义务的约定、支付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以及管理费、推广费、装修管理服务费、能源费等其他费用)。承租人已经充分考虑到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对该物业装修时间和装修管理的严格规定,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承租人不得要求调整起租日、延长装修免

30、租期或要求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给予任何形式补偿。 6.2 承租人在交纳首期租金、首期管理费、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装修期保险,并达到7.1款约定条件后方可入场进行装修工作,否则,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有权拒绝承租人进场装修,但是并不影响装修免租期、6.3 在装修免租期内,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应承租人的事先书面要求,为承租人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承租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装修水电费收费标准,并以该商铺的临时用电电表和临时用水水表计量的数据作为计收依据,如果有临时用电电表和临时用水水表的,则装修期间的水电费标准详见附件七(收费项目一览表

31、)。6.4 双方确认,出租人提供的装修免租期是基于承租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的预设前提下给予承租人的优惠。在租期内,如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承租人不享受装修免租期的免租金优惠,承租人应自交付日次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租赁年度的基本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补交装修免租期内的全部租金。6.5 承租人应保证在装修免租期结束前完成该商铺的装修施工并经出租人、物业公司、消防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对装修验收合格。若因承租人原因,该商铺在免租装修期届满后仍未能完成装修施工或未验收合格的,承租人可继续装修,但自装修期满后次日须向出租人支付基本租金及其他承租人

32、应交纳的费用,并应继续遵守本合同中“商铺装修”项下承租人义务的约定。 6.6 如果承租人在装修免租期满后对商铺进行再次装修或者任何形式施工的,不再享受免交租金的优惠。第7条商铺装修7.1 承租人须在装修前满足下列条件:7.1.1 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得到书面同意;7.1.2 支付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装修服务费以及与公共区域接驳的费用;7.1.3 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商铺(包括商铺之墙体及其外立面)的内部装修、分隔、设备安装、改建、有关机电工程改造、室内设计、平面间隔等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装修效果图、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的挑选标准报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会审(

33、应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要求,双方应召开装修方案交底会并出具书面纪要),取得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书面审核通过的意见;7.1.4 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如消防、计划、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等)提交装修的报批文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证,而出租人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协助;7.1.5 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办理出入证;7.1.6 签署与装修相关的其他文件;7.1.7 出租人或物业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7.2 承租人保证严格按照国家、 市的各项法律规范和标准、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已经取得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装修图纸和方案以及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的会审意见进行装修施工,自行承担为保证其装修方案和装修施工

34、符合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的会审意见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并独立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承租人装修工程申请书及装修方案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即使该方案已经过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批准)。7.3 在装修期间,出租人和物业公司有权监督、管理承租人及其聘请的装修公司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对承租人施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该物业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承租人的行为给该物业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滋扰,并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对违反经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批准的装修设计文件的行为或施工进行纠正或整改,承租人应予以充分的配合,由此而发生

35、的任何费用或时间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4 在没有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及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前,承租人不得进行下列装修工程:7.4.1 在该商铺或该物业的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7.4.2 对该商铺建筑结构和该商铺的外观做任何改动;7.4.3 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7.4.4 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的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7.4.5 在该商铺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

36、备、消防/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也不得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或允许他人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7.4.6 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7.5 承租人雇用的装修公司(含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有效的施工或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施工单位的资质最低不应低于二级资质,注册地不是 市的装修公司的资质不应低于一级资质;设计单位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最低不应低于乙级资质,注册地不是 市的设计单位资质不应低于甲级资质),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承租人及其雇佣的装修公司才可以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

37、7.6 承租人如对该商铺进行空调、机电系统、消防系统装修、改造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该物业整体机电、空调、消防系统的工程,应聘用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如承租人与上述施工单位发生任何纠纷,承租人可邀请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从中协调,但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不对双方协调结果或最终达成的方案与解决办法进行任何担保或承担。7.7 除非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且经 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承租人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7.8 进行装修工程时,承租人不得在该物业营业时间之内进行装修施工。承租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该物业营业时

38、间之内进行装修施工的,除需事先前三个工作日征得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外,还应无条件遵守下列规定:7.8.1 不得使用电锯、敲打类金属锤等易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工具、不得使用油漆等易产生异味涂料、不得制造灰尘等而影响到该物业以及周边其他商铺经营活动。7.8.2 保证施工人员不得在该物业营业时间之内进入该物业的任何经营区域,不得使用该物业客用卫生间,客用电梯,且进出后勤通道必须做好个人卫生清洁、不得弄脏地板及制造灰尘。7.8.3 装修围档的制作、画面、布置、拆除应符合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7.9 如承租人需对该商铺面向该物业营业区一侧玻璃门面、墙面、铝扣板、柱子、地板等设施进行改造,必

39、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书面同意,但不得损坏前述物品。7.10 承租人在该商铺装修期间,如出租人或其承包商、其他承租人同时进行该物业施工或其他相关作业的,承租人应服从出租人或其承包商的管理,并给予充分的配合和协助。7.11 在装修期间,因为承租人或者其委托的施工方等原因造成该商铺或者该物业发生漏水或者跑水事故,造成出租人或者第三方损失的,承租人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7.12 承租人应在完成装修施工后【二十】日内通知出租人和物业公司进行内部工程验收,同时报消防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在承租人完成装修施工并经出租人、物业公司、消防验收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具备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

40、件后,承租人方可营业,但上述验收行为并不能豁免承租人对装修工程质量所承担的责任。7.13 承租人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商铺内任何承租人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的同意,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第8条商铺的使用及维护8.1 在该物业的营业时间内,出租人应尽力保持(1)该物业的屋顶、主要结构、墙壁、主要供水管通道及电缆电线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2)该物业的公共区域处于清洁及妥当的状态;(3)出租人自行安装的任何电梯、自动楼梯、消防火

41、警监测系统、保安设备、空调设施及其他设备处于妥当及可运作的状态。8.2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该物业以及该商铺内由出租人负责的设备设施项目安装完成后,承租人负责在使用期间对上述设备设施的安全和日常维护,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本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的设备设施以及专供该商铺使用的出租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如非承租人原因,该商铺内由出租人提供的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出租人应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尽快安排维修工作。8.3 租期内,承租人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物业及该商铺内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电梯、所有店面、门窗、

42、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以及承租人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自觉遵守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制定的关于该商铺的日常使用及修缮的其他相关规定。8.4 如果该商铺在交付时除已经满足附件二所示标准出租状态之外还有其他的装修设施、设备的,除本合同附件二所述的标准出租状态外,该商铺既有的装修、设施及设备均不属于由出租人所提供的交付条件,承租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决定予以拆除或保留使用。租期内,如承租人因使用前述装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任何不便或损失,均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后果,如因承租人使用前述装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损失,承

43、租人应予以赔偿。8.5 如果因承租人不当使用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和该物业,导致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损坏或造成出租人/物业公司或者第三人损失的,承租人应及时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8.5.1 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 8.5.2 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 8.5.3 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燃气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漫泄;8.5.4 该商铺的水、电、燃气、空调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8.5.5 出租人安装的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强电系统、消防系统、弱电系统、电梯系统等损毁及/或损坏的;8.5.

44、6 因承租人的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其他损坏的情形。8.6 该商铺的玻璃隔断(含玻璃门及五金件)或卷闸门在租期间内发生任何故障或损害,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无论承租人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承租人的疏忽,或因承租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承租人自行承担因出租人/物业公司更换该商铺内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8.7 尽管本合同已约定了承租人的维护和维修责任,在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形时,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仍然有权为了维护该物业的良好形象,而自行负责维修,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8.8 租期内,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

45、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承租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但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者降低因此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8.9 如果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可在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消除因紧急事件引起的险情,且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以及采取消除险情的措施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8.10 租期内,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有权对该商铺或该物业进行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有权变更该物业公共区域整体结

46、构、其它设施布局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或固定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有权因前述改建、扩建、装修、变更或修缮的需要,封闭该商铺所在建筑物公共区域(包括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电动扶梯、防火、保安设施、空调设施),承租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如果该等行为对承租人使用该商铺造成影响的,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应事先将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时间通知承租人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降低对承租人正常经营产生的影响,承租人亦应自费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对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出租人和/或物业公司上述施工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该商铺并停业的,则承租人不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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