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本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银行部、各分行、各级支行、直属单位。3.定义3.1资产托管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委托资产名下的资金清算、资产核算、行使监督等职责,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托管费的一种中间业务。资产托管业务种类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信托资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券商委托理财客户资金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住房公积金托管、维
2、修基金托管、公益性基金托管和其他需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办的托管产品。3.2资金清算是指本行按照托管合同约定的方式接收投资指令,办理托管资产名下相关资金的往来。3.3证券交收是指本行按照托管合同约定的方式接收投资指令、办理托管资产名下相关证券资产的收付。4.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4.1投资银行部总行投资银行部是我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资产托管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和营销、托管资产保管、投资运作监督、系统维护和风险控制等;负责全行托管信息系统的规划、管理和日常使用;负责对分行托管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其提供技术援助和业务培训;负责建立包括资产托管业务岗位设置、业务规章、操作流程及资
3、产托管业务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4.2计划财务部负责托管业务的会计监督和检查;负责全行资产托管业务会计核算。4.3集中作业中心负责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资金清算。4.4科技发展部负责配置托管业务所需计算机设备;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4.5法律合规部审核托管(或保管)合同文本。4.6风险管理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提示、风险监督管理。4.7分行负责辖内资产托管业务的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获得总行转授权的分行在总行指导下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4.8主办行负责依据有关规定为托管资产在我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运作所需要的账户;安全保管托管资金,按照总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
4、行部)指令及必要手续办理受托资金的清算与汇划;负责与委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托管账户资金核对;负责保管托管业务相关的业务凭证、划款指令、账表等资料;负责保管和使用银行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及其他账户管理所需要的授权文件。5.政策5.1资产托管业务应遵循合法性、及时性、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原则。5.1.1合法性原则。办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5.1.2全面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和岗位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5.1.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新增业务品种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5.1.4
5、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5.1.5独立性原则。托管资产应与我行自有资产及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6.规范要求6.1总行对分行(含各级支行,下同)资产托管业务实行批准经营制度,分行开办资产托管业务须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提出申请并获准后方可办理业务。未经总行批准,不得自行开办此项业务。6.2本行办理资产托管业务应与委托人(含受托人)或管理人签订资产托管合同。6.3业务管理。6.3.1资产托管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统一组织管理。资产托管业务可根据托管业务品种和客户的具体情况,采取总行托管或分行托管模式。6.3
6、.1.1总行托管模式。总行与委托人、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或与委托人签订资产托管合同,并依据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规定,履行托管人职责。6.3.1.2分行托管模式。获得总行授权开办资产托管业务的分行,与委托人、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或与委托人签订资产托管合同,并依据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规定,履行托管人职责。6.3.2申请开办资产托管业务的分行,应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报送下列材料:6.3.2.1开办资产托管业务申请书;6.3.2.2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说明;6.3.2.3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6.3.2.4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6.3.3资产托管业务范围包括:6.3.3.1资产保
7、管。包括安全保管托管资产;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分别核算,保证所托管资产的独立和完整;与托管资产有关实物的保管。6.3.3.2资金清算。即根据托管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划款指令,办理托管资产名下的资金清算和证券交收。6.3.3.3资产估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托管资产进行估值并与管理人核对。6.3.3.4投资监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监督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投资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从事的运作事项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6.3.3.5信息报告。向委托人报告托管资产的运作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6.3.3.6投资绩效评价。即客观公正地评价托管资产受托的投资
8、运作情况。6.3.3.7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6.3.4资产托管业务当事人一般包括委托人、托管人和管理人。开办资产托管业务前,相关当事人须签订托管合同,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6.3.5托管人在受理委托人委托时要认真审查管理人和委托人资格,要求委托人对其委托资产的合法性作出承诺。6.3.6被托管资产原则上仅限于货币资金或者在合法证券托管登记系统中登记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6.3.7与委托人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中不得有向委托人承诺保本、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等条款。6.3.8资产托管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对主管部门有明确费率或行业标准的托管业务
9、,应执行规定费率或行业标准。对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托管业务,属于总行托管模式的,按总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属于分行托管模式的,原则上由分行与客户协商确定,但需报总行投资银行部批准。6.3.9获得授权开办资产托管业务的分行与业务运作各方协商拟定托管合同等法律文本,应根据本行合同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6.4账户管理。6.4.1托管资产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6.4.1.1银行存款账户以管理人的名义在我行单独开立。6.4.1.2银行存款账户可由委托人开立,也可由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或管理人代为开立。6.4.1.3托管资产银行存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6.4.1.4托管资产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
10、限于满足开展资产托管业务需要,银行存款账户不得用于资产托管业务以外的活动。6.4.2托管资产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6.4.2.1托管资产运作需要的证券账户及其他账户均以管理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场所单独开立账户。6.4.2.2托管资产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股东账户卡等账户资料由托管人保管。6.4.2.3托管人定期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等核对证券账户资产。6.4.3托管资产账户的种类应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资产银行结算账户、托管资产证券账户、托管资产三方存管账户等。6.4.4托管资产实物证券的保管。实物证券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银行保
11、管库或其他保管库,保管凭证由托管人保存。6.5资金清算与证券交收。6.5.1资金清算与证券交收业务遵循以下原则:6.5.1.1必须根据受托人或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相应资金清算和证券交收,不得擅自动用托管资产。6.5.1.2不同托管资产之间不得相互占用资金。6.5.1.3因管理人买空或卖空造成托管资产账户透支时,不得为其垫付资金。6.5.2托管人应依照托管合同、有关法规、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等严格审核划款指令的有效性,若划款指令违反合同规定,按有关约定办理;若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不予执行,并立即向委托人报告。6.5.3托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根据托管合同规定审查划款指令并办理相应资金清算,不
12、得挪用托管资产。6.5.4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沪、深交易所在交易结束后发送的数据为依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远程交易平台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场外交易资金清算以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为依据,通过我行资金汇划系统办理。6.5.5划款指令、交易数据和对账数据的传输应采用电子数据加密或传真加密方式;托管人要对接收到的全部数据进行备份,切实保证数据安全。6.5.6托管资产的资金清算应实行严格的复核、授权、大额资金跟踪等制度,严格控制清算风险。6.5.7托管资产银行存款账户不得进行提现,资金清算以转账方式办理;托管人应建立头寸报告制度,并根据合
13、同约定及时报告管理人或委托人。6.6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6.6.1托管人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独立进行托管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每项托管资产独立建立会计账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6.6.2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会计原则真实、完整、准确地对托管资产进行会计核算,计提相关费用,编制托管资产财务报表并提供托管业务报告,为委托人提供可靠、真实的资产信息。6.6.3托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对托管资产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或核对。6.6.4除按市场规则可由相关方自行扣划的资金或根据合同约定经托管资产管理人确认的书面指令外,托管行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6.6.5托管人应与委托人或管理人定期
14、或按相关规定对托管资产估值及有关账目进行核对,当双方出现账务不一致时,应共同查找原因、进行调整并取得一致。6.6.6托管资产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参照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业内通行方法及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并取得一致。6.6.7托管人应建立复核、授权、数据备份、对账等制度,制定应急方案,防范会计核算和估值风险。6.7资产运作监督。6.7.1托管人应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监督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6.7.2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托管合同的规定,对托管资产管理运用、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与核查。6.7.2.1监督资产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托管资产投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15、和合同约定;6.7.2.2监督会计核算、资产净值的估算、报酬的计提和支付、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合规性;6.7.2.3监督管理人是否挪用托管资产;6.7.2.4监督管理人是否未经批准,将不同受托管理资产混合投资;6.7.2.5托管合同、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督事项。6.7.3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违反法规和托管合同规定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管理人,并严格按照托管合同相关约定处理。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6.7.4监督委托资产资金流动情况和财务会计核算
16、的合规性,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委托人及有关主管人员报告。6.7.5托管人应根据监管机关规定的种类和格式及托管合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出具托管报告;在托管合同到期或托管义务终止时,应对托管资产从成立到终止期间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托管业务总结报告。6.7.6资产托管业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托管业务风险,维护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建立强有力的执行机制,证各项规章制度的全面执行。6.7.7托管人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完整保存托管业务活动的交易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并由专人负责,统一归档,安全保管;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行档案管理办法执行。6.7.8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托管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委托人办理受托资产和有关账户资料的移交。7.检查监督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对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定期对各单位的资产托管业务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就检查情况进行通报。8.依据文件8.1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8.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8.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9.附录9.1本办法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9.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0.记录(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