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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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防火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防火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避免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 )、xx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火重点部位,系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且人员、财产集中的部位。第三条 经学校安全保卫和防火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下列部位被确定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一)学生宿舍楼;(二)图书馆、档案室;(三)食堂(餐厅);(四)计算机机房

2、、实验室;(五)高压配电房(含变电室);(六)天然气降压站(锅炉房);(七)体育馆、文化中心剧场第四条 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部门和在重点防火部位从事教学、科研、服务的所有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重点防火部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一旦进入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遵守各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不得无理取闹,并有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保护消防器材设施和制止危害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第五条 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单位、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对本单位、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避免发生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和

3、爆炸事故,杜绝火灾群死群伤事故,确保重点防火部位的绝对安全。第六条 凡工作性质、特点与上述六处防火重点部位类似,火灾危险性及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政治影响次于上述防火重点部位,未被确定为防火重点部位的校内其他部位,也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主管部门必须参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对这些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防火安全。第二章 管理原则、职责及规定第七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原则是:领导亲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完善、教育到位。第八条 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部门,在组织和管理本单位、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制定并落实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

4、作规程;(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领导为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各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各级防火责任人(包括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切实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制止一切危害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的行为,确保防火安全;(三)针对本单位、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七)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八)制定相

5、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九)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同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在场人员,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人员伤亡,在场人员应听从指挥,并积极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第九条 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防火安全管理:(一)进入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及该场所规定的安全章程;(二)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重点防火部位;(三)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到保卫处或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证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严禁

6、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乱接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等。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五)教育师生员工爱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埋压、圈占、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人员活动期间,严禁闩锁安全出口,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七)各重点防火部位所在建筑楼顶和内部须安装防雷设施。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不燃、阻燃或难燃材料;(八)坚持下班前的安全检查。每日下班前,应进

7、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必须切断电源、火源方可离开;(九)加强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严禁酒后上岗;(十)学生宿舍楼内,除值班人员和本校住宿学生,不得留宿他人。其他防火重点部位,除值班人员外,严禁他人住宿;(十一)图书馆、学生宿舍楼、计算机机房、实验室等人员流动性较大的部位,应实行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防止人为纵火事故。第三章 重点部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学生宿舍楼防火管理规定:(一)禁止安装床头灯;(二)禁止在宿舍内做饭、烧水;(三)禁止在宿舍内用蜡烛照明;(四)禁止在宿舍内使用蚊香及大功率电器;(五)禁止乱动和随意改动原有电气安全

8、设施及线路;(六)人员离开宿舍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的电源。第十一条 图书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楼梯、通道、出口、阅览室及书库均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二)馆内所有物品的放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三)馆内停电时不准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四)书库、阅览室严禁设置配电盘。照明设备不得使用碘钨灯,采用白炽灯作照明光源时,其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厘米;(五)各种电器的安装要有利于防火。及时更换馆内绝缘老化、破损的线路及接触不良的插头、插座等;(六)书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更衣室。书架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七)用杀虫药剂熏蒸书籍、报刊、档案材料时要事先报图书馆领导批准,并

9、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八)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第十二条 食堂(餐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按照消防部门检查要求配置消防栓、消防箱、灭火器材;(二)食堂加工、烹调食品使用电器、电加热器时,先检查设备,确认安全完好后才能插上电源,开启电源开关。严禁先开启开关再插电源;(三)食堂在操作或卫生工作中严禁把水撒在电器设备或电源设备上,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或引起电器设备的损坏或火灾事故;(四)食堂灶台人员在油料下锅后,严禁擅离灶台。如有急事需离开,必须关闭天然气阀门,油温下降后才能离开,防止热油燃烧引起火灾。如意外燃烧失火,速盖锅盖或倒入沥水蔬菜,并用灭火机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防

10、止伤人;(五)食堂在电器设备运转中,炉灶在燃烧中禁止操作人员离开岗位,防止事故发生;(六)每天营业结束后要检查炉灶是否灭火,确认水、电、天然气阀门已关闭,门窗已关好,才能离开操作间。但食堂内应有人值班;(七)食堂工作人员须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灭火器所在的位置。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时更新。第十三条 计算机机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机房的构造、装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规定,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不能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要安装空调设备,使机房温度保持在1824之间;(二)机房内的电源必须稳定,不管是否使用交流稳压器,都要严格注意输入电压的变化

11、情况,绝对不允许输入电压超过规定的运行范围;(三)机房电气设备的安装及检查维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由正式电工进行操作。不得有乱拉乱接电线现象。检修机器时,必须先关闭电源,再进行作业;(四)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汽油等;禁止将可燃物品堆放在计算机附近,如棉丝、纸张等;(五)机房内禁止吸烟及随意动火;(六)机房外应有良好的防雷电设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计算机交换系统工作接地和安全保护接地的电阻均不宜大于4欧姆。机房内应匹配其他消除静电的措施;(七)擦拭机器应用专用清洁剂;(八)机房开放时,必须有指导老师在场,并不得离岗、脱岗;(九)机房关闭时,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定无

12、问题后再切断电源;(十)机房内应配置足量的卤代烷灭火器。对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 第十四条 配电房(变电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配电变压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二)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三)加强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抢修和排除,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消除,并建立运行记录;(四)防止发生短路事故,同时应做好电缆沟和孔、洞的堵漏工作,防止爬行动物和雨水进入;(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变、配电室。第十五条 锅炉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和定期检验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二)落实防

13、火安全责任制,指派专人进行具体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使用;(三)实行每日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检查记录;(四)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五)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并报保卫处和区级劳动部门。保卫处负责督促落实,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定期检查要求如下:1、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检验;2、每年进行一次运行中的外部检查;3、在停机时进行内外部检验,检验后定出安全状况等级。(六)经过检验,发现存在隐患或故障的,应请专业维修人员及时进行维修和排除;(七)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加强巡视检查,严禁脱岗,严禁酒后上岗;(八)所在建

14、筑物必须安装避雷设施;(九)严格用电安全管理,禁止违章用电;(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确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事先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证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四章 责任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保卫处报学校安全保卫和防火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或校记处分。(一)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重点防火部位的;(二)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动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的;(三)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或使用电加热器具、损坏或破坏电气安全设施的;(四)挪用、偷窃、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五)机房值班教师将机房钥匙交给非管理人员使用的;(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因工作失误、渎职导致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灾火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七)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有关部门或个人限期整改。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公安消防部门处罚;对情节严重且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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