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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基金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二条 真实性原则:公司要切实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经固定程序确认,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第三条 准确性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有关数据必须尽可能的详尽、具体、准确。第四条 完整性原则:信息披露内容要完整
2、详实,明确清晰,对要求揭示的所有事项不得遗漏或回避。第五条 及时性原则:信息披露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期限办理,不得无故推延。第六条 合法合规性原则: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的方式与程序合法、合规。第三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十一)临时
3、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公司、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公司、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
4、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第十条 编制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须由基金托管人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审查的,应当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并取得基金托管人就此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第十一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除应当遵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外,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还应遵守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冲突时,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理。
5、第十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文件,须经公司总裁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须由基金托管人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审查的,还须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对外披露。第十三条 选定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为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第十四条 除在指定媒介上披露基金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基金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五条 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公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
6、别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第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如果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数字须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第四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的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或获得核准后,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并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7、托管协议登载在公司网站上。第十九条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应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基金的募集时间安排,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书面确认。第二十条 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公司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第二十二条 公司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
8、容、格式及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包括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全部重要信息。招募说明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第二十四条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表述应使用浅显易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语言,以便非专业投资者准确了解基金情况。第五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上市交易公告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第二十六
9、条 公司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所管理的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对于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至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司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但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基金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司应该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于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但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基金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开
10、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第二十八条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应当于该交易日的次日披露。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2007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与基金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进行估值;通过指定媒介、基金份额发售网点等媒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第三十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11、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第三十一条 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公司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第三十二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公司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半年度报告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第三十三条 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季
12、度报告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第三十四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公司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第三十五条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第六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 基金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13、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扩募;(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长;(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十
14、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
15、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公司作为召集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第三十九条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第四十条 公司基金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管理基金信息披
16、露事务。第四十一条 基金信息披露负责人是公司正式对外进行基金信息披露的唯一代表。未经公司许可,公司其他员工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也无权以公司或基金名义与新闻媒体接触或回答问题,或对外散发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等。基金信息披露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时,应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完整,没有重大遗漏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第四十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及时回复监管部门的询问或监管函件,按时出席监管部门的约见安排,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异常情况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按时完成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 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基金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总裁报告。第四十四条 基金信息披露负责人和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和社会投资公众对基金的评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提出修改建议。第四十五条 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做好基金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