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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刻制、领用、使用、废止、销毁等环节的操作,堵塞违规使用印章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行政印章、电子印章、业务印章及其他印章。第三条 行政印章是指总行、一级支行和稽核分中心的行政公章、总行和一级支行各委员会、各部室行政公章、党、团委员会印章。第四条 电子印章是指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印章。第五条 业务印章是指各营业网点保管并在业务办理
2、过程中使用的印章,业务印章按照其使用的风险相关性可分为普通业务印章和重要业务印章。普通业务印章是指柜员办理业务中常用的,风险相关性较小的,由使用柜员保管的印章,包括业务办讫章、业务受理章、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章、业务公章、账户年检专用章、广州票据交换章、全国票据交换章等。重要业务印章是指日常办理业务使用的,且使用用途涉及风险相关性较大,需要指定专人保管的印章,包括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作为预留印鉴的私章等。第六条 其他印章是指除行政印章、电子印章、业务印章,由各部室使用的印章。如理财业务专用章、对账专用章、存款证明专用章等。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总行
3、及其各部室、一级支行及其各部室、稽核分中心和所有营业网点。第二节 职责分工第八条 总行办公室负责行内所有印章的制发、启用和销毁工作。第九条 运营管理部与办公室负责制定印章管理制度,指导总行各部室及分支机构按制度做好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第十条 总行集中作业中心负责农村商业银行所有营业网点重要业务印章的建库工作。第十一条 一级支行综合部负责本支行印章制发的审核、印章的领用、下发和作废、已作废印章的保管和上缴的工作。第十二条 总行及其各部室、一级支行及其各部室、稽核分中心、各营业网点是印章的使用部门和机构,负责妥善保管各类印章,落实印章管理制度。第三节 印章的规格第十三条 印章的式样、规格、质料由
4、总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印章所刊文字,均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第四节 印章的刻制、领用和启用第十五条 除个人私章(不含作为预留印鉴的个人私章)外,所有印章的制发统一由总行办公室负责,各部室及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如存在以下情况的,可填写农村商业银行刻制印章申请表或OA流程,经总行相关部门审核后,再报总行办公室刻制。(一)部门和网点新设立、合并或更名需要刻制新印章的;(二)印章遗失、磨损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三)因业务需要或上级部门要求需要刻制新印章的。第十六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各用章部门或一级支行安排人员到总行办公室领取。一级支行领回印章后,一
5、级支行综合部安排申请刻章机构的人员到综合部领取印章或由综合部管章员将印章下介至营业网点。印章领用时,领章人须在领用机构设置的印章保管及印模登记簿(以下简称印模登记簿)登记启用信息。第十七条 重要业务印章启用前应进行建库存档。第五节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 总行各部室、一级支行各部室、稽核分中心、各营业网点均须设立印模登记簿。总行制发的印章均须在总行办公室的印模登记簿登记;一级支行领取的印章均须在一级支行综合部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印章使用机构领用印章后,须在使用机构的印模登记簿进行登记。其中,全额半额章、封签行号章、行名章、非作为预留印鉴的个人私章不需要在印模登记簿上登记。第十九条 行政印章、重
6、要业务印章、其他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由相关审批人签批后方可使用。如相关审批人授权他人签批的,应出具授权他人签批的授权书。第二十条 行政印章、重要业务印章、其他印章用印后,管章员应在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上登记。普通业务印章的使用由印章保管人按照规定范围使用,无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离工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提交印章外出使用的申请,经相关审批人同意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印章的领用和上缴,需要离开工作单位的,应由两名人员共同领用和上缴,或通过押运方式领用和上缴。网点人员跨机构换岗,网点人员可自行将本人的预留印鉴私章从原网点带到
7、换岗后网点,但印章在网点之间迁移时间不能超过3个小时。第二十二条 行政印章、电子印章、重要业务印章及其他印章应由印章使用机构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须设置AB角,印章保管人必须是忠于职守、诚实可靠、原则性强的正式员工。普通业务印章由印章使用人保管。第二十三条 总行行政公章保管和使用,必须坚持“双人上锁保管、事先审批登记、双人监督用印”,确保双人双锁、密码或钥匙分管。第二十四条 除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作为预留印鉴的个人私章外,其他重要业务印章、行政公章及其他印章的印章审批人不得兼任印章保管员。保管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人员不得同时保管作为预留印鉴的个人私章。第二十五条 印章保管员必须严格依照
8、有关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印章,不得在各种空白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不得超越范围或超出指定用途对外、对内使用,不得超越权限使用印章。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人员,将根据事实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使用人和使用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印章保管员更换的,须严格履行印章交接手续。行政印章、重要业务印章及其他印章交接,在印章交接登记簿(附件1)上登记,重要业务印章交接时还应在系统上核验无误后再办理交接手续;普通业务印章的交接在营业网点业务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其中全额半额章、封签行号章、行名章不需要进行交接登记。第二十七条 印章的日间保管要做到人离章锁,日终一律放入保险柜或尾箱入库保管,
9、严禁将印章置于办公桌上或未上锁的柜子等随意可拿取的地方。保管印章的保险柜与印章同时交接的,保险柜密码或钥匙交接须在营业网点业务交接登记簿上登记。第二十八条 因业务交接,营业网点人员同时持有两套或以上普通业务印章的,持章人应将暂时保管的印章放入尾箱,与其他一名人员双人上锁入库保管。 第二十九条 印章保管员应妥善保管印章,防止印章碰损。印章要保持清洁,确保用章质量。第三十条 重要业务印章的保管及交接必须严格执行“印、证”分管的原则。第三十一条 印章损坏、遗失的,印章保管员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网点印章损坏、遗失的,网点应向一级支行营业部经理汇报)。印章损坏的,印章保管员应及时将损坏印章上缴综合
10、部,并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行政印章遗失的,综合部管章员应及时向总行办公室汇报;业务印章遗失的,综合部管章员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遗失印章机构应立即追查印章遗失的原因,采取补救措施,防范印章遗失带来的风险。第三十二条 各印章使用机构对印章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资料(如印章刻制申请表、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印章交接登记簿等)应定期装订,归档保管。第六节 印章停用和销毁第三十三条 印章因名称变更、式样改变或其他原因停用或作废的,印章使用机构必须在印模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并及时将印章上缴总行办公室或一级支行综合部。第三十四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机构合并和印章磨损作废印章的,印章使用机构应在领取新印章同时交
11、回旧印章。因工作需要不能在领取新印章时交回旧印章的,印章使用机构应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将旧印章放入保险柜或尾箱,营业网点的旧印章应由前后台上锁入库保管,并在相关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旧印章上缴。第三十五条 总行办公室和一级支行综合部应妥善保管停用或作废印章,将作废印章一并集中保管,保管地点配备两把锁,两条锁匙由风险管理部(稽核部)和综合部(办公室)安排人员分别保管。第三十六条 总行办公室应定期收集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停用的废旧印章,并根据权限对废旧印章进行销毁。印章销毁前由办公室管章员编制销毁清单,经稽核人员核对无误,办公室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和总行主管行长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印章时须有办
12、公室和稽核部人员同时在场监销。第七节 电子印章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由总行办公室审核,由科技部统一制作,各部室和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制作电子印章。第三十八条 电子印章只能用于OA系统上发表公文、通知及各类信息,不得在OA系统以外的系统使用。第三十九条 在电子公文中加盖电子印章,与在纸质公文中加盖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条 电子印章的启用、领用、使用与管理等同于实物行政印章。电子印章领用应在印模登记簿登记,电子印章领回后,各部室和一级支行应安排专人参照行政印章保管和使用的方式管理。第四十一条 电子印章因损坏等原因不能使用的,使用机构应将电子印章的存储介质交回总行办公室,由总行办公室向总
13、行科技部提交业务功能需求变更审批表,科技部重新为其制作电子印章。第八节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印章的管理,规范操作,根据农村商业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各部室、一级支行及其各部室、稽核分中心和所有营业网点。第二节 印章的刻制和领用第三条 总行各部室印章的刻制和领用(一)总行各部室需要刻制印章,应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总行各部室刻制印章申
14、请审批流程” 报总行办公室审核。总行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要求联系刻章公司刻制印章。如申请刻制的印章为电子印章,总行办公室应填写业务功能需求变更审批表提交科技部制作电子印章。(二)总行办公室完成印章刻制后,印章管理员通过电话通知申请部室到办公室领取印章。(三)申请部室安排人员到办公室领取印章。(四)办公室管章员将印章交接给领章人员。领章人核对印章无误,在办公室的印章保管及印模登记簿(以下简称印模登记簿)和印章交接登记簿登记。(五)部室领章人员领回印章后,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印章领回情况,同时在本部门的印模登记簿上登记。部室负责人安排人员按照印章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和使用印章。(六)领章人与印章保管人进行交
15、接时,应在印章交接登记簿登记。第四条 一级支行及营业网点印章的刻制和领用(一)一级支行各部室和营业网点需要刻制印章,应由申请机构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附件3),经一级支行营业部经理(业务印章的刻制才需要营业部经理审批)、综合部经理和一级支行行长审批同意后,由一级支行综合部根据印章类型报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签署意见:1、刻制印章为一级支行行政公章、各部室行政公章、电子印章的,报办公室审核。2、刻制印章为对账专用章及其他稽核业务用章的,报监察稽核部审核。3、刻制印章为工会经费专用章、备用金专用章及其他财务业务印章的,报财务部审核。4、刻制印章为人民币业务印章,如业务办讫章、业务公章、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章等
16、,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营业网点业务印章刻制申请流程”报运营管理部审核。5、刻制印章为外币业务印章,如收汇结汇专用章、(国际部)业务办讫章、收汇核注章等,报国际业务部审核。6、刻制印章为存款证明专用章及其他零售业务和卡业务印章的,报零售业务部审核。7、刻制印章为党支部委员会印章、团支部委员会印章及其他人事管理、党团支部委员会用章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二)经总行各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总行办公室刻制印章。总行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要求联系刻章公司刻制印章。如申请刻制的印章为电子印章,总行办公室应填写业务功能需求变更审批表提交科技部制作电子印章。(三)总行办公室完成印章刻制后,办公室印章管理员
17、通过电话通知申请机构安排人员到办公室领取印章。(四)一级支行应安排综合部管章员和另一名人员持一级支行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总行办公室领取印章。(五)办公室管章员核对领章人介绍信和身份无误后,将印章交接给领章人。领章人核对印章无误,在办公室的印模登记簿和印章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六)一级支行领章人领回印章后,综合部管章员应在综合部的印模登记簿上登记印章信息。(七)如印章申请机构是一级支行部室的,综合部管章员通过电话通知申请部室安排人员到综合部领取印章。部室领章人领取印章时,应先在综合部的印模登记簿和印章交接登记簿登记,再将印章领回。印章领回后,领章人应在本部门的印模登记簿上登记,同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18、印章领回情况,部门负责人安排人员按照印章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和使用印章。领章人与印章保管人进行交接时应由第三人进行监交,并在印章交接登记簿登记。(八)如印章申请机构是网点的,综合部管章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任一方法与网点交接印章:1、采取下介方式与网点交接印章方式的操作(1)一级支行综合部管章员填写一式两联印章交接清单(附件4),与印章交接监交人员在监控下核实印章实物与印章交接清单,并共同在监控下将印章交接清单与印章一起放入押运印章铁箱,交介钞车下介。(2)网点印章使用人与网点另一名人员收到押运印章铁箱后,双人在监控下开箱清点,印章与清单相符的,印章使用人在两份印章交接清单的“接收人”栏签名,网
19、点另一名人员在“监交人”栏签名,网点在印章交接清单上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后,一联送回综合部管章员留存,一联由网点留存。(3)印章使用人在网点的印模登记簿上登记新印章。(4)综合部管章员收到网点寄回的印章交接清单,根据印章交接清单的领用人姓名填写印模登记簿的领用人。2、采取与网点人员直接交接印章方式的操作(1)综合部管章员与另一名人员双人持印章交接登记簿、印模登记簿和印章随介钞车到网点与印章使用人在网点监控下直接交接。(2)网点印章使用人核对印章无误后,在综合部的印模登记簿和印章交接登记簿登记,并将新印章在网点的印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三节 印章的审批和使用第五条 总行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的审批和使用
20、(一)总行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总行行政公章用于正式公文、通知、重要函件、向政府部门、央行、银行监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表格,出国、出境审批手续,对外联系公务出具介绍信、股金证等业务。总行的电子印章用于OA系统的正式公文及通知。(二)总行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1、使用总行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机构按照用印范围向总行办公室管章员提供以下资料:(1)正式公文用印的,提供经分管行长签批的发文纸;(2)向政府部门、央行、银行监管部门报送材料、表格用印的,提供经分管行长签批的报表或报送材料;(3)出具介绍信用印的,提供总行办公室总经理签批的印章使用审批表(附件5); (4)新增的股金证用印的,提供
21、股权交易审批表。(5)除以上情况用印的,提供经分管行长签批的印章使用审批表。2、办公室管章员审核资料无误后,由双人从保险柜取出印章,并双人共同监督印章使用。3、印章使用后须登记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附件6),其中保管人栏登记两名保管人员姓名。第六条 总行各部室行政印章及电子印章的审批和使用(一)总行各部室行政印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部门的行政印章用于部门的正式公文、通知、重要函件,向上级或其他机构报送的材料可以使用部门的行政印章。部门的电子印章用于部门在OA系统的正式公文及通知。(二)总行各部室行政印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1、部门管章员应审核用印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用印范围,是否有部门总经理
22、或授权审批人签批。审核无误后,才可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印章。2、用印后,应在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登记用印情况。第七条 一级支行、稽核分中心的行政印章的审批和使用(一)一级支行、稽核分中心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一级支行、稽核分中心行政公章用于正式公文、通知、重要函件、向上级机构报送材料或表格,对外联系公务出具介绍信等业务。一级支行、稽核分中心电子印章用于OA系统的正式公文及通知、向上级机构报送材料或表格等业务。(二)一级支行、稽核分中心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1、使用行政公章及电子印章应提交分管行长签批的审批表或用印资料。2、管章员审核资料无误后,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印章。3、用印后,管章员
23、在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登记用印情况。第八条 一级支行部门行政印章的审批和使用一级支行部门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审批和使用比照总行各部室行政印章的审批和使用流程操作。第九条 重要业务印章的审批和使用(一)重要业务印章种类较多,各种重要业务印章的使用范围可详见附件7。(二)重要业务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1、重要业务印章管章员审核用印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用印范围,是否有营业部经理(网点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签批,审核无误后,才可在相关资料加盖印章。2、用印后,应在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登记用印情况。第十条 普通业务印章的使用普通业务印章的使用由印章保管员按照附件7规定范围使用,无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其
24、他印章的审批和使用其他印章的审批和使用按照总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使用范围、印章审批权限要求执行,并设置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登记用印情况。第四节 印章的交接第十二条 行政印章、电子印章及其他印章的交接行政印章、电子印章或其他印章保管员更换的,管章员应与接章人共同在印章交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再进行印章交接,印章交接过程应由第三人进行监交,交接完毕后,监交人在印章交接登记簿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重要业务印章的交接(一)重要业务印章保管员更换的,在印章交接前先在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加盖印章,使用系统对印章交接登记簿的印模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管章员与接章人共同在印章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印章交接过程应由第三人进行监
25、交,交接完毕后,监交人在印章交接登记簿进行登记。(二)网点人员跨网点轮岗的,网点人员如需将作为预留印鉴的私章从原网点带到轮岗后网点的,应在带离网点前,在原网点印模登记簿上登记印章停用信息,如轮岗人员非印章保管人的,还应在印章交接登记簿上登记交接情况。印章应于监控下由移交人和监交人用信封封装,信封封口处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封存人私章。网点人员从原网点带离作为预留印鉴的私章,必须立即将印章带到轮岗后网点,不能在带离过程中无故耽搁时间,印章在网点之间迁移时间不能超过3个小时。网点人员将印章带到轮岗后网点,与网点一名人员在监控下检查信封封口和加盖印章的完整性,核实无误后拆封检查印章,再在新网点登记印模登
26、记簿,如轮岗人员非印章保管人的,还应将印章交接给印章保管人,同时在印章交接登记簿上登记交接情况。第十四条 普通业务印章的交接普通业务印章使用人更换的,用章人应与交接人共同在营业网点业务交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再进行印章交接,印章交接过程应由第三人进行监交,交接完毕后,监交人在营业网点业务交接登记簿进行登记。全额半额章、封签行号章、行名章不需要进行交接登记。第五节 印章的停用、上缴和销毁第十五条 印章因损坏、印章名称式样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停用的,应及时将印章上缴作废。印章因网点柜员减少而暂停使用超过1个月的,应于印章停用45天内将印章上缴综合部保管。第十六条 总行各部室印章的停用(作废)和上缴1
27、、总行各部室的管章员应先在本部室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印章停用(作废)信息,再持停用(作废)印章、印章销毁清单(附件8)和印章交接清单各一式两联到总行办公室办理印章上缴手续。印章交接时,双方共同在印章交接清单登记,同时部室管章员在办公室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印章上缴情况。两联印章销毁清单及一联印章交接清单由办公室管章员留存,另一联印章交接清单由各部室档案管理员留存。2、办公室将停用(作废)的印章集中保管,保管地点配备两把锁,两条锁匙由监察稽核部和办公室安排人员分别保管。第十七条 一级支行各部室、营业网点印章的停用(作废)和上缴(一)一级支行各部室印章的停用(作废)和上缴1、一级支行各部室的管章员应先在本部
28、室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印章停用(作废)信息,再持停用(作废)印章、一式两联印章交接清单到一级支行综合部办理印章上缴手续。印章交接过程应由第三人进行监交,共同在印章交接清单登记,同时部室管章员在综合部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印章上缴情况。印章交接清单一联由综合部管章员留存,一联由各部室档案管理员留存。2、综合部将停用(作废)的印章集中保管,保管地点配备两把锁,两条锁匙由风险管理部和综合部安排人员分别保管。(二)营业网点印章的停用(作废)和上缴营业网点上缴印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任一印章上缴方式:1、采取上介方式上缴印章的操作(1)网点印章使用人应于上介前在本网点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并填写一式两联的印章交
29、接清单,与网点印章交接监交人员核实印章实物与印章交接清单,并共同在监控下将印章交接清单与印章一起放入押运印章铁箱,由解钞车上介到一级支行。(2)综合部管章员与印章交接监交人员在监控下接收押运铁箱后,同时开箱清点印章,印章与清单相符的在印章交接清单接收人和监交人处签名确认。印章交接清单一联寄回网点留存,一联综合部管章员留存。(3)综合部管章员将网点上缴印章领回综合部,登记综合部印模登记簿印章停用信息,并参照各部室上缴的作废印章集中保管。2、采取直接到网点收回印章方式的操作(1)网点印章使用人应于印章上缴前在本网点的印模登记簿登记,并填写一式两联的印章交接清单。(2)综合部管章员与另一名人员双人随
30、介钞车到网点与印章使用人在网点监控下直接交接,双方共同在两份印章交接清单签名确认,其中一联印章交接清单由综合部管章员留存,一联由网点留存。(3)综合部管章员将网点上缴印章领回综合部,登记综合部印模登记簿印章停用信息,参照各部室上缴的作废印章集中保管。第十八条 印章的销毁(一)总行办公室应定期将收缴作废的印章进行销毁。印章销毁前,办公室管章员与一名稽核人员应对销毁印章实物与印章销毁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印章销毁清单签名确认,印章销毁清单一联由办公室管章员留存,一联由监察稽核部档案管理员留存。(二)办公室填制印章销毁申请表(附件9),附上印章销毁清单交总行监察稽核部审核、报主管行长审批后才可
31、对印章销毁。(三)在印章销毁日,办公室管章员和监察稽核部一名人员必须在销毁现场进行监销。第六节 重要业务印章的建库和注销第十九条 重要业务印章应在系统建库。第二十条 重要业务印章的建库和注销流程。(一)重要业务印章的建库、变更申请1、营业网点领回或变更重要业务印章的,网点负责人(营业部管章员)应在领回或变更印章当天填写一式两联印章建库/变更/注销申请书(附件10),操作“重要印章建库注销申请”交易提交申请后,将一联印章建库/变更/注销申请书和打印的一联式业务凭证(加盖网点业务公章)移交集中作业中心建库员进行印章建库或变更。2、重要业务印章账号为我行内部自编账号,必须为非柜面账号。(二)重要业务
32、印章的建库、变更处理1、集中作业中心收到营业网点上交的印章资料后,需要认真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若营业网点提交资料存在填写不完整、有误,或印章不清晰,集中作业中心应直接退回营业网点重新提交。2、审核印章资料无误后,建库员和复核员分别操作“重要印章建库处理”交易,在柜面系统进行建库或变更,操作成功后在印章建库/变更/注销申请书上签名确认。一联印章建库/变更/注销申请书和一联式业务凭证由集中作业中心专夹保管。3、营业网点根据系统推送信息确认重要业务印章建库变更处理结果:若处理成功,营业网点将一联印章建库/变更/注销申请书专夹保管;若处理失败被退回,营业网点应根据集中作业中心返回的退回理由,进行
33、处理后重新申请。(三)重要业务印章的注销处理1、重要业务印章因名称变更、式样改变或其他原因停用或作废的,营业网点应在印章上缴当天填写一联印章建库/变更/注销申请书,并操作“重要印章建库注销申请”交易申请印鉴库注销。印章建库/变更/注销申请书由营业网点专夹保管。2、网点负责人或运营后台应每月10日前打印印章注销清单进行核对。存在账户已销户但印章未注销的,如查明原因为系统处理失败的,应手工在柜面系统注销重要业务印章。第二十一条 重要业务印章的编号规则重要业务印章账号由9位数字组成,账号的结构为:(一)机构号(5位)+印章种类号(1位)+顺序号(3位)。(二)印章的种类号规则为:3-作为印鉴的财务专
34、用章、业务专用章;4-结算用章,包括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5-方形私章,指作为印鉴的有权人私章;9-其他印章。(三)顺序号按印章启用的顺序编号,每个顺序号对应一枚印章。(四)作为预留印鉴的个人私章账号一经确定,即使个人私章所有人调到同镇区其他二级支行或分理处,其个人私章的账号可不需再变更为按照新机构号编号的账号。第七节 印章资料的保管第二十二条 总行办公室、一级支行综合部、稽核分中心印章资料的保管总行办公室、一级支行综合部、稽核分中心在办理印章业务过程中的资料,如印模登记簿、印章交接清单、刻章申请表、印章交接登记簿、印章使用审批表等资料由管章员专夹保管,定期装订归档。第二十三条
35、总行、一级支行各部室印章资料的保管总行、一级支行各部室的印章交接清单、刻章申请表应粘贴在印模登记簿保管,印模登记簿、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等印章资料由部室管章员或档案管理员保管,定期装订归档。第二十四条 营业部及网点印章资料的保管刻制印章申请表、印章交接清单粘贴在印模登记簿保管,印模登记簿、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等印章资料由营业部管章员或营业部经理指定人员保管,定期装订归档。网点的印章交接清单粘贴在印模登记簿保管,印模登记簿、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等印章资料由网点负责人保管,定期装订归档。印章建库/变更/注销申请书一联由申请机构专夹保管。第二十五条 集中作业中心印章资料的保管印章建库/变更/注销申请书一联
36、和一联式业务凭证由集中作业中心建库员专夹保管。第二十六条 所有印章的资料均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第八节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36 -附件1:印章交接登记簿移 交 印 章 记 录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移交人:接收人:移交人:接收人:移交人:接收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验印人:监交人:验印人:监交人:验印人:监交人:验印人:移 交 印 章 记 录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移交人:接收人:
37、移交人:接收人:移交人:接收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验印人:监交人:验印人:监交人:验印人:监交人:验印人:注:1、该登记簿以活页式印刷,为了便于监督营业部及网点印章的交接情况,营业部及网点重要业务印章交接登记采用同一页登记表登记同一个章的方式。2、总部办公室与一级支行印章交接、一级支行综合部与网点的印章交接、各部室印章交接使用的印章交接登记簿无需按照每个印章设置一页登记。附件2:刻制印章申请表 年 月 日填报单位(盖章):印章名称和数量申请理由 (用途)申请部门意见签名(盖章):总行办公室意见签名(盖章):总行主管行长意见签名(盖章):处理结果办公室经办人: 日期:注:1、本表适用于总行
38、各部室申请刻制各类印章。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部室留存,一份办公室留存附件3:刻制印章申请表 年 月 日填报单位(盖章):印章名称和数量申请理由 (用途)申请机构意见签名(盖章):一级支行 营业部意见签名(盖章):一级支行综合部意见签名(盖章):一级支行行长意见签名(盖章):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签名(盖章):处理结果办公室经办人: 日期:注:1、本表适用于一级支行各部室、营业网点申请刻制各类印章。 2、本表中业务印章的刻制才需营业部签署意见。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申请机构留存,一份一级支行综合部留存,一份总行办公室留存。附件4:印章交接清单单位名称:序号印章名称印章数量交接原因备注合
39、计移交人: 接收人: 交接时间: 年 月 日监交人: 注:本表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附件5:印章使用审批表年 月 日用章机构用章类别用章数经办人盖章人用章事由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批准人签名部室 负责人主管行长办公室 (综合部)负责人注:凡开介绍信需填写“有效期”栏,由部室或办公室(综合部)负责人批准即可,无需主管行长审批。附件6:印章审批使用登记簿序号印章名称使用日期用途票据、文书号码用印数量金额审批人用章申请人保管人注:1、本登记簿可设置为纸质登记簿,也可设置为电子登记簿,在电脑上进行登记。2、属于业务性质相同,但一天内用印数量较多的业务,可在“用途”栏概括填写业务用
40、途,并在“用印数量”栏填写当天用印数量,无需逐笔用印业务登记。如当日贷款业务需用印30次,可在用途填写“贷款业务*笔”,用印数量栏如实填写30。3、如用章申请人能提供审批人签批的申请用印资料或印章使用审批表,“审批人”栏无需审批人直接在登记簿签名确认;如审批人直接在登记簿上签名确认审批事项的,用章申请人可无需提供审批人签批的申请用印资料或印章使用审批表。附件7:印章使用范围和签批权限情况表印章名称使用范围印章签批人印章保管人业务办讫章用于办理现金和转账收付业务无需签批网点及营业部前台柜员业务受理章用于办理客户提交的汇兑业务无需签批网点及营业部前台柜员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订协议、存折、开销户业务、
41、查询证明类业务无需签批网点负责人或后台人员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章用于办理非开户机构票据托收业务无需签批网点及营业部后台柜员账户年检章用于办理账户年检业务无需签批网点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指定人员网点业务专用章用于网点预留印鉴及制度要求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业务网点负责人网点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指定人员营业部财务专用章用于营业部预留印鉴营业部经理由营业部经理指定人员保管用于预留印鉴的个人私章用于预留印鉴使用各部室负责人、营业部经理、网点负责人或以上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各部室负责人、营业部经理、网点负责人或以上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保管结算专用章用于商业汇票妥善业务、查询查复业务营业部经理或营业部经理授权人员由营业部经
42、理指定人员保管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背书转让等业务营业部经理或营业部经理授权人员由营业部经理指定人员保管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业务营业部经理或营业部经理授权人员由营业部经理指定人员保管广州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大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无需签批由营业部经理指定人员保管全国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全国支票影像交换业务无需签批由营业部经理指定人员保管股权交易中心公章用于办理股权交易方面的业务总行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员由总行财务部负责人指定人员保管总行行政公章用于正式公文、重要函件、向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央行、银行监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表格、出国、出境审批
43、手续、合同等业务。总行副行长以上人员由总行办公室指定人员保管总行办公室行政公章用于以总行名义向外(含银监、央行属下部门)发布或辖内的公文,对外联系公务出具介绍信等业务。总行办公室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授权人员由总行办公室指定人员保管总行各部室、各委行政印章用于部室正式公文、重要函件、向上级部室报送的材料等业务,总行各部室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人员由各部室、各委指定人员保管一级支行行政公章用于正式公文、重要函件、向上级机构报送材料或表格、合同等业务。一级支行行长助理以上人员由一级支行综合部指定人员保管一级支行各部室行政印章用于部室正式公文、重要函件、向上级部室报送的材料等业务,一级支行各部室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授权人员由各部室指定人员保管附件8:印章销毁清单年 月 日单位名称序号印章名